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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生活健康知识资料,谁能请举例说明一下

admin2023-11-30游戏25 ℃0 评论

成年人生活健康知识资料,谁能请举例说明一下?

什么是大健康产业,顾名思义,就是与人的生命健康紧密关联,致力于提升、改善、促进人的健康品质的产业。

大健康产业是一个复合性的群体产业,它至少包括五大基本健康产业。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医疗卫生服务产业,如医院等。以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医疗耗材产销为主的医药产业,如制药厂、药店等。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产品产销为主的保健品产业,如养生酒等。以个性化健康检测评估、咨询服务、调理康复、保障促进等为主的健康管理服务产业,如体检机构、月子中心等。面向老年人的健康养老事业,如养老中心等。大健康产业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巨大。《财富第五波》作者保罗·皮尔泽认为,大健康时代将是继机械化、由电气化、计算机及信息化之后的全球财富第五波,预计大健康产业将会达到万亿美元的规模,必将掀起世界各国政府及产业界关注和发展大健康产业的热潮。健康中国是国家战略。为此,国家先后制订和出台了健康中国规划纲要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以及《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三个行动文件,将撬动20万亿的市场容量,行业红利周期将持续到2040年,对拉动内需、促进中国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意义深远。中国正进入老龄化时代,目前中国的老龄人口已经达到了2.49亿人,几年后老龄人口将超过3亿人,对健康需求强烈;而且这些人都是改革开放的第一批受益者,也是改革开放后获得财富最多的一批人,购买力强劲。以英国为例,40%的财富掌握在65岁以上退休人士的手中。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史实际就是一部保健养生史,从养生经典《黄帝内经》到以秦始皇为代表的历代帝王的长生不老追求,可以这样说,从皇室贵族到民间百姓,国人保健养生、追求长生不老的思维根深蒂固,对健康养生类的概念、产品及相关服务接受度高。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国人的健康意识明显提升,文化自信更是带动了以保健养生见长的中医药的复兴。

概而言之,在国家的推动,民间的拉动下,中国的大健康产业将迎来大发展、大繁荣,在建设健康中国,提高国人健康水平的同时,将选造就一大批财富新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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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 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十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十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沟通,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现未成年学生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立即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相关专业机构诊治。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六条 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犯罪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十三条 未成年学生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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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第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第五十三条 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对有上述情形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

第五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并配合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落实或者解决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就业等问题。

第五十六条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十八条 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依法被封存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因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记录信息予以保密。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良好的工作习惯和生活习惯是怎样的?

良好,是一个观点,没有准确的评价标准。即,什么样才叫良好,什么样才叫不良好,都只凭每个人的感觉。

既然都凭感觉,那我就来说说我感觉的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习惯吧。这些,也是我向往并正在努力去试图养成的习惯。

我觉得,工作中和生活中,良好的习惯应该是一样的,只可能表现方式不同。所以,我不区分工作与生活,将其归于三项:自律、上进和平和。

一、自律。

自律是指在没有人监督的情况下,不受外界约束和情感支配,自觉地遵循规定、约定或道德而行事的行为。

无论是工作中,还是生活中,我们都需要自律。再强调一下,自律是没人监督下的行为,有人监督的不叫自律。

1、今日事今日毕。应该今天完成的工作,应该今天完成的活儿,都不要留到明天。工作方面请参考著名的海尔“日事日毕,日清日高”,生活方面请重温《明日歌》: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事事成蹉砣。

2、守约(含守规则,规则也是一种约定)。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按时兑现对他人以及对自己的承诺,说到做到。比如九点提交的报告就不要九点零一分上交,比如答应上午给同事的稿件就不要拖到下午,比如说完的到丈人家吃晚饭就不要因为所谓的应酬所谓的人在江湖而推托。

3、规律。这里的规律是指,不管工作中,还是生活中,在一定的场景,一定的时间,做相同的事,也就是形成习惯。比如每天固定的时间段起床、吃饭、睡觉,比如每周固定的时间提交周总结。养成这种规律的习惯,生活上,会带来健康的红利,工作中,会让你成为一个可靠的人。

自律的天敌是找借口!如果要成为一个自律的人,那首先要改变的就是,没有任何借口。

二、上进。

有人说上进是一种意愿,是一种心态,我更认为上进是一种习惯。

1、学习与提升。在工作与生活中,都需要学习,这个时代变得太快,你不学习,你将被世界抛弃。我们可以向书本学习,向高手学习,向生活学习。建议我们以月为单位,每月末回顾,这个月做了多少学习的事,比上个月进步了多少,如果没进步是什么原因。逐条记录下来,逐条去反思。注意,不要找借口。

2、努力。努力不仅仅表现在学习上,也不仅仅表现在工作上,还表现在生活中。比如家庭日常,比如子女教育,均需要我们努力应对。不努力,也能应对,努力,会更好的应对。

3、不知足。不要扯什么知足常乐,那是冠冕堂皇的借口。其实,我们没办法知足,因为你懂得越多,才知道你不懂的越多,你都不懂,知啥足呀。(把懂改为得到也一样。)

上进才可能超越自己。只要始终保持一种发展的意愿和努力,我们就能超越自我、突破自我,工作和生活,均能得到提高。

三、平和。

平和,指性情或言行温和、平静、安宁。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习惯。

工作中,遇事遇人不急躁,不冲动,不紧张,不激动,不要急于求成。做到这些,能练就你的高情商,也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生活中,家和万事兴。

那么,如何保持平和的心态呢?

1、相信“方法总比困难多”,问题总是能够解决的。

2、我们要不知足,但我们不要太高的欲望,更不要去做无谓的攀比。

3、相信“时间是万能良药”,一些事,一些烦恼,都会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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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影视剧的剧情尺度简直震碎你三观?

三观,什么叫做三观。

看完这部神剧,我已经找不到我的三观了。

《玻璃芦苇》

和那部“你睡我男人,我睡你儿子”的毁三观神剧《贤者之爱》相比,《玻璃芦苇》更没有三观可言。

到底有多高能呢,咱往下看。

女主节子,从小就没有父亲。

童年的经历,让她有了和别人不一样的人生。

剧中她睡了无数个男人,只为了两个字:复仇。

她的妈妈是一位妓女,常常不避讳当着女儿的面接客。

这样的母亲也是没sei了,不仅私生活不检点,还经常虐待女儿。

比如用烟头烫她。

小小年纪的她,始终活在地狱般的世界中,不哭不闹。

只有一个人温暖了她的世界。

母亲的情人之一,喜一郎。

他很关心节子,就像父亲般一样疼爱她。

平常会送她一些小礼物,就在毕业典礼的时候,还会请她到家里还作客。

节子对他所做的一切自然很感动。

所以她的报答方式,也有一点特别,那就是将自己奉献给他。

为了他宽衣解带。

不得不说,这段戏份拍的很唯美。

为了报复母亲,她几乎睡了妈妈所有的男朋友。

最终她如愿和喜一郎步入婚姻的殿堂。

结婚后的她,并没有收敛太多。

当她和自己的上司正在翻云覆雨的时候,她的丈夫出车祸成为了植物人。

节子在悲伤之余突然发现,喜一郎在和自己结婚后依旧和妈妈有来往。

而喜一郎就是从妈妈那里回来的路上出的车祸。

这让节子很接受不了。

于是她和母亲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愤怒之下的节子失手杀死了自己的妈妈。

就在你以为这剧没什么可演的时候,剧中的第二条支线来袭。

女二伦子带着自己的女儿真由美出现了。

伦子是节子在诗集交流会上认识的诗友。

在外人看来,伦子有着幸福的家庭,可爱的女儿真由美。

其实伦子长期遭受着丈夫的残忍家暴。

就连可爱的女儿真由美也没有放过。

她身上的伤刺激着节子。

一如自己小时候。

所以后来真由美求向节子求救时,阳光下,节子向真由美伸出了手。

这个救赎,救的不仅仅是真由美,也救了以前和以后的自己。

把自己从无尽的阴霾中解救出来。

这个救赎,救的不仅仅是真由美,也救了以前和以后的自己。

把自己从无尽的阴霾中解救出来。

她救她们的方法便是让那个男人去死。

三集死掉三个人,女主丈夫,母亲,以及诗友的丈夫。

而且死法都不同,自杀,意外杀人和谋杀。

或许在这世上节子已经了无牵挂,又或许她开始向往一种新的生活。

所以最终她选择了“自杀”的方式自我救赎,埋葬过去。

而实际上,所谓“自杀”是个假象。

节子制造了火灾自杀的假象,所有人都以为那具被烧得面目全非的尸体就是节子,其实是节子的母亲。

所以,她成功摆脱过去的一切,还做了整容手术,找到了被她解救的那对母女,三人开始一起生活。

在这部剧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病态。

有人试图拯救自己,有人试图自暴自弃......

就像电影所说:

生活总是艰难,看你如何选择,唯一确定的是一定要好好活下去。

玻璃是冰冷的,芦苇是柔弱的,但玻璃碎了能伤人,芦苇柔弱却能在寒冷中坚韧无比。

虽然日剧在毁三观上登峰造极,但在刻画情感和引起人们反思上,日剧却比很多电视剧做的深刻的多。

每一个看似狗血的背后都有着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在大尺度的另一面却是对人性的探讨和对人性阴暗面的挖掘。

本片虽然只有四集,但精良的剧本,唯美的摄影和摄人心魄的配乐。

与其说它是一部电视剧,不如说是一部四小时的电影。

结局大反转,安利安利。

就和男朋友多次发生关系了?

我从事教育行业,公立学校班主任近十年,接触过的学生形形色色,各种事情都有遇到过。从教育的角度来谈谈我的看法,一定会给你不一样的帮助。

发生这样的事,确实是很头疼的。我想大部分家长如果知道自己才上高中的女儿已经多次与男朋友多次发生性关系第一反应肯定非常愤怒,进而咆哮,会采取比较极端的方式来处理。事实上,高中阶段发生性关系这样的事随着社会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多。曾经有学者做过调查研究,高中阶段发生关系概率越来越高。

那么,当这样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时,作为家长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才会效果比较好呢?

首先

家长应该心平气和地与自己的女儿进行平等对话,换位思考,因为只有换位思考才能有切身体会,而不能像大多数父母那样用责骂和愤怒的态度来处理这件事。家长要充分认识到高中阶段的女儿正处于长身体的阶段,她的健康很重要,女儿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说明她本身就是不够成熟的表现,但你是家长,你不能表现出比她还不成熟,否则事情会朝着越来越糟糕的方向发展。所以,你应该确保她能健康成长,并维持良好的亲子关系。

其次

现阶段我们的性教育比较缺失,涉及到性的知识大部分都会避开,无论家长还是学校教育。但是,性健康也是家长、学校、社会需要关注的。为了确保你女儿的性健康能得到正确的发展,同时也不要低估家长建议的威力。

所以,你要表现出你对所发生事情的严重不满,并务必追问她是否做好了充分的考虑,因为高中阶段的孩子是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但不要给她施加压力,因为这些无压力的追问反而会让你的女儿感到羞愧、思考。

所以,你可以严肃地告诉女儿当你知道这件事时的具体感受,比如,愤怒、意外、自责。并且质问她为什么不在发生性关系前咨询家长的意见?明确告诉她发生性关系的相应年龄。但是要记住一点,一定要告诉她,无论她做了什么,家长始终支持、鼓励她,就是不想她受到伤害。这样才能拉近亲子关系,赢得女儿的信任。取得信任后,在谈话中应该细谈一些对性的具体感受及家长内心的一些真实想法。确保让她知道,家长的主要目的是不想让自己的女儿受到伤害,不破坏你们亲子间的关系。并且,有必要的话一定要发挥眼泪的作用,让她明白,原来家长是真的感同身受,而不是一味地指责、咒骂。做到这些,高中阶段的她肯定会明白家长的良苦用心。只有信任了、懂了、理解了才会认真去改。

再次

事情已经发生了,一定要追问是否做了足够的安全避孕措施,如果没有,那么应该和女儿同时做好后续的预防、检查工作,以免造成进一步的伤害。比如,带女儿去医院体检,主要检查是否感染性疾病以及是否怀孕,并且去看看心理医生,进行一些必要的心理疏导。

最后多从正面引导,确保她知道现阶段高中生的主要任务是为了将来有能力来几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而学习,为了遇到更美的自己学习,否则,世界这么大,你拿什么去看看?星辰大海,门票这么贵,你拿什么去买?

总结:只有换位思考才能感同身受,只有感同身受才能取得信任,只有取得信任沟通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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