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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制合同百科知识点,就业类型是指什么

admin2023-12-01加拿大2828 ℃0 评论

弹性制合同百科知识点,就业类型是指什么?

就业类型包括:

1、定向委托培养定向就业,定向委培生其实就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

2.自主就业,是指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各种渠道自谋职业。

3.灵活就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档案寄存期间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人员,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参加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考取稳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工作。

杭州辅警到底是跟谁签的合同?

辅警属于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工。劳动合同关系在人力资源公司。因此法律合同文本是派遣某某人到某某派出所 从事辅助警务工作。薪资约定。工作时间适应不特定工作时间,弹性工作制及倒班制。12小时一班。日常管理工作授权派出所直属领导直接管理负责!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释义】本条是对收货人检验货物的规定。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交付货物,收货人提货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货物经过运输后,其质量和数量很有可能发生变化,检验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承运人交付的货物是否完好,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合,因此对货物进行检验密切关系着收货人的利益。同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货物的质量状况和数量情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会使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合同秩序。所以本条强调收货人在提货时应当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这是收货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对于收货人的检验时间,如果运输合同对检验时间有约定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收货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收货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这里的“合理的期限”是一个弹性的规定,应当视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时间。对于货物的数量、较易发现的货物的毁损,收货人就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检验。例如如果货物是易腐烂变质的东西,则收货人就应当在极短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货物的毁损不是立即就能发现的,则收货人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时间就会长一些。

对于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未在合理的期间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在立法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未在合理的期间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运输单证上记载的完全一样,承运人就不承担责任了。另一种意见认为,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合理的期间内对货物的毁损、数量等提出异议的,只能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的初步证据。本条基本上是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人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的,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相符合的初步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经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本条中强调的初步证据,意味着收货人即使未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以后他仍可以提出据此进行异议和索赔的相反的证据,一旦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发生在运输期间的,承运人仍应当赔偿。

什么是弹性制合同?

弹性制合同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灵活地、自主地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

在欧美,超过40%的大公司采用了“弹性工作制”,其中包括施乐公司、惠普公司等著名的大公司;在日本,日立制造所、富士重工业、三菱电机等大型企业也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类似的改革。

为什么CISG要有这样的弹性标准?

摘 要: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6作为国际贸易法律统一化的里程碑,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其中第25条对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相较于以前的法条有了很大的发展。然而,该规定考虑到实践等因素,对很多可能产生争议的的关键点都采用了弹性的词语。鉴于根本违约在商事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作用,结合根本违约制度发展的历程以及学者学说、判例等资料提出了对第25条规定的较为合理可行的解释。并指出了如何在我国的5合同法6中借鉴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6中根本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在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在法律上也真正同世界接轨。

关键词:根本违约;可预见性;实际损害;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198(2010)0520268202

1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6(CISG)中对根

本违约制度的规定

1.1 CISG中对根本违约的定义

1.1.1 定义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6(以下简称CISG)第

25条对根本违约做出了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

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

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

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见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

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见会发生这种结果。0由此

可见,CISG同样是采用的结果主义的立场。

1.1.2 构成要件

鉴于根本违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重要地位,英美国

家的判例和学者学说已经对它的构成要件有诸多评述。一

般认为构成根本违约的要件有:违反合同义务的事实;损害

的存在;实质上的剥夺;可预见性。下文会针对构成要件的

具体含义及判定进行详细讨论。

1.1.3 举证责任

CISG在提出根本违约概念的同时,也引发了举证责任

弹性制合同百科知识点,就业类型是指什么

的问题。究竟谁有义务证明存在/实际上的0/可预见的0损

害?我国在民事纠纷上原则上采用/谁主张,谁举证0的原

则,英美法系中也有/theburdenofprovewouldbeonthe

innocentparty0的说法,这容易造成根本违约的举证责任也

在于债权人这一错觉。然而事实上,若要债权人证明这一

切对其是很不公平的,因而许多学者也都指出,债权人只需

要证明损害达到的严重程度,不可预见的证明责任在债务

人方。

1.2 客观第三人标准

CISG里面对于/可预见性0的规定相较于之前的ULIS

等有了较大的发展。上文已经提到,ULIS中的规定试图让

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回答/一个与对方处于相同境地的通

情达理的人如果预见到违约行为及其后果是否还会与其订

立合同0这一假设性问题。而后来的公约1978年草案第二

十三条关于/可预见性0的规定是/除非违约方未曾预见也

没有理由预见0,在立法过程中,原有的表述/且违约方预见

到或者有理由预见0隐含着应由无辜的受害方来承担举证

责任,对于这一处置,贸法会认为是不恰当的,并且通过/除

非0一词来对双方的地位加以修正。CISG引入了新的标

准,具体表述为/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

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0可以看出,CISG是将判断标准细化了,分为两个部分。一方面是主观标准,要求违约方要证明其未曾预见,但仅仅是这一个标准不足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因为违约方单方主观证明的随意性太大,因而引入了客观第三人的标准,即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虽然说CISG里面对于/可预见性0的这样一个定义相较于之前在可操作性和保障双方利益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究竟什么是/同等资格0?这样的同等要考虑许多因素,不仅仅是同等的贸易领域、在贸易中起到的作用等贸易实践中的问题,还包括整个社会贸易背景,比如宗教、语言、习惯标准等等。看上去标准个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另外,中英文的用语不同也导致了解读的差异性。中文文本中所使的连词时/而且0,应当说表明了比较明确的递进关系,客观第三人标准起兜底条款的作用。但英文文本中使用的/and0,其含义比较不确定,可能的一种解释便是,在认定根本违约时违约方的特殊知识和经验等不应被考虑在内,从而使违约方逃脱可能应当承担的责任。比如实践中,违约方具有比一般商人更为专业的知识或是技术,导致了其实际上具有更强的预见能力时,是否仍然应当仅仅考虑一般的/reasonableperson0,这就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法律因其本质的要求导致规定难以涉及包含实践的方方面面,这是非常正常的。而实践则应当结合现实的因素解读条文,因此应当将违约方的特殊性考虑在内。1.3 预见的时间标准CISG第25条在提出/可预见性0这么一个标准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个问题:债务人要证明其不能预见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是合同订立时还是违约行为发生时?CISG并未确定预见的时间标准。从立法史我们可以初步判断,未说明具体的时间并不是CISG的疏漏,而是为了给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机会。作为CISG前身的ULIS第十条曾经就/可预见性0的标准确立的时间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理应预见到0。但到了公约1978年草案,其规定则将时间模糊掉了,而该草案第二十三条的秘书处评论则指出,/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必须由法庭作出相关的裁定0。而CISG第25条的规定看来也沿袭了这样的立法理念。但是鉴于预见时间在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中的重要地位,不同时间债务人掌握的信息量是大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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