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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乱能治愈吗百度百科全书,新冠病毒已经肆虐三年了

admin2023-12-02未命名26 ℃0 评论

霍乱能治愈吗百度百科全书,新冠病毒已经肆虐三年了?

在不久的将来,新冠病毒当然有消失的可能,并且可能会彻底消失,不过不是我们战胜新冠病毒,而是新冠病毒放过人类,就像2003年的非典一样。

新冠病毒发生之初,我们都没把这种病毒当回事,直到武汉封城,我们才意识到不能小看这种病毒。但是随着武汉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以及夏天的到来,我们都以为这场抗击疫情的行动要结束了,谁知道非但没有结束,反而一直持续到现在。

当时很多人都以为这种病毒会在夏天来临之后消失是因为,2003年的非典就是在夏季来临之后消失了,而新冠病毒和非典发生的时间很相似,并且都是呼吸道疾病,所以我们以为新冠病毒会和非典一样,在高温下消失。

那么为什么新冠病毒持续三年,依然没有消失?

主要原因是新冠病毒不只我们这个地方有,其它很多地区也出现了病例,我们积极抗疫,控制住病毒的传播及病例的出院,但是其它地区的人并没有在积极抗疫,比如选择“躺平”的部分西方国家。

现在西方部分国家已经不再统计新冠病毒的确诊人数,并且把新冠病毒作为是“大号感冒”来对待,甚至宣称疫情已经结束。然而实际情况是并没有结束,依然有人会确诊,会传播给其他人。

所以只要其它地方还存在病例,那我们就无法真正结束这场抗疫,而新冠病毒也不会消失。

俗话说“大疫不过三年”,那么在不久的将来,新冠病毒会消失吗?

新冠病毒可能会消失,也可能与人类共存。新冠病毒发展到最后,可能有以下几种结果:

01:和非典一样,自己消失

现在我们所采取的抗击新冠病毒的方法,很多和当年抗击非典的方法是一样的,比如建隔离点,减少人员流动等等。

非典的消失是人类和非典共同努力的结果,首先是人类控制住非典的传播以及积极治愈已经患上非典的人群,然后是夏季来临,高温天气,非典放过了人类。

如果积极抗疫我们一直都在进行,那么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新冠病毒也会像非典一样,放过人类,只不过相对非典来说,新冠病毒多和人类相处了几年。

02:被人类消灭

新冠病毒之所以一直没有被消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这种病毒太容易变异,从最初的新冠病毒,到德尔塔,奥密克戎等,新冠病毒的不断变异,增加了研究应对方法的难度。

但我们还是要相信人类的智慧,或许不用太长时间,我们就能找到消灭新冠病毒的方法。毕竟在人类历史上,有过病毒彻底被人类消灭的例子,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天花病毒。

天花病毒是一种陪伴人类超过3000年的病毒,但是在1980年,被人类彻底消灭。现在科技如此发达,新冠病毒也有希望像天花病毒一样,被人类消灭。

03:研制出可以预防新冠病毒的疫苗

抗疫是刻不容缓的一件事,因为已经有病例,但是对待新冠病毒,真正有效的方法是预防,而预防新冠病毒最有效的措施是接种疫苗,一旦接种的疫苗在人体内起到作用,那么感染人数会越来越少,再加上积极抗疫,病毒就会慢慢消失。

现在接种的疫苗并不是没有用,而是病毒发生了变异,并且接种过疫苗之后即使感染了,也不容易出现重症,对人体还是有一定的好处的。

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研制出真正有效的疫苗来预防新冠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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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控制住病毒的传播

钟南山院士曾说过:新冠病毒可能是长期存在的,但是,病毒的大规模传播是可以控制的。

疫情就像是一场大火,而病毒就是这场大火中的火焰,易感人群就是助力这场大火的燃料,一旦没有可燃物,大火就会熄灭。

所以当病毒感染了全部的易感人群之后,再也找不到易感人群,那么就意味着新冠病毒病例达到顶峰,之后就会下降,甚至会逐渐消失。

不过目前我们仍然无法确定对于新冠病毒来说,哪些人群属于易感人群。

05:发展成为一种常见的病毒

新冠病毒或许不会消失,但是抗击疫情的行动却可以结束,那就是当新冠病毒发展成为一种常见的病毒,可防可控之时。

比如在2009年时,H1N1流感在全球大流行,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它就变成了每个流感季节都会出现的常规病毒了。

或许在不久的将来,新冠病毒也会变成一种常规性病毒,像流感一样,人类感染之后,会引起普通感冒或者是肺炎,经过治疗即可好转。

新冠病毒或许会在不久的将来消失,但是我们不能寄希望于病毒自己消失,目前我们所能做的还是积极抗疫,科学抗疫。

及时接种疫苗,降低新冠病毒对人体带来的伤害;借助核酸检测,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疫情,并控制住疫情的传播及扩散;如果不幸确诊,不要惊慌,配合医生,积极治疗,保持良好的心态,等待身体恢复的那一天。

写在最后:

人类其实很渺小,平时看起来似乎很厉害,但是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显得很无能为力,所以我们还是要敬畏自然,敬畏我们所生存的地球。

可能有些地方宣布疫情已经结束,但是我们始终坚信,我们走的是一条正确的抗疫之路,虽然目前来看,这条路走起来有些困难,但是我们依然要走下去。

科学抗疫才能彻底战胜新冠病毒,迎来胜利的曙光。只不过在胜利来临之前,每个人还是要加紧防范,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负责。

真怀念2020年之前的那些日子,没有疫情,想去哪买张票就去了,想见谁几个小时就能见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共发生过几次疫情?

人类的进化发展历史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部不断与疾病斗争的历史:一场瘟疫夺取了无数人的生命,而那些活下来的幸存者在遭遇这场浩劫后就形成了抗体。当人类的体质在变化、人类的医疗技术在进步的同时病毒也在变异,因此人类与疾病的斗争就成为了一场持续的博弈。人类历史上不止一次出现过流行疫情的大爆发:这些疫情不仅造成了大量人口的死亡,而且对人类历史进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公元前430年雅典城的瘟疫在造成全城25%的人口死亡的同时间接影响到了雅典与斯巴达之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的胜负走向。公元164年罗马帝国爆发的瘟疫成为了罗马帝国由盛转衰的标志性事件之一。东汉末年的瘟疫成为了诱发黄巾起义的因素之一。在1348年—1350年的三年之内肆虐欧洲的黑死病导致近3千万人失去生命。明朝末年爆发的鼠疫客观上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在古代的交通条件下有限的人口流动在客观上遏制了疫情向其他地区的蔓延。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也使传染病逐渐成为了困扰全球的难题。1918年历时四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终于结束了。这场战争导致1000多万人丧生、2000多万人受伤。然而还没等人们来得及庆祝战争的结束就又迎来了另一场浩劫——这就是在全球范围内造成约10亿人感染的西班牙流感。

就是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流感病毒在短短2年时间里制造出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口流失,进而影响了整个20世纪人类历史进程的走向。20世纪初人类的发展是极不均等的:当时除了英、法、美、德等发达国家之外绝大多数人类都生活在连温饱都未解决的亚非拉地区。当时亚非拉国家很多正处于动荡局势中,所以根本不具备推广全民检测的条件。

西班牙流感在广大的亚非拉地区造成的实际死亡可能远比当时的统计数据反映的要严重,而真实的死亡人数恐怕将成为人类历史上一个永远的不解之谜。西班牙流感开启了肆虐全球的大规模传染病这种历史先例,在此之后这种肆虐全球的大规模传染病再度爆发的风险就成为了悬在人类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也曾经历过无数次惨烈的疫情。

翻开中国的史册不难发现在每个王朝行将灭亡之时往往伴随有地震、水灾、旱灾、瘟疫等各种天灾。1910年一场肆虐整个东北地区的鼠疫造成了6万多人的死亡,直到1911年这场东北鼠疫才得到了有效遏制。就在这场鼠疫被遏制住的第二年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在辛亥革命的熊熊烈火中走向了灭亡,然而中国人与疾病的战斗并没随着帝制的终结画上句号。

在此之后民国政府和后来的新中国政府仍在继续进行着与疾病的战斗。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除了抗美援朝、对印自卫反击、对苏自卫反击、对越自卫反击等几场局部战争以及地震、台风、洪灾、旱灾等自然灾害伤亡逾百万人之外死亡人数最多的恐怕就是流行瘟疫了。事实上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就一直领导着人民群众在开展一场与疾病的看不见硝烟的战争。

从上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初中国先后进行了3次强制性全民种痘和2次接种行动,向5亿多人口发放了18亿剂牛痘疫苗。1958年6月30日毛泽东主席从《人民日报》得知余江县消灭了血吸虫病以后特意写下了七言律诗《送瘟神》以示庆祝。1963年以后中国每隔6年仍要普种一次天花疫苗。在全球扑灭天花委员会宣布已彻底消灭天花的一年多之后中国于1981年宣布停止种痘。

当我们致力于构建强大高效的公共卫生体系时疾病也从未停止过向我们的进攻:1957年2月一场流感疫情率先爆发于我国贵州省西部,在随后的三四个月内这场疫情就在全国范围内蔓延开来,又过了两个月后疫情蔓延到了东亚和东南亚,在8个月时间之内疫情已快速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开来。这场继20世纪初的西班牙流感之后人类历史上第二次全球性大流感被称为甲2(H2N2)亚型流感。

成立不到8年的新中国还是第一次遇到如此大规模的疫情。那时我们的公共卫生体系还远远达不到今天这样的水平。好在这场疫情虽蔓延迅速,但并没造成太大的人员伤亡。这场疫情对我国抗击大流行的疫情打了一针提醒剂。1961年第七次世界性霍乱大流行开始:当年6月疫情自发源地印尼传入中国广东,随后迅速传入南方的四省一市(广东、浙江、福建、江苏、上海)。

1964年在当时尚属河北省管辖的天津市发现了第一例霍乱病例。随后疫情快速蔓延至河北1市12个区、3个专区、6个县、99个公社:在140多天时间里发病人数达到了900多人(死亡率超过1%)。这波疫情虽没在全国范围内蔓延开,但在当时还是造成了全国范围的较大影响。后来经研究发现这次疫情是水污染传播——主要是患者粪便管理不当造成的,因此快速有效地切断了污染途径。

1967年全国爆发了大规模的脑脊髓膜炎。据当时的《安徽日报》记录:安徽全省有25万人先后染病(其中1万多人染病死亡)。这场疫情并非局限于安徽,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大爆发:1967年辽宁省发病51931人、死亡3013人;江苏省南京市发病13837人、死亡303人;浙江省绍兴市发病29118例、死亡1040例;山东省青岛市的发病率为390.17/10万。当时全国最严重的地区是广东。

1967年广东湛江发生流行性脑膜炎后因“大串连”而加剧:全市发病共1799例。江门市疾控中心也有记载:1967年1~3月江门市区报告流脑病例近千例、病死45人。疫情爆发的1967年正处于新中国历史上最混乱的那段时期:当时各地党政机关和医疗部门面对疫情并没像今天这样迅速行动起来,直到疫情已比较严重之后才陆续开始采取消毒、隔离、限流、封村、封道等措施。

最终这次疫情造成300多万人感染、16多万人死亡的惨重后果。这是新中国历次抗疫斗争中最惨重的代价,但也正是这次惨烈的代价为我们后来的抗疫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此后中国在与疾病的一次次战斗中逐渐建立起强大高效的公共卫生体系。1988年1月17日上海一些医院的医生突然发现近期门诊肝炎病人数量剧增:从每天几十人增加到数百人,很快又增加到上千人。

询问患者后得知大多数患者有食用毛蚶及食用后腹泻的病史。毛蚶在当时的上海几乎就是如今的网红食品。当时的人为了追求鲜美并不会煮熟了吃,而是直接生吃毛蚶。江苏当时启东盛产毛蚶且价格低廉,因此甲肝病毒也就随着这些毛蚶被带入了上海。从1988年1月1日到5月13日短短4个月内上海市内一共发病超30万例。日报告发病数超过1万例的长达16天。要知道当时上海的人口总数不过1250万。

上海市传染病医院为满足收治病员需求由原来的肝炎290张床位硬生生增加了1228床位,先后收治了2084个患者。全市10万多医务人员站在了防治肝炎的第一线,还增设了11万多张床位用来收治病患。截至1988年2月23日上海市甲型肝炎日发病人数下降了80%以上。整场疫情中上海市直接死于暴发性肝炎的一共32例。只有万分之一的病死率远低于国际的1%-1‰的病死率。

2002年12月5日或6日的样子在深圳打工的河源市人黄杏初因感觉身体不适就到离家不远的一家诊所看病。当时只以为是普通的风寒感冒,然而在诊所看了两三天不见好,于是黄杏初转而去医院打针。到了13日黄杏初的病情仍不见好,于是又回到河源市治疗了几天,然而病情似乎比在深圳时更严重了。16日晚上10点多钟黄杏初被送到河源市人民医院,第二天病情加剧的黄杏初又被送到广州军区总医院。

在这里黄杏初被诊断出是患上了一种此前从未见过的病症——这种病症后来被命名为非典型性肺炎。2003年1月2日河源市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卫生厅,不久后中山市同时出现了几起医护人员受到感染的病例,广东省随即派出专家调查小组到中山市调查。2003年1月23日广东省政府向全省各卫生医疗单位下发了调查报告:要求有关单位引起重视,认真抓好该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2003年春天这种最先发现于广东的呼吸道传染病在全国其他地区及海外30多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发现。2003年4月20日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卫生部副部长朱庆生宣布实行“疫情一日一报制”。同时原定于5月1日开始的五一“黄金周”暂停施行一次,以确保疫情不会进一步扩散。当时北京多所高校也宣布停课。2003年4月22日北京市急救中心开通了10条非典咨询热线。

2003年4月22日北京市决定启用小汤山医院作为防治非典的专门医院。23日建院85年的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历史上第一次关门停诊以实行整体隔离。4月23日财政部公布中央财政20亿非典防治基金的用途。同一天北京市宣布全市的中小学从24日起停课两周,以确保疫情不会在校园扩散。4月24日铁道部通知旅客开车前要求退票的可全额退款。4月26日铁道部要求运输防治非典药物用品必须24小时内到达目的地。

2003年4月30日小汤山医院正式启用后北京市的非典病人全都进入此医院治疗。5月4日铁道部要求铁路工程建设系统各单位对现场施工人员建立每日健康登记制度,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在此之前的4月29日民航总局也已要求对学生于5月7日前购买的飞机票给予全额退票。疫情爆发后党和政府针对疫情公开报道积极应对,在广大人民群众的配合下尽最大可能遏制疫情的蔓延扩散。

最早发现非典疫情的广东正是疫情的重灾区。当时还是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所长的钟南山立刻前去接诊。2003年初非典疫情扩大后钟南山在大年初三受命担任广东省非典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组长。当时钟南山主动向广东省卫生厅要求把最危重的病人送到呼研所:“我这里是广东呼吸病专科研究所,不送这儿来送哪儿去?”截至2003年的4月19日呼研所累计收治了101名危重病人,其中需要插管治疗的就超过了一半。

非典期间钟南山不仅主动要求接诊重症病人,也敢于在所谓的“权威”面前发表自己的真实意见。2003年2月北京疾控中心一度认为非典的病因是衣原体,钟南山则坚持认为非典是病毒性疾病。这一观点随后被广东省卫生厅采纳,成为抗击非典的重要分水岭。2003年4月在一场关于非典的新闻发布会上有人宣称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然而钟南山再次表达了不同意见。

当时钟南山反问道:“什么叫控制?现在病源不知道,怎么预防不清楚,怎么治疗也还没有很好的办法,特别是不知道病源!现在病情还在传染,怎么能说是控制了?我们顶多是遏制,不叫控制!”当时由于人们对这种病毒的了解还相当有限,所以对病毒恐慌情绪甚至比病毒本身蔓延得还快。钟南山所提倡的这种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作风在客观上利于化解人们对病毒的恐慌情绪。

2003年5月3日由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教育厅联合摄制的“钟南山谈非典防治”科教片向全国公开发行。在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之下首先是传染源得到了严格控制:当非典疫情于2002年底在广东爆发后仅钟南山管理的呼研所就收治了上百名危重病人,广东其他医疗机构也在第一时间尽快收治患者,患者的家人也因与其有过接触而被隔离。

2003年4月30日以后疫区所有搭乘公共交通工具(车、船、火车、飞机)的人都得先检查体温。这样就在最大程度上得以控制疫情期间的人口流动,从而以快速高效的措施切断了病毒的传播途径。2003年5月17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解除隔离。两天后北京非典新增病例数降至个位。2003年5月21日北京最后一名非典病例张某从北京地坛医院出院。截至2003年5月23日北京市747名密切接触者全部解除隔离。

至此北京地区非典患者的救治工作已经结束,非典传播链已完全切断。2003年5月29日北京非典新增病例首现零记录。6月1日卫生部宣布北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撤销。6月10日北京连续三天保持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既往疑似转确诊病例、既往确诊病例转为疑似病例数均为零的“四零”纪录。2003年6月14日世界卫生组织解除对河北、内蒙古、山西、天津的旅游警告。

2003年6月15日中国内地实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既往疑似转确诊病例数均为零的“三零”纪录。6月20日小汤山医院最后18名患者出院。6月23日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香港从疫区中除名,6月24日中国大陆从疫区中除名,7月5日中国台湾从疫区中除名,7月13日全球非典患者人数、疑似病例人数均不再增长。非典疫情就这样在肆虐一番之后突然消失了。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部分医院陆续发现了多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来证实这种不明肺炎是由一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在这场与新型冠状病毒的战斗中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人们对疫情的重视程度是呈上升趋势的。大家都不知道这是什么病,所以也没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一开始很多人以为疫情不过是在局部地区发生,谁也没意识到这会演变成一场波及全世界的疫情。

我们还没来得及意识到究竟发生了什么就已迎来了一年一度的春运。新冠肺炎借助于春运期间庞大的人口流动量迅速蔓延至全国:一时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一幸免。与此同时一场全国范围的疫情阻击战就此打响,我们为打赢这场与病毒的战争动员了全国的力量:我们有党和政府的统一协调指挥、有全体医护人员的坚守、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

武汉疫情爆发后全国各省市区以及军队系统陆续向湖北派出医疗队。那段时间全国所有医护人员都在加班加点救治病患,与此同时公安、交通、社区等相关部门全都被动员起来组成了强大的联防联控体系,广大人民群众也纷纷积极踊跃为武汉捐款捐物。疫情期间全中国每一个社区都变成了一个抵制感染风险的堡垒。可以说疫情期间中国采取了几乎是全世界最严格的管控模式。

这样做至少取得了以下三点好处:一是减小了大量的流动,从而使疫情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控制;二是下沉到了社区一级,便于管理感染者、接触者;三是容易控制疫情的规模,不至于过度扩散,让死亡者大量减少。在中国如此严格的管控形势下实际上已从物理空间上切断了病毒的传播途径。在如此严格的防控措施下中国实际上已成为全球疫情大爆发背景下最安全的地方。

我们在抗击新冠疫情的同时也在科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当全球经济都被疫情困扰的大背景下中国经济非但没倒退,反而创造了出口贸易额的历史新高。2020年中国航天也再次开启了“超级模式”:成功实施了以嫦娥五号首次地外天体采样返回、北斗三号卫星导航系统部署完成并面向全球提供服务、天问一号探测器奔向火星为代表的航天任务......

传染病防治法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第十条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医学院校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 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地方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的传染病预警后,应当按照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三条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 第三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第三十六条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四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第四十七条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 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者不履行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条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传染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六十一条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 第六十二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第六十四条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动物防疫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职责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第七十五条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 (二)病原携带者:指感染病原体无临床症状但能排出病原体的人。 (三)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保健对策。 (四)疫点:指病原体从传染源向周围播散的范围较小或者单个疫源地。 (五)疫区: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播散时所能波及的地区。 (六)人畜共患传染病:指人与脊椎动物共同罹患的传染病,如鼠疫、狂犬病、血吸虫病等。 (七)自然疫源地:指某些可引起人类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和循环的地区。 (八)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蝇、蚤类等。 (九)医源性感染:指在医学服务中,因病原体传播引起的感染。 (十)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十一)实验室感染:指从事实验室工作时,因接触病原体所致的感染。 (十二)菌种、毒种:指可能引起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 (十三)消毒: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者消除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十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十五)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第七十九条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条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什么一有猪瘟就是全国性质的?

看来题主把非洲猪瘟是比较关注的,恨不得把所有猪瘟问题都问出来,很高兴能回答这个问题,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猪瘟的一些情况。下面就一一来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一、猪瘟是怎么传播的问题。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猪瘟是一种只能在猪与猪之间传播的传染性疾病,不会传播给其他动物,也不会传给人类。但是就期传播途径来看,还是比较多的,一是通过动物传播,可以通过软蜱、蚊、蝇等吸血性昆虫传播,也可以通过野猪来传播。二是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切割、运输、进口出等过程也会导致病毒传播。三是餐厨剩余物中如果有含有非洲猪瘟病毒,也会通过饲料生猪等方式传播。四是与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人员、车辆、工具及其他物品,也有传播的可能。再加上非洲猪瘟病毒潜伏期偏长,一般的在4-19天,个别的在宿主湿度、温度适宜的情况下,能存活70天时间,由于存在这些特点,在控制疫情传播上困难较大。 二、什么一有猪瘟就是全国性质的。这个不难理解,由于非洲猪瘟的传播途径较多,防控工作难度较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病毒流转到其他地区。比如在生猪运输的过程中,如果个别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造成疫情的传播。再比如前段时间云南、广西、贵州等地发生疫情,和越南非洲猪瘟大发生都有可能存在一定关联,不排除会有个别的从越南偷运生猪到内地销售。正是由于这种传播的途径较多,防控难度大,尽管我们采取了最高级别的防控措施,但仍然出现一定的漫延态势。但从目前防控结果看,全国已经有25个省解除疫情,144个疫情点绝大部分也已解禁,总体看成效还是比较明显的。 三、关于非洲猪瘟治疗的问题,从世界角度看,目前还没有特效药物治疗非洲猪瘟,只能用一些常规的防普通猪瘟的方式来对待。目前看,最关键的还是加快非洲猪瘟疫苗的研发,只有通过注射疫苗的方式,获得免疫功能,才是最有效的方法。关于疫苗的研发,现在众说纷纭,还没有确定的时间表。下面是7月10日猪价,供大家参考:四、关于猪瘟对人身体有没有害的问题,目前看,对人体还没有造成直接损害的证据,并且一般在85摄氏度10分钟以上就可以灭活,但是在烹饪过程中,会导致病毒的传播,所以这也是禁止一切携带猪瘟病毒的猪肉在市场上销售的重要原因。 总之,非洲猪瘟的发生,对生猪养殖行业产生了一定影响,目前疫情防控成效明显,希望大家共同努力,按照相关部门的指导,参与到防控非洲猪瘟的队伍中来,争取早日彻底消灭非洲猪瘟疫情。

你接触过的最厉害的人是什么样子的?

最近《最强大脑》正在热播,现在已经进入到了国际赛阶段。相信看过《最强大脑》的人都知道水哥王昱珩。我觉得最厉害的人就是水哥。他就是一个神一样的存在,让我顶礼膜拜。水哥王昱珩,1980年出生北京,毕业于清华大学。他是《最强大脑》第二季选手,以微观辨水一战成名。

在微观辨水中,520杯,同质同量同水源的水被他一眼辨认出,叨叨魏给出9分的难度分,水哥不但能从520杯水中,辨识出嘉宾挑选的那杯水,更能很精准的说出角度旋转了15°,并且中间经过了两三个人的手。自此,王昱珩名声大震,所有的人都称他水哥。

在辩水之前,水哥王昱珩的右眼于半年前因为意外受伤,他几乎是以仅剩的1/3视力和强大毅力完成的挑战。王昱珩说他辨水靠的是想象力,就像自己平常画画一样。真是一种神奇。

对我们普通人来说,觉得这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已经超出了人类的极限。可是,水哥却做到了,并且特别自信特别霸气。那个时候,水哥对于我们来说,已经是一个神一般的存在了。从来不曾想过,世上竟然还有这么神奇的人。

而后来水哥的那句:我放弃观察,更是让我们更加瞠目结舌,目瞪口呆。第二季中日对决项目扇面识别,水哥霸气的选择放弃观察,在唇唇欲动项目中,同样也是放弃观察,都战胜了日本选手,让我们扬眉吐气。自此,成了水哥忠实的铁粉。

水哥才华横溢,会画画,会书法,会古琴,会陶艺,会摄影。第五季《最强大脑》中繁花曲线项目,齿轮上栩栩如生到蝴蝶,就出自水哥之手。水哥的爱国主义情怀更是让我崇拜的五体投地。

水哥曾经说过,我曾见过一把扇子全是文字,合上后是一把空白的扇子,他只有在折的地方才会有信息。这段话即便说的如此隐晦,我们也能明白涵义。

本来因为一些原因,水哥已经不再参加《最强大脑》,但是在制片人的一再请求下,特别想到这一季大多都是孩子,所以,为了孩子们,水哥又回来了。

只是,却一言难尽。当看到水哥低头的那一刻,看到水哥鞠躬的那一刻,看到水哥恳请的那一刻,真是满满的心疼。曾经宁折不弯,铮铮铁骨的水哥,也有这么温情柔软的一面,再次被水哥感动。

可惜,带队参加国际赛的并不是水哥,在国际赛场上也没见到水哥,让我们很失落。真的很纠结,希望第六季水哥不要来了,可是,水哥不来,到哪里还能看到水哥呢?惊于才华,喜于颜值,陷于霸气,忠于人品。这句话放在水哥身上很合适。大爱水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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