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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百科知识点,民法中土地的共有总有和合有的区别

admin2023-12-10网络热点24 ℃0 评论

土地制度百科知识点,民法中土地的共有总有和合有的区别?

从民法共有理论上说就是在总有和合有的机制中进行选择.物权法教科书体例对中国《物权法》的消极影响是致命的,这一体例同大陆法系长期奉行物权法的单一结构有关。

既有的物权理论和制度对“共有”一直未给予充分关注,“共有”究其实质都是“单有”。“共有”并不能在“所有”中予以规范,而应作为物权法独立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体例结构只有按“单有和共有”的双重结构来重构,才能使物权法既符合逻辑和法理的要求,又符合现代社会和中国的实际。大陆法将共有解释为共同所有,是其共有理论和制度的一大缺陷.在共有制度上,英美法则融合了日耳曼法的总有和合有制度,产生了联合占有这一新的共有形式。大陆法借鉴英美法的共有制度是要在其共有制度中增列联合占有。这是 对两大法系共有形式的差异以及共有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轨迹不同而产生的。

荒山荒坡属于什么土地?

荒山荒坡通常属于国有土地,除非已经依法确权给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我国的土地制度实行全民所有制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制。

集体土地的来源主要是有当初建立合作社时,村民带地入社的土地,和当初全村人的公供用地,有的可能是荒山水塘。

解放后进行的土地改革,将土地收归国有所以土地,山川,河流,湖泊全部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则予以了,登记确权,划定的范围。

农村土地流转到底是什么?

土地流转就是土地承包人将自己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在自愿、有偿、依法的原则下转让给他人。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各地大力发展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了更有利于流转,五年内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

土地制度百科知识点,民法中土地的共有总有和合有的区别

现在农村土地确权已经进入尾声。土地流转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其实,土地流转并非新生事物。自从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以来,自发的土地流转行为一直都是存在的。对于这种情况,从前国家既未有法律法规禁止,也未出台相关政策倡导,土地私下流转行为一直处于法律和政策的灰色地带。政策上的模棱两可,使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模糊不清。对土地流转的行为心中没有底气。制约了流转的积极性。

包产到户伊始,确实调动了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农业连年丰收,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随着国家的发展,农业的总产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以及农业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已经大幅度地降低。8亿农民的收入要想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上得到稳步的提升,是根本不现实的。

包产到户的小农经济,现在已经很难适应农村社会的发展需要。零散经营的土地限制了机械化的发展,阻碍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户户种地、而土地资源又相对匮乏。也浪费了农村宝贵的人力资源。

转移一大批从事农业的人员跳出农业,向二三产业发展;跳出农村,向城镇发展是中国改革的必由之路。

所以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优惠和鼓励政策,来推动和加速土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

在土地流转中,坚持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坚持自愿.、有偿、依法流转的原则。

土地流转从过去的无序到现在的有序。从以前的无章可循到现在的有法可依。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对土地流转的行为做出了支持和保障。

土地流转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促进了农村资源、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激活了农村的经济活力;加快了中国城镇化的进程;释放了更高的社会效益。

土地的有序流转,避免了抛荒现象的发生。也使一些无力经营农业的农民从中获得了土地收益。一些有其他能力不愿意种地的农民,可以专心至致从事其他产业。流转出去的土地也使他们有了额外的收入。一些仍然愿意留在农村发展的农民,可以流转到更多的土地资源,发展适度的规模化经营。大大提高了他们的经济收益。

土地流转灵活多样。包括流转、出租、转包、入股、合作和托管等多种形式。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可以各取所需。

当前,国家对土地规模化经营采取引导和激励的政策。农业的补贴向规模化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提高了一些人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农业的意愿,进而提高了土地的价值。对农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要从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这是当今世界所有社会精英的共识。中国从一个人口大国和农业大国,转变成现在的工业大国和贸易大国。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发展成为农业强国、工业强国和贸易强国,都离不开八亿农民的积极参与。将大多数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参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方方面面。任重而道远。

中国的现代化离不开农业的现代化。而农业的现代化又离不开农业机械化和产业集约化的发展。土地流转适度规模化经营,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应该通过什么方式获取相关信息?

大家好首先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有什么区别?

一、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的区别 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田的主要区别在于基本农田属于重点保护的耕地种类,非特别情况不得占用,一般农田可以没有基本农田保护严格。 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二、非法占有耕地罪的立案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三、基本农田怎么划定 基本农田肯定是自留地,就是每家人都有的口粮地,要保证每个人的基本生活,这个基本农田肯定是要由国务院批准确定的。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解释: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的划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2、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到当地国土部门(乡镇国土所或县国土局)去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基本农田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新中国建立初期土地改革坟地是如何改革的?

历史书上有:

1.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废除了。广大农民成了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

2.农村生产力的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3.新生的人民政权因此得到广大农民,尤其是贫下中农的更加无比的支持,党和国家很好地兑现了他们的承诺。又由于这次的土改是实行的保护富农的经济政策,所以农村社会经济是又好又平稳的过渡的,为建国初期国家农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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