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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对外开放跨境电商,跨境电商创业的重要性?

admin2023-12-12游戏21 ℃0 评论

商务局对外开放跨境电商,跨境电商创业的重要性?

跨境电子商务对企业来说,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也促进了相关的发展;为政府的对外开放水平起到一定的作用。跨境电子商务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新动力。

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这就是跨境电商对经济的重要性!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转折年是?

2016年是跨境电商发展最迅速的一年,2016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6.3万亿元。同时,2016年也是电商的转折年,从4月8日起,我国实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新政规定,总价值在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个人自用入境商品,不超过8000元(境外不超过5000元)的境外购买及国内口岸免税店购买的商品,海关都将予以免税放行。

跨境电商这个专业有前途吗?

本人做跨境电商也有N年时间了,单人单店,目前做到的水平大概是一年纯收入70万左右,每天工作两小时。应该在同行业里面做“小而美”这种店铺,我算做得还可以的吧。我以前也给广东的老板做过总监,带过团队,就你这个问题,我应该是有资格发表意见的。

首先明确一点,跨境电商肯定是一个比较不错的行业方向,主要做的就是对外出口零售,和传统的出口贸易大量的批发相比,它走的是利润而不是量。传统的外贸走一个集装箱,他们都觉得赚的钱不多,但是跨境电商一次走几个方的货,可能就算比较大批次的量了。能够按集装箱走货的跨境电商都是属于有潜力成为上市公司那种级别。

以我个人为例,如果我的公司能够一年走一两个集装箱,那我的利润就不是70万了,可能是七八百万了。所以,你讲跨境电商赚不赚钱,那肯定是很赚钱的行业。你可以单人单店,像我一样小而美暴利模式,也可以进别人的公司打工,或者自己拿了一笔钱投资开一个公司,招个十几个人当小老板。

跨境电商的市场是根据语种来划分的:

德、日、法、英主打北美、欧洲和日本等高利润市场。语种的顺序是按照市场自带的利润从高往低排的。在这个市场空间里面,一般主要做的是亚马逊。

日本市场还有难度等级更高的乐天,法国也有自主平台Cdiscount。这两个平台从利润上去看也是属于高端平台。

中端的大杂烩市场还有Ebay,这也算是老牌跨境电商平台,各种语言都有用到。

接着做下沉市场的,主要是阿里系的速卖通。在这个市场主要做的是俄语市场、西语市场和美国的下沉市场。虽然,是下沉市场,利润更低,但是像说俄语的国家,很多东西自己生产不了,杂七杂八的购物需求特别多,所以做得好仍然利润丰厚。

最后是东南亚市场,适用的主要是英语和东南亚的语言,利润比较低,量也比较一般,比如阿里系的Lazada,腾讯系的Shopee,京东的京东印尼等等。

还有一些七七八八的,各种各样的本地平台,也有在中国招商,甚至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独立站贸易平台,短视频Tiktok模式,社交平台模式,油管模式等等。

我们可以看到市场是以语言划分的,所以跨境人才也主要以学语言的人才作为第一方阵。语言人才构成了运营人员、文案人员,以及策划人员。在这个基础之上发挥作用的还有美工、采购。

所以,跨境电商在我眼里不能算是一个专业,它是由各个学科人才共同配合完成的。有人可能认真读了这篇文章的开头,就会出来反驳我这句话,说你不是照样一个人干一个店吗?

没错,但是我在跨境电商里面就是属于少数全才。首先我懂英语和德语两门外语,有过8年的涉外交流经验,很了解外国人的口味,可以比较轻松的判断一个产品外国人会不会买;我还懂得网页制作,学习实践过网页的seo,对于像亚马逊这种平台的seo算法有一定的了解;我还擅长图片制作,可以胜任美工的大部分的任务;我还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懂得制造知识产权壁垒,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但是,像我这样的人,在跨境电商行业里面还是比较少的。我一个人能够完成的这些工作,在大部分的公司里面是由多个人去完成的。而且多人配合的效果,肯定会比我这样一个人去完成所有的工作来得更有效率。

就我个人而言,我很难想象有一个学校能够在大学4年的时间,把跨境电商所需要的这些知识全部杂糅在一起,变成一个专业把所有的技能都教给学生。

所以,假设现在有个学校开设跨境电商专业,我估计就是把原来的对外贸易课程,换个名字改成了跨境电商。

最重要的语言可能只能学英语,对外贸易的那些课程对于跨境电商而言毫无作用,跨境电商比较重要的文化知识、知识产权知识、网页制作设计、seo、图片美工知识,有可能学校不会去教。

所以,综合这些分析,我去判断现在大学里面开设的跨境电商课程,很可能就是一个坑。建议多跟学校去了解,看看这个学校有没有什么实践活动。如果像某些国内的电子商务学校,有安排学生自己在跨境电商平台开设公司、建立账户,并实际的运营销售。那么这样的学校,可能还有东西能够学得到手,最起码能够让做跨境电商这个事情落地。

如果,只是挂着跨境电商的名号上对外贸易的课程,那么其实学不到什么东西的。而且开设这种新兴课程的学校,通常都是私立学校或者比较一般的学校,重点大学在开设课程的时候会相对严谨一些。

如果你真的想进入跨境电商领域,我建议你去学习小语种以德语、日语为主,法语、俄语次之。在读大学的期间,扩展我前面提到的那些具体的知识和能力。有意识地去自学或者参加培训。毕业以后进入相关行业,看一看别的老板怎么做,积累一下经验。机会成熟了以后再进入这个行业做老板。这样才是做跨境电商的正道,才更容易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分到一杯羹。

跨境电商带来了哪些好处?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跨境电商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开始了世界贸易的变革,为众多的企业和消费和带来了好处。

第一,跨境电子商务为企业打造国际品牌提供了新机会。在互联网时代,品牌、口碑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赢得消费者青睐的关键因素。当前,我国许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性能尽管很好,但不为境外消费者所知。而跨境电子商务能够有效打破渠道垄断,减少中间环节,节约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为我国企业创建品牌、提升品牌的知名度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尤其是给一些“小而美”的中小企业创造了新的发展空间,从而催生出更多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隐形冠军”。目前,我国已有80%的外贸企业开始运用电子商务开拓海外市场。

第二,跨境电子商务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新动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直接推动了物流配送、电子支付、电子认证、信息内容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相关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电商平台企业已超过5000家,一批知名电商平台企业、物流快递、第三方支付本土企业加快崛起。更加突出的是,跨境电子商务将会引发生产方式、产业组织方式的变革。面对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境外消费者需求,企业必须以消费者为中心,加强合作创新,构建完善的服务体系,在提升产品制造工艺、质量的同时,加强研发设计、品牌销售,重构价值链和产业链,最大程度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跨境电子商务为政府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提供了新抓手。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既涉及商务、海关、检验检疫、财政、税务、质量监督、金融等多个部门,也涉及多领域的国际合作;既对政府的快速反应、创新、合作等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也对政府传统的体制机制提出了新挑战。以跨境电子商务为抓手,推动政府各部门资源共享、高效运行、统一协作、创新服务,将对提升我国政府对外开放水平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2019跨境电商有哪些新的政策?

12月2日中美双方在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磋商,双方就暂停增加新的关税、减少贸易冲突、放宽贸易管制达成了富有成效的共识,为国际贸易环境的向好释放了积极乐观的信号。11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并完善2019年1月1日之后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之后多部委密集出台了一批重磅文件。可以说,无论是从国内的政策法规准备,还是从国际贸易环境的向好,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的东风已经到来。面对广阔商机,规范发展、充分利用政策红利,建立高效合规的业态模式,跨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值得期待。

2018年11月底,酝酿已久、备受关注的跨境电子商务新政接续出台:11月28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11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同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十三部委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再结合此前海关总署分别于11月8日和22日发布的《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发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这一批新出台政策法规文件位阶相对较高、内容具体、涵盖面广,为2019年1月1日之后,中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告别长达两年半的“过渡期”、迈入以《电子商务法》为主导的“跨境电子商务新纪元”做好了充分的政策和法规准备。

明确定义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六部委《通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商品应符合:

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根据上述界定,商品不在清单范围内或者超出个人自用范围的、企业无法自行传输或者委托相关企业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的进口销售行为,不管是否采用电子商务形式,都不能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相关政策规定(比如大多数商品的跨境电商综合税为11.9%)。

也就是说,目前许多消费者在海外电商平台网站(比如亚马逊美国)"海淘" 的商品只能按照行邮物品监管,需要缴纳行邮税,比如彩妆的税率为50%,箱包的税率为25%,食品、电子产品的税率为15%。

2

进口税收

政策提高交易限值

强调个人自用

根据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税收政策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同时,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对于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的,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按照一般贸易管理。

这一调整对于海淘消费者和进口跨境电商都是重大利好消息,对于消费者而言,限额上限提升,以及单个超限额产品可以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都会进一步满足进口消费需求;对于跨境电商,尤其是销售3C产品、服装、化妆品等单价常超过原有限额的商品的跨境电商而言更是强心剂,限额提高意味着市场的扩大,也有利于货值更高的单品充分享受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

3

加强“网购保税+

线下自提”模式监管

“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是指试点电商企业可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实体“体验店”进行展示展销,消费者完成线上下单、经过身份验证、跨境支付、三单信息核对、缴纳跨境税等一系列合规购买流程后,可以在“体验店铺”当场提货或选用其他境内物流方式完成购买的模式。

目前在实践中大部分的跨境电商“体验店”设置在保税区范围,但是有部分的跨境电商为了解决保税区内体验店距离消费中心远、顾客体验率低的经营困境,将部分的“体验店”设置在远离海关保税区的中心城区。这种模式固然是带来了更多商机,但也对海关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海关难以完全防止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违规运行“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利用一般进口商品代替跨境零售进口商品,进行偷逃税。同时,在市中心设立的免税“体验店”对实体零售店的冲击也需要政策平衡。基于前述考虑,财关税[2018]49号《关于完善税收政策的通知》强调“原则上”不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进行“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该政策出台之后,跨境电商能否在“原则以外”申请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以及现存的中心城区“体验店”依照何种模式运营,尚待进一步的通知细则予以明确。

4

零售进口商品

清单全面整合和增加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十三部委新发布《关于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18版《清单》”),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执行2018版《清单》,2016年出台的第一批、第二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同时废止。相较之前,2018版《清单》有以下亮点:

在整合2016两批清单的基础上,新增了63项消费者需求量大的商品税目;

并未将“进口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特殊食品”等首次进口需要许可或者是按照规定应当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排除在清单之外,而是统一在备注中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细化了清单中部分商品的进口方式为“仅限于网购保税进口”以及部分商品的进口数量限额。

5

零售商品

不执行首次

进口审批备案要求

六部委《通知》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作为一个常规政策出台,是对跨境电商业务的重大利好。

以“首次进口化妆品”为例,2016年4月6日出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时,“首次进口化妆品”被排除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范围外,即首次进口化妆品需要提供许可批件;2016年5月24日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化妆品等商品“暂不执行首次进口的许可要求”,并作为过渡期政策一直延续至今。但是毕竟“暂不执行”仅作为一个过渡期的政策,并不利于众多跨境电商企业对化妆品进口业务的长期商业布局和规划。本次出台的2018年《清单》在备注中明确,依法需要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的化妆品等特殊商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按照六部委《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至此,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化妆品等特殊商品明确下来不需要提交首次进口批件。

相比之下,以一般贸易方式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虽然已于11月10日起对许可由“审批转为备案”,大大简化了许可要求,但以一般贸易方式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仍然需要漫长的许可审批,因此总体而言,2019新政继续保障了跨境电商零售首次进口化妆品的通关优势。

6

紧密结合

《电子商务法》

细化权利义务责任

作为配套《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跨境电商适用”规定而出台的跨境电商监管新规,六部委《通知》将监管内容与《电子商务法》紧密结合,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明确市场主体登记及准入资质

跨境电商平台和平台服务商均应办理境内工商登记,并且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对于“境外注册”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该条规定落实了监管部门对境外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的监管手段。

对于平台服务商,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消费者权益保障

作为对《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与第五十八条的细化,六部委《通知》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充分履行包括商品信息披露、风险告知、提供退换货服务、缺陷商品召回、消费者权益损害赔付等消费者保障义务。亮点例如:详细列举了消费者的风险告知义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标准要求与中国存在差异、中文标签查询、仅限个人自用提醒;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建立自国外起运地至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等。

细化电商平台权利义务

六部委《通知》对平台责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包括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应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赋予平台处罚违反召回制度的跨境电商企业,以及及时关闭违规信息页面等权利。

7

打击刷单及

二次销售行为

加强监管责任

在以往的监管实践中,因为海关部门不能及时、完整、原始地获取跨境电商平上的相关数据,跨境电商通过伪造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单”的全部或者部分信息,通过冒用海淘个人用户进行限额内刷单,将一般贸易货物“化整为零”完成进口,或是“低报价格”,对平台上的订单价格进行造假以偷逃关税,一直是海关监管跨境电商的难题。

为解决这一监管难题、提高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规范和阳光化,六部委《通知》明确了以下监管手段:

商务局对外开放跨境电商,跨境电商创业的重要性?

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境内注册的委托主体)、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均需要在海关注册,并且实时传输跨境电商交易数据;如果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还应当开放全部的原始记录数据;

各参与主体传输的交易、支付、物流信息等数据应当“施加电子签名”。依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这要求各参与主体在向海关提供三单数据之前应自身核查数据真实性,强化三方事前监管的责任;

各参与主体承担“三单”信息的核查义务。跨境电商平台“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物流企业“对于发现国内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应终止相关派送业务并向海关报告”;

对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的企业,如构成走私违规将按照规定处理,对不构成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

作为加强实时数据监管的措施,海关总署在11月8日先行出台了《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要求:“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供海关验核。”

该《获取方案》的关键在于跨境电商平台将平台内支付相关的原始数据开放给海关,海关可进行实时抓取与验核,“三单一致”不再仅仅依赖于备案企业上报的数据,而是由海关依职权进行原始数据的交叉验证,海关对于跨境电商的监管更为积极主动。基于跨境电商平台开放的各项原始数据进行实时动态分析,海关更容易发现订单交易、资金支付中存在的异常点。

8

启动

海关企业认证新标准

六部委《通知》强调“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结合海关总署在11月22日出台的2018年第177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跨境电商企业及平台应当重视以下方面:

充分重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通关优势

海关信用管理从信用等级上将企业分为三类,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和认证企业,其中认证企业又分为一般认证企业和高级认证企业。海关对不同类型的企业采用区别监管方式。对于高级认证企业,平均查验率仅为一般信用企业的20%以下,还享有AEO互认国家或地区的海关通关便利措施等一系列“高级待遇”。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机构改革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已经并入海关,海关总署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中也增加了对企业遵守“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的监管并作为海关企业信用评级的标准;此外,针对认证企业,该公告新增了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大幅降低、优先办理企业海关注册等优惠管理措施。

本次六部委《通知》提出“将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和失信企业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示”,一方面“全国共享”便于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另一方面“向社会公示”更是激活了社会监督的力量,为企业敲响警钟,引导企业遵守海关监管规定,注重信用通关。

申请认证企业的合规指引

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77号公告规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应注意:

企业主动申请:不同于需要海关“依职权认定”的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的最突出特点是“依申请认证”,只有在企业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海关才会依据对应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进行认证;

认证标准“通用+特殊”:2019年1月1日起,海关将企业依照业务类型分为“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以及新业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启用有针对性的新标准。海关认证企业将以企业同时满足“通用标准”和“特殊标准”为通过条件。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若要申请高级认证,在《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的“业务类型”处勾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并在申请栏勾选“高级认证企业”,海关首先判断该企业是否在各省市公开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单”中,确认企业进入名单后,海关将同时适用《海关企业认证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和《海关企业认证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企业满足以上两个标准后,才能通过认证,成为高级认证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重新认证:《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重新认证前,海关应当通知企业。”关于一般认证企业的不定期重新认证的间隔期,各海关依据本地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例如广州海关通常每隔3-5年重新认证一次。如果企业在新标准出台之前已经取得了一般认证,则继续沿用原标准作出的认证,直至新标准出台后的第一次重新认证再采用新标准。

9

结语

习近平主席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指出,中国将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近期密集出台的一系列重磅政策法规文件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规范发展的重视与决心。面对合规大势和广阔商机,企业既要充分利用海关通关优惠政策,同时也要注重培养企业诚信与企业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达到跨境电商业务领域互利共赢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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