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推事"
,后来它又有了一个更通俗的名字,叫 "
三司会审"
。
扩展资料:虽然大理寺卿官职并不特别高,但仍可以参政议事。
大理寺主要的职责就是负责全国各地案件的审核,每年全国的案件都会定期送往大理寺进行审查,所以在大理寺工作并不轻松。
凡是定罪与律法有出入的,大理寺都要依法驳回,有冤情的,必须详细阐明情况,不得陷害无辜。
当初有些地方官员司法权力过大,手握生杀大权,导致了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使得冤案假案不断,后来为了牵制那些官员的权力。
同时也减少冤假案,成立了大理寺,专门负责审核各种案件,以防止冤假案发生。
三司各司其职,刑部有定刑的权力,都察是监察百官,大理寺则有驳正的权力,只要刑部的案件大理寺不同意,都可以提出反驳,这样案件就只能送到皇帝那里,由皇帝亲自裁决。
不过在那个皇帝至高无上的年代,这种制度还算相对健全,但是如果皇帝是一个昏君,那么法律制度必然也会被破坏。
所以古代法律制度虽然有所谓三司共同维护,但真正能够具有决定权的还是皇帝。
参考资料:-大理寺。
1、唐朝有大理寺。
唐朝的大理寺是一个专门管理刑事案件审理、复审的单位,类似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作用,是唐朝的最高审判机关。
2、大理寺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以随意勾决犯人,造成冤假错案,特对各类重大案件特别是死刑进行复审核查。
3、大理寺的头头儿是大理寺卿,属于唐代中央政府的高级官员之一,平时要上朝开会的主,不过站的比三公六部靠后,他下边还有少卿、主簿、录事、司直等职务的官员。
4、唐代的审判权其实是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案件的判决权由刑部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在唐高宗、武则天时期,大理寺一度改名详刑寺、司法寺。
5、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督查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败。
大理寺设少卿二人,从四品上。
大理寺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
历史上的大理寺少卿有黄鉴、夏时正、贵贤等。
大理寺是古代重要的一个官署名,专门负责刑狱案件的审理,它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的法律机构。
大理寺一般设有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四品上。
明清时期其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
人员设立大理寺一般设有卿一人,从三品;
少卿二人,从五品下。
掌折狱、详刑。
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
系者五日一虑。
正二人,从五品下。
掌议狱,正科条。
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
五品以上论者,莅决。
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丞六人,从六品上。
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
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
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
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
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
十负为一殿。
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大理寺设少卿二人,从四品上。
大理寺少卿:大理寺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
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
唐时为从四品上。
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
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
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大理寺的官职和职责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
大理是中国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
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
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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