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审判权;
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大理寺侧重于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划分与明代大不相同。
其中刑部权力比较大,而大理寺的地位则远不如前代,其职责只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仿西方司法独立,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作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唐朝的司法机关主要包括:监察御史台: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级官员的行为,举报腐败和不法行为。
尚书省:负责管理司法事务和司空(即管理天文、地理、测量等方面的事务)。
刑部:负责制定刑罚政策和处理刑事案件。
巡抚司:负责维护地方秩序,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
度支司:负责管理边疆地区的军事和行政事务。
杂务司:负责处理杂项事务,如发放赏赐、赦免等。
审判部: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其中最高的法院是最高法院,掌管全国的司法事务。
审刑部:负责审核刑罚案件,确保刑罚公正合法。
唐朝的司法机关主要包括如下:监察御史台: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级官员的行为,举报腐败和不法行为。
尚书省:负责管理司法事务和司空(即管理天文、地理、测量等方面的事务)。
刑部:负责制定刑罚政策和处理刑事案件。
巡抚司:负责维护地方秩序,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
度支司:负责管理边疆地区的军事和行政事务。
杂务司:负责处理杂项事务,如发放赏赐、赦免等。
审判部: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其中最高的法院是最高法院,掌管全国的司法事务。
审刑部:负责审核刑罚案件,确保刑罚公正合法。
拓展: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三大部门。
这三个机关共同负责我国的司法工作,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权威。
1.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具体化身,是中国境内实现维护治安、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行政机关。
其职责主要包括维护公共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处理刑事案件,以及行政管理等。
2. 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是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审查和批准逮捕,对刑事案件进行监督检察。
同时,还负责对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监督,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法院。
法院是审判机关,也是最高司法机构。
其职责是解决各种纠纷和刑事案件,审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种案件,应用法律原则,确保对各类案件能够公正地作出审判和裁决。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相关机构,如监狱和救助机构。
监狱是负责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提供各种社会再生服务的机构,而救助机构则主要是为那些遇到了灾害和困难的人们提供救援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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