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卿二人,从四品上。
掌折狱、详刑。
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
系者五日一虑。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
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
唐中宗时废狱丞。
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正二人,从五品下。
掌议狱,正科条。
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
五品以上论者,莅决。
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丞六人,从六品上。
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
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
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
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
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
十负为一殿。
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
掌率狱史,知囚徒。
贵贱、男女异狱。
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
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
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
评事八人,从八品下。
掌出使推按。
凡承制推讯长史,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
录事二人。
是。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
大理是中国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
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
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
因此,“寺”原来并非专指佛寺,而是一般官署、官府的通称。
大理寺是中央的审判机关,梵语中,“寺”叫“僧伽蓝”,意思是“僧众所住的园林”。
明朝大理寺和刑部的职责有什么区别? 刑部负责审理普通案件及审批地方送审的案件,而大理寺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如涉及到高官显贵甚至皇亲国戚的案件 更为重大的案件则需要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三司会审 礼部和鸿胪寺 鸿胪寺的职责主要有外交和祭祀 而礼部下设四个清吏司:1、仪制清吏司—
—
管理学政和科举考试;
2、祠祭清吏司—
—
掌吉礼、凶礼事务(祭祀);
3、主客清吏司—
—
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外交);
4、精膳清吏司—
—
掌筵飨廪饩牲牢事务(宴会) 其中,科举和外交是礼部的主要职责 可见,貌似礼部的部分职能和鸿胪寺是重叠的,但其实也是有分别的 外交方面,外国来使的接待以及国书投递等工作皆有礼部负责,鸿胪寺负责的是外国使臣朝见皇帝时的礼仪引导 祭祀方面也差不多,礼部负责卜问吉凶及准备祭祀,鸿胪寺则负责祭祀过程中的礼仪 说白了,礼部负责后勤,鸿胪寺负责司仪(主持人) 明朝大理寺简介 大理寺,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
置左右少卿,从五品;
左右寺丞,正六品。
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审刑司,共平庶狱。
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
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
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执法机关是很重视的,据《明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为卿,并说:“
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
盖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
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
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
。
大理寺所掌为“
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
要做到“
推情定法”
,“
刑必当罪”
,使“
狱以无冤”
是很不容易的。
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据《梦余录》记载,宣德时,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 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专详谳。
居是职者,必得其人。
其官属,宜从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称者黜之,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
违者,一体论罪。
蹇义奏疏所提出的原则实际上是无法实行的,尤其是明中期以后,大理寺之权竟落入“
庸劣不称者”
之手。
以至刑狱不清,冤案四出。
所以,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黄绾又上疏世宗: 法司所以理刑名,至于大理寺职司参驳,关系尤重。
凡任两寺官,非精律例,见出原问官之上,何以评其轻重,服其心乎?近见两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晓,即欲断按庶狱,未免有差。
原问官因得指摘罅漏,借为口实,至于参驳。
本寺亦不降心,辄逞雄辩,往复数次,淹累囚众,至不得已,将就允行。
刑狱不清,职此之故①。
由于用人不当,庸劣当权,不精律例,偏执己见,因而拷掠成狱,“
捶死狱中”
,论罪不当,“
重囚称冤”
者往往有之。
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狱,执法不阿。
如《明史·
虞谦传》记载仁宗时,虞谦为大理寺卿、吕升为少卿,能“
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尝语人曰:‘
彼无憾,斯我无憾矣’
。
”
又《明史·
马森传》载,马森为大理卿,屡驳疑狱,与刑部尚书郑晓、都御史周廷称为“
三平”
。
但大理寺卿有时也受到权臣的制约,不能公正治狱,《明史·
王用汲传》载,万历时,王用汲为大理少卿,遇法司议胡槚、龙宗武杀吴仕期案,定胡、龙二案犯谪戍。
用汲认为量刑不公,驳奏曰:“
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
盖谓如上文‘
罪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之律也。
仕期之死,槚非主使者乎?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今仅谪戍,不知所遵何律也?”
神宗欲从用汲之言,可是阁臣申时行等则认为仕期自毙,宜减等。
这个依法本该判处死刑的案犯,就以谪戍从轻发落,可见在封建社会,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维护法律尊严的。
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
三法司”
,国家的重大案件,常由“
三法司”
会审。
但是中期以后,大理寺执法之权被夺,实际上只能核阅案卷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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