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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儿童观

admin2023-12-16bbin彩票20 ℃0 评论

试述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应树立什么样的教育观

幼儿教师应树立以下几个方面的教师观。

(一)、树立正确儿童观 1、儿童是独立存在的人。

儿童的各项合法权益、儿童的人格和基本需求要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满足。

2、儿童是主动的学习者,是长大后独立生存的人。

儿童一生下来是一个有生命力、生长力,能够分辨与取舍外界刺激,具有学习能力的积极个体,是一个对环境的主动探索者。

3、儿童是在成长过程中的人,他们有独特认知特点 幼儿的认知特点不同于学龄儿童,更不同于成人。

4、儿童有很大的个体差异 幼儿性格上的差异,带来了需求上的差异,使得幼儿在对安全感的需要上、对新体验和活动的需求上都有很大的差异。

《纲要》总则第五条:“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教师要给予个体差异的指导和评价,提供可供幼儿选择的学习内容,促进各具特色、有差异的全面发展。

扩展资料教育观是指关于教育现象和问题的基本观念体系。

诸如对教育的本质、目的、功能、体制、内容、方法、教师和学生等每一方面的基本看法。

受一定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生活水平等制约,并受意识形态、文化传统及科学技术等影响,具有历史性和时代性,在阶级社会中,常带有阶级性。

不同人的教育观带有个体认识差异的特点。

各种教育观通过教育论著、教育决策或教育实践表现出来。

由于人们看教育的立场、角度、方法等存在差异,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教育观,并呈现出百家争鸣的状态,不论人们对教育的主观意识是怎样的不同,都不影响教育的客观本质。

以前有人通过一些理想化的教育观来阐述教育是什么的问题,例如有这样的说法:“广义上讲,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人们的思想品德水平的活动,都是教育。

”这段话描述了教育的作用和功能,显然是一种教育观,但该提法把一些不属于教育的实践活动也列入了教育范畴。

实际上人们自己观察、研究事物也能增进知识。

如达尔文研究、创立进化论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不可能有人教达尔文进化论的知识,即不存在进化论知识的教育者,其活动也就不属于教育活动,但该活动确实增进了人们的进化论知识。

而且人类所有创新的、第一手知识一般都不是教育的直接成果,教育传播的是已有的知识,使受教育者获得教育者已经掌握的知识。

参考资料:教育观。

根据所学知识,谈谈作为一名幼教工作者应树立怎样的儿童教育观,一家在教育实践中注意那些问题

幼教工作者应树立正确的儿童教育观:1、幼儿不仅是一个自然的人,具有可塑性和依赖性,而且是一个社会的人,具有生存、发展、学习、受教育、受保护的权利。

幼儿教师要真正了解幼儿,知道他们所知、所想、所求,按照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的机会,充分尊重幼儿的人格与权利,与幼儿建立起紧密合作的互动关系,促进幼儿各种能力的提高。

2、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实施素质教育,必须端正对幼儿教育的思想观念:着眼于未来的观念。

要认识到今天的教育就是明天的人才、后天的经济。

幼儿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全面和谐发展的观念。

要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基础教育的观念。

幼儿教育应促使幼儿对未来具有更强的适应性,为其终生的学习和工作奠定基础。

注意问题:1、当幼儿遇到难题找教师询问时,不管你有多忙,都应该停下手里的工作,给幼儿一个满意的答复。

2、幼儿回答问题正确时教师应该及时给予表扬或鼓励。

3、幼儿回答问题不正确时教师应该及时给予纠正,不要打击幼儿的积极性。

4、教师要注意个体差异,应该照顾到每一位幼儿,给每一个孩子锻炼的机会。

扩展资料:幼教工作者应具有的能力:1、要有能够透析儿童内心世界的洞察力。

2、有清楚、流畅、生动、简明、富于感染力的语言表达能力。

3、能创造性地设计各项活动的教育、教学能力。

4、能随机教育的应变能力。

5、能处理偶发事件的能力。

6、不断完善与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

2020幼儿园综合素质考点:幼儿的法律地位

知识点:教师资格考试幼儿的法律地位幼儿的法律地位是幼儿获得权利、行使权利的基础,是幼儿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一般而言,幼儿具有三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并由此产生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作为公民的幼儿幼儿,同样应获得作为公民的一起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

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公民的平等权;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等;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8)其他方面的权利。

二、作为未成年人的幼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学前教育中的幼儿主要指的是不满六周岁(或七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特别规定了监护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作为受教育者的幼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在托幼机构接受养育教育的幼儿同样享有“
受教育者”
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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