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审判权;
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大理寺侧重于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划分与明代大不相同。
其中刑部权力比较大,而大理寺的地位则远不如前代,其职责只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仿西方司法独立,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作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古人迷信,认为负责刑狱的官员取这大和星两个星名利于量刑决狱。
寺这个字本来就具有恭谨,严肃的涵义在其中,所以一度被当作有些官署的名称。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
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
扩展资料: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
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明、清均正三品。
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元丰官制行,置大理寺卿一人,大理寺少卿二人,大理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
参考资料:-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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