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寺丞,正六品。
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审刑司,共平庶狱。
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
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
扩展资料:大理寺在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
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隋以后沿用。
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
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
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
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
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参考资料来源:——大理寺卿。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
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
大理寺所掌为“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当罪”,使“狱以无冤”是很不容易的。
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据《梦余录》记载,宣德时,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专详谳。
居是职者,必得其人。
其官属,宜从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称者黜之,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
违者,一体论罪。
”扩展资料大理寺作为封建朝廷最高审判机关之一。
秦时称为廷尉,汉因之。
汉景帝中更名大理,其后时称大理,时称廷尉。
北齐置大理寺。
隋承北齐之制置大理寺,唐以后的各个朝代均承前朝之制设大理寺。
唐高宗、武则天时也曾一度改名详刑寺、司刑寺。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
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参考资料:-大理寺卿。
从隋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1、大理寺卿:掌平决狱讼。
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
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
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2、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
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
唐时为从四品上。
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
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
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3、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
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
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
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
唐时为从六品上。
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
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
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
4、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
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
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
北齐时为六品。
隋时为正六品下。
唐时为从五品下。
宋时为从七品。
明、清时为正六品。
5、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
隋时始置,为正九品。
唐时为从八品下。
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
明朝升为正七品。
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6、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
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
7、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
8、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
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
9、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
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
掌本寺文件的出纳。
以上内容参考:-大理寺卿。
大理寺少卿,官职名。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
大理是中国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
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
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
人员编制大理寺一般设有:卿一人,从三品;
少卿二人,从四品上。
掌折狱、详刑。
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
系者五日一虑。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
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
唐中宗时废狱丞。
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正二人,从五品下。
掌议狱,正科条。
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
五品以上论者,莅决。
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丞六人,从六品上。
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
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
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
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
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
十负为一殿。
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
掌率狱史,知囚徒。
贵贱、男女异狱。
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
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
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
评事八人,从八品下。
掌出使推按。
凡承制推讯长史,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
录事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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