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进行复核(但两个机构因为时代不同关系也会有不同);
还有一个都察院全程监督;
三个机构合称“三法司”。
简单说的话,在司法领域,刑部主要负责判案,都察院主要负责监督判案的人,大理寺主要负责审核判得对不对。
重大案件三者会一同审理,也就是常说的“三司会审”。
其中刑部的工作最多,主要的功能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要复核各地刑名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
同时要审理京畿地区的案件和重大案件。
除此以外,还有修订律法、管理减刑事项、管理罚金等等。
都察院主要相当于现在的监察机关,在这里上班的是御史言官。
明朝的言官相当活跃,实际上什么都管。
作为天子耳目,只要他觉得哪个官员做得不对都可以向皇帝打小报告。
在司法领域,则主要是对案件审判进行监督。
当然也有纠察之权,对小官员的轻微处分可以自行决断。
大理寺主要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
主要的职能是案件复核,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大理寺是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大理寺审核通过的案件,刑部、都察院才可以具狱发遣。
大理寺如果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抗诉,最终一般会上奏圣裁。
可见都察院、大理寺虽然都有监督审核案件的职能,但都察院更侧重管人,主要是看断案官是否徇私舞弊,大理寺更侧重业务,主要是看案件判决是否有错。
大理寺是司法机关,而刑部属于监察机关,两者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两者承担不同的职责无法比较两者权力的大小。
由于两者之上还有上司皇帝的存在,皇上是一个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为一身的独特的个体,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是不可能独立的,同样司法权的行使也是不可能独立的。
三堂会审在明清以前三堂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御史台三个衙门;
在明清,御史台被废除,监察机构改设都察院,三堂指的就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而三堂会审,指的就是这三个部门的首脑: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御史组成的联席审判会议。
大理寺这个名字,最早出现于北齐,秦汉时期为廷尉,唐代成为九寺之一。
而到了宋朝,大理寺虽然还是最高审判机构,但是却明显受到了制约。
大理寺一般设有最高长官,大理寺卿一名,为从三品。
次级长官,大理寺少卿两名,为从四品。
其余的正、丞、主簿、狱史等人数量也有确定。
作为发展的比较完整地审判机构,大理寺的职能其实和刑部有所冲突重复,因此两者既有分工也有钳制。
大理寺的管理制度大理寺的官员选拔有着明确规定,在古代也有“法考”一说。
两宋时期统治者会进行法律考试,其中“明法”、“新科明法”以及“试刑法”是甄别法学人才的重要手段。
而这些考试都是在科举之中,因此有的考试或许会因为擅长法律,在高中之后会直接被划拨大理寺。
当然还有上文谈及的从州府县衙提拔官吏进入大理寺任职。
这其中大多是低级文官,经过专门为升迁设立的“铨试”而进入大理寺,也有因为经验丰富,断案能力高而进入大理寺的特例。
对比大理寺官员的选拔,大理寺官员的任职时间就显得有些随意。
宋朝没有明确规定大理寺官员的任期,不过宋朝却出台了许多奖励制度来鼓励大理寺卿连任。
即使有大理寺卿因为个人问题要辞职,也必须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在交接时,不会耽误案件的审理。
大理寺在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
“理”为中国古代对法官的称呼。
秦汉为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历代因之。
秦汉时期以廷尉主刑狱,审理各地刑狱重案。
西汉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将廷尉改作大理,后又改回。
北齐首先设大理寺,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
后沿用此制。
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
其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
机构设置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
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
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
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
咸平二年始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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