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各设统领管辖;
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由于都是特种兵,设掌印总统大臣或管理大臣管辖;
虎枪营专任扈从、围猎等,设总统管辖;
善扑营则专门练习摔角。
驻防八旗驻扎于全国各重要之地,视情况不同设将军、都统、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等官。
内地将军等只管军事,而驻扎边疆的将军等要兼管民政。
清朝的将军是满官的称号,战时则任命亲王为大将军。
绿营即汉兵,驻扎京师的称巡捕营,归步军统领管辖。
绿营的建制分标、协、营、汛几级,标又分为督标、抚标、提标、镇标、军标、河标、漕标等,分别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八旗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统率。
督标、抚标、军标、河标、漕标都是兼辖,实际各省绿营独立组织为提标、镇标,提督实为一省的最高武官,总兵略低于提督。
总兵以下,副将所属为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为营,千总、把总、外委所属为汛。
行宪机构清朝沿袭明代设监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加衔。
地方行政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
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
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
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
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
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
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
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其中还有投降清朝的土司官职由明朝直接承袭下来的指挥使司,长官为指挥使,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
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
品级总表正一品太师、太傅、太保、三殿三阁(保和殿、武英殿、文华殿;
体仁阁、文渊阁、东阁)为正一品殿阁大学士、领侍卫内大臣、掌銮仪卫事大臣。
从一品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各部院尚书(吏部、兵部、刑部、工部、礼部、户部、理藩院、)、都察院左右都御使、协办大学士。
总督(加尚书衔)、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九门提督)、内大臣、将军、都统、提督。
正二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内务府总管、銮仪使、大理院正卿。
各省巡抚(加兵部侍郎衔)、漕运总督、河运总督。
八旗护军统领、(左、右)翼前锋统领, 副都统、总兵。
从二品内阁学士、军机处散秩大臣、翰林院掌院学士、各部院左右侍郎。
各省的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挥使。
副将。
正三品都察院左右副都御使、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府詹事、上驷院卿、大理院少卿、太常寺卿。
顺天府尹、奉天府尹、步军翼尉。
一等侍卫、火器营翼长、健锐营翼长、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武备院卿、参领。
城守尉、参将。
从三品太仆寺卿、光禄寺卿。
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参政道。
包衣护军参领、包衣骁骑参领、王府一等侍卫。
游击、下五旗参领、协领、指挥同知、宣慰使、土游击。
正四品通政使司副使、鸿胪寺卿、大理寺少卿、太常寺少卿、太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顺天府丞、奉天府丞、各省守巡道员、盐法道、副使道。
防守尉、佐领、都司、指挥佥事、宣慰使司同知、土都司、兵备道、代本。
从四品内阁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讲学士、光禄寺少卿、国子监祭酒。
知府、土知府、都转盐运使司运同、参议道。
城门领、包衣护军副参领、包衣骁骑副参领、包衣佐领、四品典仪。
宣抚使、宣慰使司副使。
正五品各部院郎中、太医院院使、左右庶子、佥事道、钦天监监正。
直隶州知州、同知、土同知、顺天府治中、奉天府治中、监掣同知。
步军副尉、步军校。
关口守御、防御、守备、宣抚使司同知、千户、宣慰使司佥事。
从五品鸿胪寺少卿、各部院部外郎、翰林院侍讲、翰林院侍读、詹事府洗马。
各州知州、都转盐运使司副使、土知州。
委署护军参领、委署骁骑参领、下五旗包衣参领。
副千户、宣抚使司副使、招讨使、安抚使、长官司长官使、河营协办守备、守御所千总。
正六品太医院左右院判、内阁侍读、左右中允、主事、都察院都事。
京府通判、土通判、京县知县、通判。
兰翎侍卫、整仪尉、亲军校、护军校、前锋校、鸟枪步军校、骁骑校、委署步军校。
千总、宣抚使司佥事、安抚使司同知、招讨使司副使、长官司副长官、百户、土千总、门千总、营千总。
从六品左右赞善、翰林院修撰。
土州同、州同、运判、理同。
内务府兰翎长、六品典仪。
盛京游牧副尉。
正七品内阁典籍、主簿、评事、通政使、太常寺典簿司知事、太常寺博士、御医。
知县、京县县丞、顺天府满洲教授、训导、土知县、县视学。
城门吏、太仆寺马厂协领。
把总、土把总、安抚使司副使。
从七品五官灵台郎、光禄寺典簿、布政使司都事、翰林院检讨、国子监博士。
土州判、州判。
七品典仪。
卫千总、安抚使司佥事。
正八品司务、司库、协律郎、国子监学正、太医院吏目。
土县丞、县丞、库大使、按察使司知事、府厅学正、盐课司大使、盐引批验所大使、教谕。
外委千总。
从八品五官挚壶正、典簿。
训导、盐运司知事。
委署亲军校、委署护军校、委署前锋校、委署鸟枪护军校、委署骁骑校。
正九品主簿、土主簿、土知事、庄头、府厅知事 各营兰翎长。
外委把总。
从九品孔目外郎、司狱、司晨、医士、鸣赞待诏、钦天监博士。
仓大吏、吏目、巡检、道府大使、府税课司大使。
太仆寺马厂委署协领。
编外外委。
未入流五城兵马司吏目府使、医士、布政使司检校。
正术、正科、训术、训科、典术、典科、关厅库大使、驿丞、茶引批验所大使、河泊所大使、道会、道正、京师崇文门关分司副使、州县税课司大使。
五城兵司吏目。
中央行政机构: 清朝沿袭明朝传统,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管部的大学士及尚书、侍郎等)称堂官,部下属各司的郎中、员外郎、主事以及主事一下的七品小京官称为司官。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
军事系统: 清朝军队主要分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
八旗又分京营和驻防两部分,京营中侍卫皇帝的称为亲军,由侍卫处(领侍卫府)领侍卫内大臣和御前大臣分掌,而御前大臣持掌乾清门侍卫和皇帝出行随扈,权位尤重。
其他守卫京师的有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虎枪营、善扑营等。
骁骑营由八旗都统直辖;
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各设统领管辖;
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由于都是特种兵,设掌印总统大臣或管理大臣管辖;
虎枪营专任扈从、围猎等,设总统管辖;
善扑营则专门练习摔角。
驻防八旗驻扎于全国各重要之地,视情况不同设将军、都统、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等官。
内地将军等只管军事,而驻扎边疆的将军等要兼管民政。
清朝的将军是满官的称号,战时则任命亲王为大将军。
绿营即汉兵,驻扎京师的称巡捕营,归步军统领管辖。
绿营的建制分标、协、营、汛几级,标又分为督标、抚标、提标、镇标、军标、河标、漕标等,分别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八旗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统率。
督标、抚标、军标、河标、漕标都是兼辖,实际各省绿营独立组织为提标、镇标,提督实为一省的最高武官,总兵略低于提督。
总兵以下,副将所属为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为营,千总、把总、外委所属为汛。
行宪机构: 清朝沿袭明代设监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加衔。
地方行政: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
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
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
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
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
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
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
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长官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
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
科举院试——由各省的学政(别称提督学院)主持的考试。
已经府试录取的童生可参加院试。
录取者既为生员,入府、州、县学,习惯称秀才。
乡试——三年一科,在一省或几省举行,由皇上钦命主考官、副主考,录取者即为举人。
第一名称解元。
会试——即集中举人考试之意,三年一科,在京城举行,共分三场。
三场会部通过者还要进行殿试。
殿试由皇上亲自主持。
共分三甲,一甲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
第一名称状元。
一榜——考中举人者。
二榜——考中举人后再取中进士者。
●官署翰林院——掌编修国史、草拟有关典礼的文件等事。
最高长官为掌院学士(从二品),属官有侍读学士(从四品)、侍讲学士(从四品)、侍读(从五品)、侍讲(从五品)、修撰(从六品)、编修(正七品)、检讨(从七品)等。
都察院——是监察、弹劾及建议机关。
最高长官为左都御史(从一品),属官有左副都御史(正三品,例由在京部、院大臣兼)、六科掌印给事中(正四品)、御史(从五品)等。
右都御史(从一品)例由地方总督兼,右副都御史(正三品)例由地方巡抚兼。
大理寺——为最高法庭性质。
最高长官为大理寺卿(正三品),属官有大理寺少卿(正四品)、大理寺左右寺丞(正六品)、大理寺左右评事(正七品)等。
太仆寺——掌马政。
最高长官为太仆寺卿(从三品),属官有太仆寺少卿(正四品)、太仆寺员外郎(从五品)、太仆寺主事(正六品)、太仆寺主簿(正七品)等。
太常寺——掌宗庙祭祀事务。
最高长官为太常寺卿(正三品),属官有太常寺少卿(正四品)、太常寺员外郎(从五品)、太常寺满汉寺丞(正六品)、太常寺协律郎(正八品)等。
詹事府——是文学侍从、词臣迁转之阶。
原归翰林院,后单设。
最高长官为詹事府詹事(正三品),属官有詹事府少詹事(正四品)、詹事府左右春坊庶子(正五品)、詹事府左右春坊中允(正六品)、詹事府左右春坊赞善(从六品)、詹事府主簿(从七品)等。
宗人府——是管理皇室宗族事务的机构。
最高长官称宗人府令(正一品),由宗室王公大臣兼领,属官有宗人府丞(正三品)、宗人府理事(正五品)、宗人府副理事(从五品) 、宗人府经历(正六品)等。
吏 部——掌全国文官品秩、铨叙、考课、黜陟和封授。
最高长官为尚书(从一品)、左右侍郎(正二品),属官有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等。
户 部——掌财赋户籍等事。
最高长官与属官设置同上。
礼 部——掌礼仪、祭祀、贡举、教育。
最高长官与属官设置同上。
工 部——掌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
最高长官与属官设置同上。
兵 部——掌全国武官黜陟、兵籍、军械、关禁、驿站等。
最高长官与属官设置同上。
刑 部——掌全国刑狱。
最高长官与属官设置同上。
●官名殿阁大学士——为正一品,相当于宋朝的丞相,由皇帝指定分管的部、院。
协办大学士——为从一品,地位低于殿阁大学士高于各部院尚书。
总 督——掌一省或几省军民要政,为正二品。
兼殿阁大学士者为正一品,兼协办大学士或都察院右都御史、兵部尚书者为从一品。
总督侧重于军政。
巡 抚——掌一省的军、民、吏、刑各项,为从二品,地位略低于总督。
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或礼部侍郎者为正二品。
巡抚侧重于民政。
布政使——督、抚属官,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
按察使——督、抚属官,管一省刑名。
●官员的称呼大学士——中堂。
总 督——制军、大帅、制台、制宪或督宪。
巡 抚——中丞、抚军、抚台、抚院或部院。
提 督——军门或提台。
总 兵——军门、总镇或镇台。
副 将——协镇或协台。
吏部尚书——天官。
礼部尚书——大宗伯。
户部尚书——大司徒或大司农。
刑部尚书——大司寇。
兵部尚书——大司马。
工部尚书——大司空。
左都御史——总宪。
各部院左右侍郎——左堂或右堂,自称部堂。
布政使——藩台。
按察使——臬台。
学 政——学宪或学台。
道 员——观察或道台。
知 府——太守、府台、黄堂或太尊。
通 判——别驾。
知 州——州牧。
州 同——州驾。
知 县——父母或明府。
都察院御史——都老爷或侍御。
●官员的服饰及轿饰清朝的官员共分九品十九级。
一品——红珊瑚顶戴(纯红),九蟒五爪蟒袍,仙鹤补服。
准乘八人抬绿呢大轿。
二品——红起花珊瑚顶戴(杂红),九蟒五爪蟒袍,锦鸡补服。
准乘八人抬绿呢大轿。
三品——蓝宝石及蓝色明玻璃顶戴(亮蓝),九蟒五爪蟒袍,孔雀补服。
准乘八人抬绿呢大轿。
四品——青金石及蓝色涅玻璃顶戴(暗蓝),八蟒五爪蟒袍,雪雀补服。
准乘四人抬蓝呢轿。
五品——水晶及白色明玻璃顶戴(白),八蟒五爪蟒袍,白鹇补服。
准乘四人抬蓝呢轿。
六品——砗磲及白色涅玻璃顶戴(白),八蟒五爪蟒袍,鹭鸶补服。
准乘四人抬蓝呢轿。
七品——素金顶戴(白),五蟒四爪蟒袍,补服。
八品——起花金顶戴(白),五蟒四爪蟒袍,练雀补服。
九品——镂花金顶戴(白),五蟒四爪蟒袍,练雀补服。
未入流——镂花金顶戴(白),王蟒四爪蟒袍,黄鹂补服。
监察御史、按察使等监察、司法官员的顶戴、蟒袍均按正常品级,但补服的图形却一律绣獬豸,以示司法公正。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没有高下之分。
“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明代三法司主要职责: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
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
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
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败。
扩展资料历史沿革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
三法司制"
。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
仿行宪政"
,将刑部改称法部。
刑部之称遂撤。
参考资料来源:——三法司。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没有高下之分。
“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明代三法司主要职责: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
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
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
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特别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斩、绞罪案等,由三法司会审,称“三法司制度”。
影视戏剧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三堂会审”,即指的是此。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败。
扩展资料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
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
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
“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
唐代的中央审判机关称大理寺,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
但徒、流案件的判决权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实际上,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初沿袭唐制,在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
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为刑部。
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
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
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还设有御史台,除享有监察权外还享有对官员犯法的审判权,故宋代审判权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审判职权。
此时刑部主掌司法行政与审判,部分的行使审判权。
由于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权利,故元代的审判机关还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事务的中央机关,行使对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权。
所以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不相同。
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
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参考资料-大理寺三法司。
上一篇:马静芬谈经商:不能昧着良心去赚钱
下一篇:飞行棋小游戏大全
额 本文暂时没人评论 来添加一个吧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