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
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
下分左、右二寺,各设寺正一人,正六品;
寺副二人(后革右寺副一人),从六品;
评事四人(初设右评事八人,弘治时减为四人)。
此外设司务厅、掌文书。
大理寺的主要职掌是专门负责审核天下刑名,凡罪有出入者,依律照驳;
事有冤枉者,推情详明,务必刑归有罪,不陷无辜。
它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与囚徒至大理寺复审,按律例复问其款状,情罪允服后始呈堂准拟具奏,否则驳令改拟,日照驳。
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日参驳。
其与律例严重歾牾者,或调他司再讯,或下九卿会讯,如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
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误则纠之。
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
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
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
关于左、右两寺的分工,明初以系军者属左寺,系民者属右寺。
永乐迁都后,又定两京、五府、六部、京卫等衙门刑名,属左寺;
顺天、应天二府,南、北直隶卫所、府、州、县并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卫所刑名属右寺。
万历九年(1581),更定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左右分管。
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六司道属左寺;
江西、陕西,河南、山西、湖广、广西、云南七司道属右寺。
留都南京亦置大理寺,称南大理寺,但其职权远较北京大理寺为小。
明代中叶以后,刑名之柄为宦官所夺,甚至大理寺大审时太监居公案之中,列卿受其指使,大理寺形同虚设。
入清沿明制,设大理寺,职掌与明同。
掌刑狱案件审理的最高官署,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大理寺的机构设置在不同朝代各有差异。
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
其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
在明清时代,大理寺主要负责案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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