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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西董家桥规划

admin2023-12-21半岛·综合体育20 ℃0 评论

从集士港菜场到董家桥村怎么坐公交车,最快需要多久

集士港菜场到董家桥村最佳路线:从集士港菜场到董家桥村大概路程2.46公里,全程约需9分钟,途经6个站点,途中不换乘,直接到达,换乘车辆线路有605路。

集士港菜场到董家桥村最佳路线具体怎么走:从集士港菜场 约步行35.0米到望春法庭, 乘坐605路经过6站,在董家桥村下车;
便到达终点董家桥村。

浙江宁波市集市港大董家桥拆迁大概在什么时候?

根据集士港城镇总体规划,董家桥属于城市型(城市改造型)村庄,指随着城镇化发展,对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镇区规划进行统一安排,引导村民向城市生活方式转变,逐步使村庄转变为城镇居民点。

也就是说,董家桥将由镇政府统一规划安排,负责旧村拆迁,在镇区内统一安置小区建设以及拆迁周转房安置,变成董家桥居民点,规划人口约1200人,规划用地约10.8万平方米。

至于变电所的规划,是这样子的:220kV变电站。

近期(2010年)维持220千伏变电站“梅梁变”(2×180兆伏安)、“宁西变” (2×120兆伏安);
远期(2020年)将“梅梁变”和“宁西变”扩容或新建220千伏变电站“邹家变”(4×240兆伏安)(预留用地2.5-3.0万平方米)。

110千伏变电站。

近期(2010年)由“仕港变”(2×31.5 兆伏安)和新建“白岳变”(1×50 兆伏安)供电;
远期(2020年)新建110千伏“丰成变”(2×50兆伏安)、“杉杉变”( 2×50兆伏安)。

110千伏变电站每座(最终规模)设3×50兆伏安变压器(预留用地85x60≈0.5万平方米)。

集士港近期用地发展方向1. 城镇以向南发展为主,并适当向东向西拓展。

2. 城镇公共设施以联丰路为轴发展,形成中心区。

3. 居住用地向西向南发展4. 工业用地向东、北发展也就是说,董家桥这边要发展居住用地,实际上董家桥村的很多地已经征了(包括建住宅区及文化中心等),拆迁工作也在陆续展开。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或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区县(市)、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房产、城市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章 征收第七条 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
  (三)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申请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 市或者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书面意见,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

  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批准文件以及红线图,其中建设活动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或者批准文件;
不符合的,负责核实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红线图,组织实地查勘,结合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际状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

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明确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前款规定的暂停期限内,被征收人、承租人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和分户、房屋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确定相关文书送达地址、被送达人及联系方式等,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承租人公布。

  对未经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对公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进行调查登记的,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承租人、房屋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以及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等有关情况。

  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承租人纳税、户籍、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或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城市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章 征收第七条 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
  (三)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申请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 市或者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书面意见,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

  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批准文件以及红线图,其中建设活动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或者批准文件;
不符合的,负责核实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红线图,组织实地查勘,结合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际状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以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明确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前款规定的暂停期限内,被征收人、承租人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和分户、房屋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确定相关文书送达地址、被送达人及联系方式等,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承租人公布。

  对未经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对公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进行调查登记的,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承租人、房屋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以及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等有关情况。

  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承租人纳税、户籍、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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