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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体系-大理寺日志

admin2023-12-21壹号娱乐24 ℃0 评论

清朝通政司,光禄寺,鸿胪寺是分别做什么的?

明代始设“通政使司”,简称“通政司”,其长官为“通政使”。

清代沿置,掌内外章奏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

俗称“银台”。

光禄寺:明清两代掌管朝廷祭享、筵席及宫中膳羞的机构。

明洪武元年(1368)置,八年(1375)改称司,三十年(1397)复名寺。

从三品衙门。

设卿1人,少卿2人,寺丞2人。

下设典簿厅,典簿2人,录事1人,掌收发文移及庶务。

其属,大官、珍羞、良酿、掌醢四署,各署正1人,署丞4人,监事4人;
司牲司,大使、副大使各1人;
司牧局、大使1人;
银库,大使1人。

大官署供祭品、宫膳、节令筵席、蕃使宴犒之事。

珍羞署供宫膳肴核之事。

良醢署供酒礼之事。

掌醢署供厨料之事。

司牲局、 司牧局掌养牲。

银库掌寺银出纳。

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

乾隆十三年(1748),特简满大臣1人总理寺事。

下设卿满、汉各1人,少卿满汉各1人,典簿满、汉各1人,署正满、汉各4人,满署丞8人,满笔帖式18人,满司库2人,库使8人,经承19人。

所属机构与明相同, 惟增督催所、 当月处、 黄册房。

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革,所领之事并入礼部。

鸿胪寺:明清两代掌管朝会、筵席、祭祀赞相礼仪的机构。

明初设侍仪司,洪武九年(1376)改设殿庭仪礼司,三十年(1397)定设鸿胪寺。

正四品衙门。

设卿1人,左、右少卿各1人。

下设主簿厅,主簿1人,典收发文移。

其属,司仪、司宾二署,各署丞1人,呜赞4人,序班50人。

司仪署典陈设、引奏。

司宾署典少数民族及外国朝贡使臣。

呜赞典赞礼仪。

序班典侍班、齐班、纠仪及传赞。

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

乾隆十四年(1749),以礼部满尚书兼管理大臣。

下设满、汉卿2人,满、汉少卿2人,呜赞满14人、汉2人,学习呜赞4人,汉序班4人,学习序班8人,满、汉主簿2人,笔帖式4人,经承6人。

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礼部。

寻又分出。

三十二年(1906)裁革,所属事务归并于礼部。

清朝的鸿胪寺、光禄寺、太常寺、太仆寺和大理寺都是干啥的?

清朝的鸿胪寺、光禄寺、太常寺、太仆寺和大理寺合称为“五寺”鸿胪寺,官署名,主官为鸿胪寺卿,主要掌管朝会仪节等。

光禄寺,掌宗庙礼仪,掌管礼乐的最高行政机关。

太仆寺,中国古代朝廷的中央机构之一,为掌管车马之官。

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

太常寺,掌管宗庙礼仪的机构。

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分别是

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分别为: a.大理寺 b.刑部 c.都察院。

明朝将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三个衙门合称“三法司”,“三法司”的分工如《明史·刑法志二》所说:“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刑部是明朝最高司法机关,设尚书(正二品)一人、左右侍郎(正三品)各一人,“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等政令。

刑部有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个清吏司,均设郎中(正五品)一人、员外郎(从五品)一人、主事(正六品)二人,各掌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军政及宦官衙门的刑名。

事务机关有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等。

都察院是明朝最高监察机关,与六部平级,并称“七卿”,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

明朝以左为尊,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长官,又称总宪。

都察院的司法监督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都御史与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二是有“纠劾百官,辨明冤枉”之责,对经刑部及大理寺审理过的案件有纠举的权力。

三是所属巡按监察御史办公,首先就是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证据不足、囚犯不服者,应予重审。

大理寺是明朝司法复核机关,设正卿(正三品)一人,左右少卿(正四品)各一人,左右寺丞(正五品)各一人,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下设左右二寺,各有寺正(正六品一人)、寺副(从六品)二人、评事(正七品)四人,分理京畿及十三布政司刑名。

简述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组织与职能。

【答案】:明、清的中央司法机关常考。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的组织严密,职能完备。

(一) 中央司法机关明代中央正式的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1) 刑部。

明朝刑部建制沿袭唐宋,仍为中央六部之一。

但与唐代相比,其职掌发生了一些变化。

唐代以刑部为复核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徒、流案件及地方徒以上案件。

而明代刑部则“总掌天下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主掌审判。

通过胡惟庸一案,朱元璋借机取消中书省,废除丞相设置,更定六部官秩,由自己直接管辖六部。

六部之一的刑部地位随之上升,审判权限逐渐扩大。

洪武十四年,朱元璋赋予刑部“听两造之词,议定入奏”的权力。

洪武十五年,刑部又得到了“天下诸刑狱皆属刑部”的职权,其主掌审判的地位由此确立。

(2) 大理寺。

大理寺原为唐代中央审判机关,审理京师徒以上及百官案件。

而明代的大理寺则相当于唐代的刑部,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即所谓“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流以下案件大理寺复核后有权决定是否驳回刑部重审,但死罪案件,大理寺的复核并非决定性程序,其结果均须经皇帝最后批准,才能执行。

大理寺原则上是专掌复核之职,但遇有重大案件时或审录,或三法司会审,或九卿会审,大理寺亦派员参与审理。

在弘治朝以前,大理寺还设有监狱,有些囚犯要到寺 ,内应审。

(3) 都察院。

明初循元制,置御史台。

洪武十三年五月,因胡惟庸案,明太祖朱元璋撤御史台,改为都察院。

都察院是明代中央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百官。

但同时也有权参与审理大案,有“大狱重囚,(都御史)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寺谳平之”之说。

中央六部地位上升后,为加强对于六部的监督,明代在都察院之外,还专设“六科”,一科对一部,每科之负责官吏称给事中,直接对皇帝负责。

以刑部为主要审判机关,以大理寺为复审复核机关,以都察院为监督机关。

三法司之间分工负责,相互牵制,共同对皇帝负责,从而构建了有明一代以皇权为核心的中央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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