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
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特别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斩、绞罪案等,由三法司会审,称“三法司制度”。
影视戏剧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三堂会审”,即指的是此。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败。
扩展资料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
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
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
“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
唐代的中央审判机关称大理寺,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
但徒、流案件的判决权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实际上,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初沿袭唐制,在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
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为刑部。
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
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
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还设有御史台,除享有监察权外还享有对官员犯法的审判权,故宋代审判权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审判职权。
此时刑部主掌司法行政与审判,部分的行使审判权。
由于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权利,故元代的审判机关还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事务的中央机关,行使对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权。
所以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不相同。
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
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参考资料-大理寺三法司。
从文中知道宋代司法机构中可以分为两部,1部为量刑1部为审核监管,案子量刑是有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案量刑,御史台审核监督。
从文中以新法的“谋”和旧法的“因”有冲突而展开的法律对立而大多数人更倾向于对旧法的遵从。
表现出古代司法的保守传统却思想观念,这在我国的婚姻政治有体现。
表现出古代司法的欠缺不完善 ,不宜情节,是非而断论。
大理寺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掌管审理全国处于流刑以上的案件。
刑部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
御史台掌管监察文武百官。
但也可参与冤案大案的审理。
因此形成了大理寺的主管审判,刑部主管复核,御史台主管监察。
而审刑院这是宋朝初期的一种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享有部分的审判权。
审刑院也称“宫中审刑院”。
它的设立是宋朝初期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在司法领域采取的措施。
审刑院的职权原来都属于大理寺和刑部,现在剥夺了这两个司法机构的权利,目的也是为了加强对这两个司法机关的监督。
审刑院长官为知院事,需要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先由大理寺审理,再报到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其他属官商议,定出处理意见再由中书呈报皇帝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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