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进行复核(但两个机构因为时代不同关系也会有不同);
还有一个都察院全程监督;
三个机构合称“三法司”。
简单说的话,在司法领域,刑部主要负责判案,都察院主要负责监督判案的人,大理寺主要负责审核判得对不对。
重大案件三者会一同审理,也就是常说的“三司会审”。
其中刑部的工作最多,主要的功能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要复核各地刑名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
同时要审理京畿地区的案件和重大案件。
除此以外,还有修订律法、管理减刑事项、管理罚金等等。
都察院主要相当于现在的监察机关,在这里上班的是御史言官。
明朝的言官相当活跃,实际上什么都管。
作为天子耳目,只要他觉得哪个官员做得不对都可以向皇帝打小报告。
在司法领域,则主要是对案件审判进行监督。
当然也有纠察之权,对小官员的轻微处分可以自行决断。
大理寺主要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
主要的职能是案件复核,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大理寺是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大理寺审核通过的案件,刑部、都察院才可以具狱发遣。
大理寺如果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抗诉,最终一般会上奏圣裁。
可见都察院、大理寺虽然都有监督审核案件的职能,但都察院更侧重管人,主要是看断案官是否徇私舞弊,大理寺更侧重业务,主要是看案件判决是否有错。
没有具体的大小,大理寺主管审判而刑部主管复核,两个机构因为时代不同关系也会有不同。
一个审判冤假错案,一个负责审判罪犯,主要可以划分为隋唐和明清两个时期,隋唐时期的大理寺的刑部更多只是个执行机构,而大理寺才是主审部门;
直到明清两代,刑部权力开始加大,承担审判的责任,而大理寺则负责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和平反。
明清时期大理寺和刑部的权利情况明、清仍实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制度。
如遇重大案件,由三法司审理,亦称“三司会审”。
在此期间,刑部权力开始增大,大理寺权力逐渐减少。
刑部:刑部取代了大理寺,负责审判事务,清朝刑部也有审查和处罚。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相当于法院吧,大理寺卿是主官。
廷尉是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相当于现在的国家司法部部长。
廷尉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
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
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
汉末复为大理。
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至北齐罢废。
尉的职掌是管理天下刑狱。
每年全国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
州郡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
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
有的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
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诸侯王或大臣。
礼仪、律令皆藏于廷尉,并主管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
属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标准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廷尉秩为中二千石,属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监各一人。
汉宣帝刘询鉴于廷尉派往地方鞫狱的廷尉史任重而禄薄,于是增设秩为六百石的廷尉平四人,以加强对地方司法机构的控制。
东汉时省去右监,四廷尉平省为左平一人。
廷尉人选常常择取出身于律学世家者,如顺帝时吴雄,三世廷尉;
郭躬一家,以传习小杜律著称,数世之中,任廷尉者达七人之多。
东汉时权归台阁,廷尉处理案件有时也须听命于尚书。
遇有重大疑案,廷尉与尚书共同审理,开后世大理、刑部共司刑法的先例。
魏晋南北朝廷尉职掌与两汉无区别,北齐易廷尉名为大理寺卿。
唐代形成京师案件由大理寺卿负责审理、判刑,由刑部复核的制度。
元代不设大理寺,审判由刑部直接进行。
故至明代恢复大理寺后,受元制影响,又改变成京师案件之审判归刑部,大理寺卿仅负责复核的制度。
地方上所呈报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经刑部评议,再经大理寺卿最后复核。
清制与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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