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审判权;
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大理寺侧重于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划分与明代大不相同。
其中刑部权力比较大,而大理寺的地位则远不如前代,其职责只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仿西方司法独立,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作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古代的刑部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
刑部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
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
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
古代的刑部相当于现在的法院和检察院,是六部之中举足轻重的机构。
负责朝廷和地方大案的调查和监督执行工作。
古代六部:吏部:负责考核、任免四品以下官员。
户部:负责财政、国库。
礼部:负责贡举、祭祀、典礼。
兵部:负责军事。
刑部:负责司法、审计事务。
具体审判另有大理寺负责。
重大案件组织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会审。
刑部中国古代官署。
东汉尚书置二千石曹掌刑狱,三公曹掌决案。
魏、晋以后,尚书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关刑狱,南朝之宋、梁、陈、北朝之北齐,均设都官尚书。
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齐置都官,开皇三年(583)改称刑部,主官为尚书;
次官,炀帝定为侍郎。
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设刑部,无大理寺。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督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
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
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
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
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
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
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
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
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
赎罚处,掌罚罪事;
律例馆,掌修订法律。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
刑部之称遂撤。
刑部一般设有:尚书一人,正三品;
侍郎一人,正四品下。
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
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
刑部郎中、员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贰。
凡刑法之书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
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
凡国有大赦,集囚徒于阙下以听。
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门主事二人。
龙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仆,比部曰司计,司门曰司关。
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
天宝十一载,改刑部曰司宪,比部曰司计。
有刑部令史十九人,书令史三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
都官令史九人,书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
比部令史十四人,书令史二十七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
司门令史六人,书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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