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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 大理寺 刑部-三司大理寺刑部

admin2023-12-21w体育24 ℃0 评论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有高下之分吗?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没有高下之分。

“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明代三法司主要职责: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

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
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
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败。

扩展资料历史沿革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
三法司制"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
仿行宪政"
,将刑部改称法部。

刑部之称遂撤。

参考资料来源:——三法司。

明朝的时的刑部和大理寺有职责什么区别呢?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有高下之分吗?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没有高下之分。

“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明代三法司主要职责: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

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
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
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败。

扩展资料历史沿革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
三法司制"

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
仿行宪政"
,将刑部改称法部。

刑部之称遂撤。

参考资料来源:——三法司。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有高下之分吗?

明代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地位没有高下之分。

“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明代三法司主要职责: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天下刑名,维持司法公正,防止产生冤假错。

在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之间的分工是,刑部职掌天下刑名;
都察院职掌稽查纠察;
大理寺职掌复核驳正。

任何刑名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刑部和都察院,均不得具狱发遣。

特别重大的案件——主要是斩、绞罪案等,由三法司会审,称“三法司制度”。

影视戏剧作品中,经常出现的“三堂会审”,即指的是此。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败。

扩展资料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

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

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

“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唐代是中国封建法律的高峰,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史上起了重要的典范作用。

唐代的中央审判机关称大理寺,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

但徒、流案件的判决权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实际上,唐代审判权主要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

宋初沿袭唐制,在中央,审判机构为大理寺。

对大理寺判决的复核机关为刑部。

宋太宗时在宫中设置了审刑院,将大理寺、刑部复核的职权归入审刑院。

宋神宗时,又恢复大理寺与刑部复核的职权。

除大理寺、刑部之外宋代还设有御史台,除享有监察权外还享有对官员犯法的审判权,故宋代审判权也主要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

元代审判机关是大宗正府,大宗正府掌握审判职权。

此时刑部主掌司法行政与审判,部分的行使审判权。

由于在元代僧人享有特殊的权利,故元代的审判机关还包括宣政院,是主持全国佛教事务和统领吐蕃地区军、民事务的中央机关,行使对僧人僧官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权。

所以元代审判权主要由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行使。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审判机关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与明代大不相同。

清代的刑部仍为中央审判机关,但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

清代的大理寺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

参考资料-大理寺三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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