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右寺丞,正六品。
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审刑司,共平庶狱。
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
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
扩展资料:大理寺在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
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隋以后沿用。
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
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
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
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
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参考资料来源:——大理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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