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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丞是大理寺的吗(大理寺丞和大理寺卿)

admin2023-12-226686体育23 ℃0 评论

大理寺少卿是什么职位?

唐朝的大理寺少卿相当于现在的中国最高法院的副院长。

掌刑狱案件审理。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唐代大理寺主要负责审理犯徒刑以上罪的京官,京官所犯徒刑以下的笞、杖刑则由本司长官负责处理。

由于笞、杖刑是轻刑,官吏犯笞、杖轻刑并不处以真刑,而是代以赎刑。

唐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唐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审理中央官吏徒刑以上的案件;
此外,天下疑狱有时也由它审理;
大理寺有时还要奉旨派司直或评事出使地方推案。

但是,唐代的大理寺既不是唯一的中央审判机关,它有没有徒刑、流刑和死刑的终审权,说它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不准确的,它只是中央一个专门的审判机关,具有较多的审判职能。

大理寺少卿是什么职位

大理寺少卿,官职名。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

大理是中国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

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

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

人员编制大理寺一般设有:卿一人,从三品;
少卿二人,从四品上。

掌折狱、详刑。

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

系者五日一虑。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
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
唐中宗时废狱丞。

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正二人,从五品下。

掌议狱,正科条。

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

五品以上论者,莅决。

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丞六人,从六品上。

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

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

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

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

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
十负为一殿。

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

掌率狱史,知囚徒。

贵贱、男女异狱。

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

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

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
评事八人,从八品下。

掌出使推按。

凡承制推讯长史,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

录事二人。

大理寺相当于现在什么机构

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大理寺主要的职能是案件复核,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大理寺是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大理寺审核通过的案件,刑部、都察院才可以具狱发遣。

大理寺如果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抗诉,最终一般会上奏圣裁。

都察院主要相当于现在的监察机关,负责纠察百官。

大理寺历史沿革:大理寺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

那个时候,被称之为廷尉。

审核各地刑狱重案。

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的时候,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

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这一称呼,都把廷尉称之为大理寺。

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级别被称之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

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

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大理寺是哪个朝代的?

大理寺这个名字,最早出现于北齐,秦汉时期为廷尉,唐代成为九寺之一。

而到了宋朝,大理寺虽然还是最高审判机构,但是却明显受到了制约。

大理寺一般设有最高长官,大理寺卿一名,为从三品。

次级长官,大理寺少卿两名,为从四品。

其余的正、丞、主簿、狱史等人数量也有确定。

作为发展的比较完整地审判机构,大理寺的职能其实和刑部有所冲突重复,因此两者既有分工也有钳制。

大理寺的管理制度大理寺的官员选拔有着明确规定,在古代也有“法考”一说。

两宋时期统治者会进行法律考试,其中“明法”、“新科明法”以及“试刑法”是甄别法学人才的重要手段。

而这些考试都是在科举之中,因此有的考试或许会因为擅长法律,在高中之后会直接被划拨大理寺。

当然还有上文谈及的从州府县衙提拔官吏进入大理寺任职。

这其中大多是低级文官,经过专门为升迁设立的“铨试”而进入大理寺,也有因为经验丰富,断案能力高而进入大理寺的特例。

对比大理寺官员的选拔,大理寺官员的任职时间就显得有些随意。

宋朝没有明确规定大理寺官员的任期,不过宋朝却出台了许多奖励制度来鼓励大理寺卿连任。

即使有大理寺卿因为个人问题要辞职,也必须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在交接时,不会耽误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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