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有律、令、科、品、比;
晋为律、令、故事;
唐有律、令、格、式;
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视编敕、又有断例和指挥;
元有诏制、条格、断例;
明、清两代于律和各种法律形式的单行法外,广泛适用例。
其中不乏跨越时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从正面加以肯定、阐发,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文化内涵。
而为现实的民主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
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
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
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
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
。
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
但纵观两千多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从总体上说,“因此变革,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
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使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仍是法制史科研队伍应负的历史使命,为了推进法史学的研究水平,需要积极开拓法制史学的研究领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进取心,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保持谦虚谨慎态度,自强不息。
古人说:“一谦而四益”。
面对博大 精深的法制史,确实需要谦虚谨慎,实事求是,自强不息。
并对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真实的历史借鉴,这是中国法制史学生命力的所在。
话虽这样说,不等于老师我没有心得呀,好歹跟它打交道也有些年头了,总还能说出点子丑寅卯来。
在我看来,你得有点历史的兴趣,其实有谁不对历史感兴趣?不感兴趣,那是你没能走进历史,缺少发现奥妙的眼睛。
有谁会拒绝认识社会千幻万象的深邃景致?有谁会拒绝人生五味的绝妙品尝?历史中有太多的兴衰存亡,不能不令人沉思;
历史中有太多的悲欢,不能不让人叹息;
历史中有太多的智慧,不能不让人咀嚼回味。
那么我们能从法制史中又感悟到些什么呢?在我看来,学习中国法制史犹如打开历史一座尘封已久的宝库,等待我们去领略几千年瑰丽的法制文明。
在中华文明悠长的历史中,我们的先人们创造了闪耀在世界东方的中华法系,把一个蛮荒之中的一个愚昧民族带向了文明与进步,一代代的先哲们以无尽的智慧充实着这法制的殿堂。
民族的历史就是法制的历史,正因了完备而系统的法制文化,才孕育了华夏文明千年不灭的辉煌。
中华的历代先哲们在探索文明、进步的法制之路上贡献出了极大的智慧,表现出了一种超凡的胆略。
在文明迈进的脚步声中,我们分明感悟到了法制发展的滚滚浪潮,一种千古不灭的精神扑面而来,不由得我们不屏息而动容。
难道不是吗?一代法家商鞅“徙木立信”,开创法家治国的局面;
赢弱女子提萦毅然“替父上书”,向血腥而残酷的肉刑开战,推动了汉代文景时期刑制改革,从而宣告了一个野蛮和残酷时代的结束。
“礼法合一”迎来了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高立法成就,法律与道德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融合,当我们翻开《永徽律疏》,不分明感受到煌煌大唐那令人眩目的光彩吗?!我们惊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文明与进步,也为那些守法如一,执法如山,清正不阿的司法官们而折节赞叹。
然而我们不能不看到,长期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催生出了一个“人治”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人因等级、社会地位的不同而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在这个社会中,法律只是统治者、当权者的驭民工具,所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
在这个社会中,民刑不分,国家公权力可以任意践踏民众私权,血腥的刑罚无处不在。
所谓“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当国门一朝打开,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以不可遏制的速度把几千年的法律传统冲得支离破碎。
我们正建设一个法治的社会,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应当有这样的智慧汲取古人的法制成果,应当有这样的勇气摒弃古代法制的糟粕,应当有这样的胆略开创法制文明的新篇章。
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在这里看到这个帖子,说说我的看法,大家别喷我。
中国近代婚姻在法清末民初确立,这个时候中国传统封建婚姻开始发生变化,不但传统的婚姻陋俗受到系统的批判,出现了自由离婚与再嫁的婚姻现象。
在这一历史时期,最典型的事件莫过於废帝溥仪与他的妃子婉容的离婚事件。
同时人们开始注重婚姻法规。
1916年,司法部附设的法律编查会先后制定民法草案。
关于婚姻制度方面,《民律亲属篇草案》第三章有详细规定,这无疑对婚姻陋俗的变革起到了推进作用。
应当特别提出的是,这时有人开始注重履行一种契约婚姻,类似于现代结婚证的婚姻契约出现,这是婚姻生活文明化和现代化的体现。
这种契约婚姻在当时还是极为个别的现象,但它却改变了过去男尊女卑的局面。
是中国婚姻史上婚姻缔结方式走向文明的开端。
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历程,要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一直到辛亥革命,这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历史时期:一.鸦片战争西方国家靠着船坚炮利和鸦片,不但打开了古老的中国海关大门也打破了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封建士大夫们脑中的中国中心梦。
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化和传统,紧随西方列强的商品滚滚东流。
有着几千年光荣历史,包括法文化在内的古老东方文明,在西方文化(包括法文化)面前,很快失去了昔日的光辉。
两种截然不同的法文化,在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内部矛盾斗争中,由对立冲突到调和融合。
最后,古老的中华法系终于在这种冲突和融合中自行解体。
中国法律由此走出中世纪,进入近代。
这是一个曲折痛苦的过程。
在血与火的年代,前进与倒退,守旧与创新,传统与外化,既严重对立,又相互调和。
在困惑和迷惘中,于20世纪初年走完了这段路程,鸦片战争后 因为中国鸦片战争失败国门被打开,主权丧失,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国家为了更好的维护中国的利益,进一步的控制中国,就提出了领事裁判权,对中国的法权进行侵夺,这种制度一确立,清王朝即丧失了对进入中国境内的外国侨民的法律管辖,原有的完整的司法权也因之而丧失。
其结果,不但严重地破坏了中国原有的社会秩序,同时也给清王朝的统治带来严重的危机。
义和团的爆发也和这一制度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一危害中国的有识之士也早已发现,在戊戌变法也将它列为变革的目标之一。
二.太平天国时期 农民处在封建社会的最下层,帝国主义与封建主义的双重压迫,使他们对封建法制深恶痛绝。
因此,太平天国英雄们在发动武装起义之始,便把斗争的矛头指向清王朝封建法制。
天平天国定都天京后制定并实施了《天朝田亩制度》等法律,将自己的理想付诸实践。
这些法律,从土地分配、婚姻嫁娶到犯罪和刑罚、诉讼制度等问题,都一反清朝封建旧法制。
太平天国的法制虽然因时代和农民的阶级局限,而存在不少落后成分,并因战争等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实施,但是它在大半个中国否定和取代了封建法制长达十多年,其摧毁旧法制的革命作用实在不能低估。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原则,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司法制度的近代转变。
而最终作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本法典的《六法全书》的出现,其六法体系最终建立,标志着近百年的中国法律的近代化的最终完成。
纵观中国近代百年历史来看,从列强破开国门导致封建法律陷入困境,还是辛亥革命直至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的成立,“三权”分立,《六法全书》的出现,无不体现了中国法律从皇权到人权的转变,发张与晚清的中国近代法律,在中国近代动荡的社会变革中瓦解,是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对中国的法制有深刻的影响,其演变过程对我们法制的发展建设存在诸多启示。
在法律的演变过程中广大法律制定者从洋务运动开始,不断的吸收总结,注重新思想的运用,这些从西方学习的思想,从根本上转变了,近代中国人对法的理念,从西方吸取的法律营养,加速了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建设使得清末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这种模式一直延续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中国法律化,是中华法系发展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加速了中华法系的终结和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使中国走了法治文明的道路。
近代各国走上法治之路,首当其冲的便是制定一部宪法抑或宪法性的制度,从而从根本上确保资本主义革命的成果——虎互港就蕃脚歌协攻茅遏制封建专制、维护人权。
启蒙学者从自然法理论出发推演出一套完整的近代法治理论体系,认定由人民制定的宪法是最能反映自然正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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