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体育自媒体

-ng体育自媒体
首页/视野体育/ 正文

宋代大理寺改制-宋代有大理寺吗

admin2023-12-25视野体育21 ℃0 评论

大理寺的官职是什么?

从隋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1、大理寺卿:掌平决狱讼。

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

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

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2、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

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

唐时为从四品上。

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

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

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3、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

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

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

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

唐时为从六品上。

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

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

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

4、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

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

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

北齐时为六品。

隋时为正六品下。

唐时为从五品下。

宋时为从七品。

明、清时为正六品。

5、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

隋时始置,为正九品。

唐时为从八品下。

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

明朝升为正七品。

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6、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

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

7、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

8、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

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

9、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

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

掌本寺文件的出纳。

以上内容参考:-大理寺卿。

古代大理寺的官职的大小以及都有什么

宋朝大理事正卿是什么官职

大理寺正卿又叫大理寺卿,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

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

从隋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大理寺卿:掌平决狱讼。

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

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

唐时为从三品上。

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

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

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

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

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

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

唐时为从六品上。

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

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

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

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

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

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

北齐时为六品。

隋时为正六品下。

唐时为从五品下。

宋时为从七品。

明、清时为正六品。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

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

宋代:元祐元年,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

三年,三省请罢右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

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

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

旧条,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

二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

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

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

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

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

五年,依熙、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

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

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

中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

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

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

又立比较法以惩差失。

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

亲书断语,最为劳若。

”诏增置,以八员为额。

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

绍熙初,除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

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

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

庆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断绝之法。

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指挥,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

额 本文暂时没人评论 来添加一个吧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