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天下疑狱有时也由它审理;
大理寺有时还要奉旨派司直或评事出使地方推案。
但是,唐代的大理寺既不是唯一的中央审判机关,它有没有徒刑、流刑和死刑的终审权,说它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不准确的,它只是中央一个专门的审判机关,具有较多的审判职能。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相当于法院吧,大理寺卿是主官。
廷尉是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相当于现在的国家司法部部长。
廷尉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
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
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
汉末复为大理。
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至北齐罢废。
尉的职掌是管理天下刑狱。
每年全国断狱总数最后要汇总到廷尉;
州郡疑难案件要报请廷尉判处;
廷尉也常派员为地方处理某些重要案件。
有的还可驳正皇帝、三公所提出的判决意见。
廷尉根据诏令,可以逮捕、囚禁和审判有罪的诸侯王或大臣。
礼仪、律令皆藏于廷尉,并主管修订律令的有关事宜。
属于分、寸、尺、丈等度量标准之事,亦由廷尉掌管。
廷尉秩为中二千石,属官有廷尉正和左、右监各一人。
汉宣帝刘询鉴于廷尉派往地方鞫狱的廷尉史任重而禄薄,于是增设秩为六百石的廷尉平四人,以加强对地方司法机构的控制。
东汉时省去右监,四廷尉平省为左平一人。
廷尉人选常常择取出身于律学世家者,如顺帝时吴雄,三世廷尉;
郭躬一家,以传习小杜律著称,数世之中,任廷尉者达七人之多。
东汉时权归台阁,廷尉处理案件有时也须听命于尚书。
遇有重大疑案,廷尉与尚书共同审理,开后世大理、刑部共司刑法的先例。
魏晋南北朝廷尉职掌与两汉无区别,北齐易廷尉名为大理寺卿。
唐代形成京师案件由大理寺卿负责审理、判刑,由刑部复核的制度。
元代不设大理寺,审判由刑部直接进行。
故至明代恢复大理寺后,受元制影响,又改变成京师案件之审判归刑部,大理寺卿仅负责复核的制度。
地方上所呈报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经刑部评议,再经大理寺卿最后复核。
清制与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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