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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大理寺-法制史大理寺名词解释

admin2023-12-25网络热点21 ℃0 评论

唐代“三司推事”与明清“三司会审” (1)唐代的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2)明清时期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中央上述三大司法机关...。

2017年司法中国法制史辅导:中国古代法制演变线索

  一、主要法典 《法经》(6篇)─→《九章律》(9篇)─→《曹魏律》(八议入律)─→《秦始律》(《晋律》,服制入律))─→《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开皇律》(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1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
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只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   二、法律体系   汉[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宋[刑统(律)敕令格式律]─→明[律诰(特别法)例典]─→清[律例典] 三、刑法原则   西周:故意过失,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   秦朝:连坐、诬告反坐   汉朝: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唐朝:公罪私罪、共同犯罪合并论罪、自首类推、老幼废疾者减刑、累犯加重、特权、化外人处罚原则 明朝:从新从重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四、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   五、会审制度   杂治:秦汉时期,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三司推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明,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圆审: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   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清   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   一、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   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

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
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

中国法制史的司法考试

在司法考试中,中国法制史一门课程也是考查的范围,但是因为其分值较低,所以往往与外国法制史合并在一起考查。

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法制史部分的分值为10—12分,其中中国法制史所占分值相对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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