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只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 二、法律体系 汉[律令科比]─→唐[律令格式典]─→宋[刑统(律)敕令格式律]─→明[律诰(特别法)例典]─→清[律例典] 三、刑法原则 西周:故意过失,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宽严适中 秦朝:连坐、诬告反坐 汉朝:上请原则,恤刑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唐朝:公罪私罪、共同犯罪合并论罪、自首类推、老幼废疾者减刑、累犯加重、特权、化外人处罚原则 明朝:从新从重原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四、刑罚制度 奴隶制五刑[肉刑为中心]─→汉初刑制改革[废除肉刑]─→封建制五刑[徒流体罚为中心]─→近代五刑[自由刑为中心] 五、会审制度 杂治:秦汉时期,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三司推事: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会审、九卿圆审:明,三司会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九卿圆审: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 三司会审、九卿会审、秋审、朝审:清 近现代重要法制演变线索 一、宪法 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08君主立宪制)、《十九信条》(1911)─→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总统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内阁制)─→北洋政府“天坛宪草”(1913《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内阁制)、“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1814总统制)、“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内阁制)─→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五院制建立)、“五五宪章”(1936《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蒋记宪法,1947年总统集权制)。
二、刑法(从体例、内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现行刑律》(1910,民刑分立,废除酷刑)、《大清新刑律》(1911,附《暂行章程》)─→北洋政府《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附《补充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刑法》(1928) 三、民法(从篇名、特点两方面掌握)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1911)─→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1929) 四、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草案)─→《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0)─→《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中华刑事诉讼法》(1928) 特别注意: 中国法制的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习惯法的成文化、成文法的儒家化、儒家化封建法的现代化。
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可以帮助记忆。
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有两条线索,即横向以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的发展为线索;
纵向以法律成文化、儒家化、现代化的进程伟线索。
在司法考试中,中国法制史一门课程也是考查的范围,但是因为其分值较低,所以往往与外国法制史合并在一起考查。
在每年的司法考试中,法制史部分的分值为10—12分,其中中国法制史所占分值相对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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