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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家桥村文化礼堂图片-董家桥村文化礼堂图片大全

admin2023-12-25好看体育21 ℃0 评论

董家村位于哪个市

董家村村庄由来明永乐初年,始祖董世忠由云南符祥郡迁此立村,以姓命名董家村。

董家村蔬菜基地政区人口位于镇驻地东南部,东邻娘娘庙村,西靠陶家堡村,南邻山丰村,北接辛付庄村。

耕地面积2888亩,全村312户,1037人。

经济状况该村以大棚蔬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

现有民营企业1处,餐饮、服务业20户,从业80人。

固定资产200万元,2005年,经济总收入800万元,人均纯收入5200元。

优势产业种植、养殖产业为主要经济支柱。

主要以种植小麦、玉米、花生为主,全村建有蔬菜大棚80个,以种植西红柿为主,年纯收入240万元。

养殖户20户,年出栏肉鸡200万只,收入300万元。

社会事业硬化、绿化、美化街道2条,投资4万元,栽植柿子树6000棵。

2005年本村村民吃上自来水。

2005年,有卫生室1处固定电话280部,有线电视250户。

荣誉称号招商引资先进村庄、发展高效农业先进村庄、平度市文明村庄。

联系电话86—0532—82377098董家村与南赵家村、南张家庄村、店后村、前牟家村、娘娘庙村、小牟家村、孙家屯村、大牟家村、亭口村、小站村、袁家村、大站村、杜家村、大沟头村相邻。

2019年12月12日,董家村被授予2019年度山东省卫生村荣誉称号。

董家村附近有茶山风景区、高氏庄园、蓝树谷青少年世博园、三合山风景区、平度市云山镇等旅游景点,有马家沟芹菜、蟠桃大姜、大泽山葡萄、平度大花生、祝沟草莓等特产。

董家庄村位于哪个区

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董家庄村董家庄村位于大王古庄镇东北部,北临崔大路,全村现有124户,405口人,党员17人,村庄占地1332亩,耕地902亩,有农业合作社1家。

目前村集体固定经济来源土地承包费,每年大约34万元;
年支出一般25万元,主要用途为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水电灌溉费用等。

村民人均年收入在1.8万元左右,主要依靠种植业及外出打工。

董家庄村与大营村、宋场村、张家场村、前侯尚村、利尚屯村、大王古庄村、聂辛庄村、北刘庄村、陈各庄村、巨城堡村、丁辛庄村、聂营村、韩指挥村、枣林村、水活铺村相邻。

董家庄村附近有天津南湖景区、凯旋王国主题乐园、天鹅湖温泉度假村、君利农业示范园、天津伊利酸奶健康产业园等旅游景点,有田水铺青萝卜、西马房打瓜、大黄堡鲤鱼、大黄堡草鱼、大黄堡鲢鱼等特产。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或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区县(市)、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房产、城市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章 征收第七条 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
  (三)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申请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 市或者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书面意见,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

  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批准文件以及红线图,其中建设活动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或者批准文件;
不符合的,负责核实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红线图,组织实地查勘,结合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际状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

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明确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前款规定的暂停期限内,被征收人、承租人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和分户、房屋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确定相关文书送达地址、被送达人及联系方式等,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承租人公布。

  对未经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对公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进行调查登记的,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承租人、房屋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以及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等有关情况。

  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承租人纳税、户籍、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或者跨区域等建设活动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建设活动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 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的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城市管理、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章 征收第七条 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设活动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征收房屋范围;
  (二)符合公共利益具体情形的说明;
  (三)征收补偿资金及产权调换房屋落实情况。

  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申请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第八条 市或者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书面意见,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进行核实。

  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向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批准文件以及红线图,其中建设活动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出具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或者批准文件;
不符合的,负责核实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红线图,组织实地查勘,结合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实际状况,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以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明确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前款规定的暂停期限内,被征收人、承租人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和分户、房屋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确定相关文书送达地址、被送达人及联系方式等,被征收人、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承租人公布。

  对未经登记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对公房管理部门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进行调查登记的,公房管理部门和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承租人、房屋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以及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等有关情况。

  税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人、承租人纳税、户籍、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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