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卿二人,从四品上。
掌折狱、详刑。
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
系者五日一虑。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
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
唐中宗时废狱丞。
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正二人,从五品下。
掌议狱,正科条。
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
五品以上论者,莅决。
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丞六人,从六品上。
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
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
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
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
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
十负为一殿。
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
掌率狱史,知囚徒。
贵贱、男女异狱。
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
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
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
评事八人,从八品下。
掌出使推按。
凡承制推讯长史,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
录事二人。
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大理寺主要的职能是案件复核,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大理寺是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大理寺审核通过的案件,刑部、都察院才可以具狱发遣。
大理寺如果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抗诉,最终一般会上奏圣裁。
都察院主要相当于现在的监察机关,负责纠察百官。
大理寺历史沿革:大理寺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
那个时候,被称之为廷尉。
审核各地刑狱重案。
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的时候,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
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这一称呼,都把廷尉称之为大理寺。
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级别被称之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
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
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大理寺这个名字,最早出现于北齐,秦汉时期为廷尉,唐代成为九寺之一。
而到了宋朝,大理寺虽然还是最高审判机构,但是却明显受到了制约。
大理寺一般设有最高长官,大理寺卿一名,为从三品。
次级长官,大理寺少卿两名,为从四品。
其余的正、丞、主簿、狱史等人数量也有确定。
作为发展的比较完整地审判机构,大理寺的职能其实和刑部有所冲突重复,因此两者既有分工也有钳制。
大理寺的管理制度大理寺的官员选拔有着明确规定,在古代也有“法考”一说。
两宋时期统治者会进行法律考试,其中“明法”、“新科明法”以及“试刑法”是甄别法学人才的重要手段。
而这些考试都是在科举之中,因此有的考试或许会因为擅长法律,在高中之后会直接被划拨大理寺。
当然还有上文谈及的从州府县衙提拔官吏进入大理寺任职。
这其中大多是低级文官,经过专门为升迁设立的“铨试”而进入大理寺,也有因为经验丰富,断案能力高而进入大理寺的特例。
对比大理寺官员的选拔,大理寺官员的任职时间就显得有些随意。
宋朝没有明确规定大理寺官员的任期,不过宋朝却出台了许多奖励制度来鼓励大理寺卿连任。
即使有大理寺卿因为个人问题要辞职,也必须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在交接时,不会耽误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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