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徒流罪失入五人则责及之,失出虽百人不书过。
”哲宗绍圣四年(1097)十一月,对大理寺官失出入人罪作了规定:“岁终比较,失出死罪或徒流罪各三人,比失入一人。
”哲宗元祐四年十二月庚申规定:“任大理寺官而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亦不在选限。
”南宋高宗绍兴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规定:“诸大理寺丞、评事断议刑名,每岁于次年正月行下取会差失名件,比较死罪二人或流徒罪六人,失出者二人当一人,具官职姓名,上都省取旨责罚。
”。
法律分析:1、大理寺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构,其作用性和地位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
大理寺最早出现于北齐,秦汉时期为廷尉,唐代成为九寺之一。
而到了宋朝,大理寺虽然还是最高审判机构,但是却明显受到了制约。
2、大理寺的组织制度:一般设有最高长官,大理寺卿一名,为从三品。
次级长官,大理寺少卿两名,为从四品。
其余的正、丞、主簿、狱史等人数量也有确定。
作为发展的比较完整地审判机构,大理寺的职能其实和刑部有所冲突重复,因此两者既有分工也有钳制。
3、大理寺选拔制度:大理寺的官员选拔有着明确规定,在古代也有“法考”一说。
两宋时期统治者会进行法律考试,其中“明法”、“新科明法”以及“试刑法”是甄别法学人才的重要手段。
而这些考试都是在科举之中,因此有的考试或许会因为擅长法律,在高中之后会直接被划拨大理寺。
4、宋代的司法和行政区分不明显,大理寺是名义上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但是他却同时受到了刑部、皇帝、中枢机构甚至部分权臣的制约。
这就让大理寺难以做到独立的审判,而纵观两宋时期,一直都是在这样一个“上下相维,轻重相制”的环境中过来。
法律依据:仁宗宝元二年(1039)十二月庚申,规定:“审刑院、大理寺、刑部,自今毋得通宾客,犯者以违制论。
”神宗熙宁元年(1068)二月规定:“大理寺不许宾客看谒及闲杂人出入,如有违犯,其宾客并接见官员并从违制科罪。
”元丰二年二月甲寅又作了进一步强调:“大理寺官属,可依御史台例,禁出谒及见宾客。
”南宋高宗绍兴六年(1136)十二月诏令:“大理寺官自卿、少至司直、评事,虽假日亦不得出谒及接见宾客。
”《宋刑统》规定:“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哲宗元祐七年八月臣僚言:“伏见法寺断大辟,失入一人有罚,失出百人无罪;
断徒流罪失入五人则责及之,失出虽百人不书过。
”哲宗绍圣四年(1097)十一月,对大理寺官失出入人罪作了规定:“岁终比较,失出死罪或徒流罪各三人,比失入一人。
”哲宗元祐四年十二月庚申规定:“任大理寺官而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亦不在选限。
”南宋高宗绍兴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规定:“诸大理寺丞、评事断议刑名,每岁于次年正月行下取会差失名件,比较死罪二人或流徒罪六人,失出者二人当一人,具官职姓名,上都省取旨责罚。
”。
从隋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1、大理寺卿:掌平决狱讼。
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
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
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2、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
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
唐时为从四品上。
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
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
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3、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
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
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
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
唐时为从六品上。
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
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
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
4、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
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
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
北齐时为六品。
隋时为正六品下。
唐时为从五品下。
宋时为从七品。
明、清时为正六品。
5、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
隋时始置,为正九品。
唐时为从八品下。
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
明朝升为正七品。
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6、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
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
7、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
8、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
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
9、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
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
掌本寺文件的出纳。
以上内容参考:-大理寺卿。
大理寺,古代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审理监狱案件,其首领名为大理寺卿,九卿之一。
秦汉时期设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
清朝末年,新政改革时期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延取此名,是当时最高的司法机关。
在中国古代,大理寺是监狱中负责审查的部门。
它始建于北齐,隋唐均沿袭其制度。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查证罪犯的姓名以及犯罪经过。
它与京师刑部、京师督察院合称三大法系,京师刑部又被世人称为刑部,京师大院纠察队。
没有大理寺的批准,任何人都不能被送进监狱。
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购刑入狱。
明朝时期,六府、京城茶园、大理寺、同正府等九个府的首长被称为大九清。
也就是说,这三位官员的地位很高,几乎可以与《尚书》中的六人相提并论。
大理寺是中国最高的司法审查机构,有点类似于最高法院。
当然不是完全一样的。
刑法部、朝廷和大理寺被称为三大司法部门。
具体来说,刑罚部负责审判,朝廷负责监督,大理寺负责审计。
只有在这三项程序完成后,这些囚犯才能在秋季晚些时候被关押、斩首和处决。
弘治后,只看案卷,犯人不在寺内。
重大案件将由三个司法部门联合审理,一审由刑事部和帝国侦查院牵头,复审由大理寺牵头。
明代中期以后,刑名的柄由宦官代用,甚至大昭寺的宦官在大审判时也住在庭上。
清代沿明制,大理寺,随明而建。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大理寺改名为答李渊在等级上,大理清宫属于正三品,与正二品尚书存在一定差距。
然而,如果你已经成为一个大理寺卿,下一步是晋升到尚书。
按照明清时期的规定,大理寺卿很有可能升任刑部或工部。
至于能否走得更远,这要看个人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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