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体育自媒体

-ng体育自媒体
首页/火狐电竞/ 正文

大理寺受杖刑小说

admin2023-12-28火狐电竞22 ℃0 评论

整句可以翻译为“(他)为官严苛,(对审问之人)用刑极为惨重,有很多次都以杖刑把人打死了”。

北宋著名文学家欧阳修...于是刑部尚书乔允升,左都御史曹于汴,大理寺卿康新民,太仆寺卿蒋允仪,府丞魏光绪,给事中陶崇道,御史吴甡、樊尚璟、...。

宫廷只有杖刑这一种刑法么

  古代刑罚之一。

用荆条或大竹板拷打犯人。

杖作为刑种始自东汉。

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 以荆条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

北齐北周,将杖刑列为五刑之一。

其后相沿直至清末。

参见"
五刑"

  隋唐以来五刑之一。

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中国古代各个时期的杖刑  中国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见五刑)。

杖刑的起源甚早,《尚书·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说法,意即用鞭杖惩罚失职的官吏。

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

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在位)时,才把杖刑列入刑书,作为一项正式的刑罚手段。

梁颁有“□杖令”,规定杖用生荆制作,长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种。

大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围八分半;
法杖大头围一寸三分,小头五分;
小杖大头围一寸一分,小头极杪(《隋书·刑法志》)。

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

北齐、北周沿袭魏制,北齐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
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北周、北齐均允许以金赎杖刑。

  隋代废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

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

唐代杖刑同于隋。

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

讯囚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
常行杖,大头二分七厘,小头一分七厘;
笞杖,大头二分,小头一分五厘。

并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

”“杖长短粗细,不依令者笞三十。

”   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

宋代杖刑的特点是广泛用它作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宋史·刑法志》称:“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流三千里,脊杖二十;
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
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

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
徒二年半,脊杖十八;
二年,脊杖十七;
一年半,脊杖十五;
一年,脊杖十三。

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
九十,臀杖十八;
八十,臀杖十七;
七十,臀杖十五;
六十,臀杖十三。

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
四十、三十,臀杖八下;
二十、十,臀杖七下。

”   辽国杖刑,据《辽史·刑法志》记载,其数目为五十至三百。

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即用熟皮合缝,装沙半斤,长六寸,广二尺,加一尺许木柄,对犯罪者击打。

辽太宗时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剑击背,其数自十五至三十。

又有铁骨朵杖人的方法,铁骨朵是以熟铁打成八片虚合,用三尺长的木棍作柄,杖数为五至七下。

金国杖刑,“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荆臀”(《大金国志·熙宗纪年》)。

金熙宗皇统(1141~1149)时,令杖罪至百,臀背分受,后因脊近心腹,遂禁击背。

元代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凡五等,每等以十为差。

除讯杖外,皆臀受。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数自六十至一百,以十为差。

杖以大荆条为之,削去节目,长三尺五寸,大头径三分二,小头径二分二。

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为附加刑。

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
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

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清代杖刑沿袭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阔二寸,小头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

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时改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

至清末,杖刑始废。

手艺和技巧  三百六十行中没有这一行,但这一行绝对是靠手艺吃饭的。

笞杖在手,生杀、轻重仅在一念之间。

于是,怎么打人就成了一门学问。

李伯元《活地狱》第九回提到此事:   从来州县衙门掌刑的皂录,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预先操练熟的。

有的虽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伤;
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见皮肤红肿,而内里却受伤甚重。

  有人说,凡为皂录的,预先操练这打人的法子,是用一块豆腐,摆在地下,拿小板子打上去,只准有响声,不准打破;
等到打完,里头的豆腐都烂了,外面依旧是整整方方的一块,丝毫不动,这方是第一把能手。

凡是犯罪的人,晓得自己理屈,今日难免责打,不惜花钱给这掌刑的……   这样一来,掌握这种高超本领的人,不仅能够顺利完成笞杖任务,而且可以执法违法,从中渔利。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罚分考十四》记载,明代厂卫负责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训练时,先用皮革绑扎成两个人形,一个里面放上砖头,一个外面包上纸,然后再给他们穿上衣服,让校卒对他们行杖。

放砖头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轻内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轻,衣服也不要破损,但里面的砖头要打碎。

包纸的人形是用来练习“外重内轻”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来似乎打得很重,但里面包裹的纸不能损伤。

行杖要达到这样的水平才算合格。

  清代方苞《狱中杂记》中曾记载着他在刑部监狱中亲眼看见的一件事:有三个犯人遭受同样的杖刑,为了少吃点苦头,他们事前都贿赂了行杖的差役。

一个犯人送了三十两银子,被稍微打伤一点骨头,养了一个月的伤;
第二个犯人送了一倍的银子,只打伤一点皮肉,不到一个月就好了;
第三个犯人给了一百八十两银子,受刑后当晚就步履如常了。

  很显然,有钱人犯错误,只要打点得力,一般是可以免去皮肉之苦的。

最苦的是那些老百姓们,老钱见不着几个,到头来犯点错误,使不上银子,一准落得被狠揍一顿了事。

宋代的代表性刑罚是?

  刺配。

  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为以后各朝代继承,成为官方明文规定的刑罚体系。

为此,解决流刑三等惩治力度的不足也成为各朝代重要的司法课题。

到了宋代,统治者发明了独具特色的刺配法,并得到了充分发展。

  所谓“刺配”,就是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

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 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值得注意的是,刺配必须得黥刑的参与。

在汉文帝改革刑罚后,后世虽偶有使用黥刑,但总的来说,以笞代黥在北朝时已形成定制。

隋唐两代均不再使用黥刑。

因此,后晋刺配的创制,实际上是黥刑复活的标志。

刺配对后世的影响很大,远远不止一个宋朝,实际上,自此以后直到清朝的各个朝代都无一例外地援用了刺配之刑。

  刺配自宋初作为免死的刑种出现以后,行用逐渐频繁,法规日见繁密,实施日见规范,为司法者所倚重至于出现滥施的局面。

刺配起到的其实是五刑制中流刑本应承担的任务。

  《宋史·刑法志》中说:“配法既多,犯者日众,刺配之人,所至充斥。

”在《水浒全传》中,宋江、林冲、武松等人脸上都有刺字(时俗称“金印”)。

因此,武松醉打蒋门神,先要用一块膏药贴住脸上的金印,以防他人识其身份。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也谈到尸体检验时要仔细查看并记录尸体上有无刺字及刺字的内容。

当时有些流配犯人采用“艾炙”或“药取”的方法消除身上可供识别身份的标记。

宋慈说,用竹子打击身上炙过的地方就可以看出原来刺的字或图形。

可见,当时的主法者和犯罪者都已认识到刺字对人身识别的价值。

宋朝以后,历代执法者均沿用刺配法,直至清末。

  “配刑”于宋代形成制度,原因复杂,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完善刑罚体系的需要。

  从《宋刑统》的内容看,宋代刑罚制度沿制,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宋初“折杖法”创设,使其刑罚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所谓“折杖法”,据《宋史·刑法志》记载:  “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

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

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
徒二年半,脊杖十八;
二年,脊杖十七;
一年半,脊杖十五;
一年,脊杖十三。

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
九十,臀杖十八;
八十,臀杖十七;
七十,臀杖十五;
六十,臀杖十三。

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
四十、三十,臀杖八下;
二十、十,臀杖七下。

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

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

”  以上是为“折杖法”的内容。

按“折杖法”,笞、杖、徒刑被折为臀杖或脊杖执行后即予释放。

流刑和加役流被处脊杖后,其一年或三年的劳役刑就在本地执行,不必远徙。

这样刑法典中所规定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就变成杖刑(包括臀杖和脊杖)、徒刑和死刑,而且徒刑的适用范围还很窄,形成“刑轻不能止恶,故犯法日益众,其终必至于杀戮,是欲轻反重”的局面。

刑罚体系轻重失衡,等级结构极不合理。

  于是,宋朝政府遂在前代关于配刑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其内容,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刑种,并创设编管之刑,形成了以杖刑、徒刑、编管、配刑、死刑为内容的新的、等级结构基本合理的刑罚体系。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满足国家不断增长的各种工、杂役的要求。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劳动力的价值。

又因为宋代差役制度的弊端,使百姓惟恐避之不及,因此而产生的阶级矛盾也很尖锐。

为减轻百姓的赋役负担,缓和阶级矛盾,统治者便将一些杂役,以及官办的盐场、矿坑等场务的工役交由罪犯承担。

  按唐制,徒刑最多服役三年,流刑只服役一年加役流也仅服役三年,短期劳役刑对国家不断增长的工、杂役的需要无所补益。

而前代已经出现的配刑则是长期甚至终身服役,可较大程度地满足上述需求,故宋朝政府着意发展了这一刑种。

从现有资料看,宋代配隶所服的正是各种杂役、工役,如仁宗天圣时曾规定:“今后军人合移配者,并刺配商州坑冶。

”坑冶务即官办矿山或冶炼作坊,其工役特别繁重,除服工役,宋代的配隶主要是送往厢军的本城营和牢城营服杂役。

配隶中有一些人还被转充厢兵,如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诏:“罪人应配五百里以上,皆配陕西、河东充厢军,诸路经略司各两千人止。

”而宋代的厢兵,主要承担国家各种杂役,因为宋代厢军本身就是役兵,如《宋史·兵志三》于篇首即指出:  “厢兵者……在京诸司之额五,隶宣徽院,以分给畜牧缮修之役,而诸州则各以其事属焉。

建隆初,选诸州募兵之壮勇者部送京师,以备禁卫,余留本城,虽无戍更,然罕教阅,类多给役而已。

”  宋代配刑的适用范围极广,几乎对各种犯罪均可适用配刑。

宋真宗时关于刺配的法律规定有46条,仁宗庆历时有l70余条,南宋竟多达570条。

宋律规定,流、徒、杖刑都可以同时黥刺。

一般作为附加刑使用,特别流刑和充军、一定要附加黥刑,而且黥刺的方法多种多样。

初犯刺于耳后,再犯、三犯刺于面部。

流刑、徒刑犯刺方形,杖刑犯刺圆形,直径不过五分,也有刺字的。

《水浒传》中的武松,刺的是两行金印。

强盗犯、窃盗犯在额上刺“盗”、“劫”等字样,脸颊上还往往刺有发配的地点。

这一来,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要兼受杖其脊、配其人、刺其面三种刑罚,比唐律要严酷得多。

到南宋孝宗时,到处充斥被刺配的人,全国各地牢狱达几十万人。

元明小说中有很多有关刺配充军的记载。

如《水浒传》有关林冲发配沧州的记载。

林冲是施耐庵所著《水浒传》中梁山农民起义的杰出人物。

他本是宋徽宗时汴京八十万禁军教头,武艺超群,为人正派。

后因殿帅府太尉、奸臣高俅纵子行凶,助子为虐,为达到其儿子高衙内霸占林冲妻子的目的,设计陷害林冲,将其刺配沧州。

又暗中命令解差董超、薛霸二人在野猪林杀害林冲。

未逞,又派陆谦、富安持书信到沧州贿赂勾结管营,施行火烧草料场之毒计,妄图再次置林冲于死地。

结果逼得林冲怒杀陆谦、富安和差拨,雪夜奔上梁山。

林冲 ,这个封建统治的依附者,一变而成为反抗封建统治的造反英雄。

  林冲在史书上虽没有记载,却成为家喻户晓的人物。

沧州也因《水浒传》而闻名天下,成为历史上著名的流放地。

《水浒传》有关发配的记载很多,还有如武松被发配沧州牢城营,宋江被发配江州,卢俊义被发配沙门岛等记载,可见宋代发配之频繁。

  刺配刑弥补了“折杖法”实施后所造成的刑罚等级结构不合理的缺陷,同时也为国家增加了劳动力。

但由于刺配大量行用,其弊端也充分暴露出来。

  一方面,配刑附加刺面,毁人面目,留下终身耻辱之印记,易造成罪犯自暴自弃,不愿接受改造,从而使罪犯无由自新,如南宋时洪迈指出:“涅其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

久之益多,每郡牢城营,其额常溢,殆至十余万,凶盗处之恬然,盖无所耻也。

”  另一方面,配隶太多,给不少州县带来极大的经济负担,对逃亡的配隶有的地方政府故意不加缉捕,这些人则多重新沦为罪犯。

宋朝的刺配法对后世有直接影响,元明清均沿袭未改。

额 本文暂时没人评论 来添加一个吧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