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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审案例子-大理寺审案流程

admin2023-12-28sgwin棋牌21 ℃0 评论

大理寺审理什么案件

唐朝时期,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日趋成熟,而"
三法司"
制度是唐朝司法制度的重点,后世明清两朝皆以此制度为蓝本,将司法制度完善,由此可见唐朝"
三法司"
制度对后世的深远影响。

虽然封建王朝是以"
人治"
为主的落后时代,但唐"
三法司"
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封建统治者的司法智慧和法律精神,是值得后人所研究的珍贵史料。

大理寺与刑部 关于"
三司"
其在唐朝有两种含义,一种是"
三司受事"
中的"
小三司"
,另一种是"
三司推事"
中的"
大三司"

按通俗的说法来讲,所谓"
小三司"
主要涉及民间及普通民事审判,而"
大三司"
则负责诸如政治犯罪,贪官污吏,谋逆叛乱以及故意杀人等涉嫌"
十恶"
的案件。

"
小三司"
中的三司是为侍御史、给事中和中书舍人,而"
大三司"
中的三司是为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

而当代学界所研究的"
三司"
多位"
大三司"
,也就是所谓的"
三司推事"

唐朝时期三司之间的关系就已确定,大理寺负责案件审判,御史台负责案件监察,刑部则负责复核。

在唐朝,刑部不仅掌管司法行政,复核大理寺的审判结果及天下汇总的各类案件。

大理寺作为审判机关对其所处理的案件中,"
凡最抵流、死,皆上刑部"
,其主要审理的对象是为中央百官,而当代影视作品中将大理寺设定为管理基层刑事案件的司法机构,明显是严重的历史性错误。

大理寺主要处理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而对于其中诸如杖刑、流放以及死刑等案件判决必须要交付刑部进行复核,其他的则可以自行审理。

而关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在经过刑部复核后,再交由中书门下省中的大臣详议,最后再交由皇帝批准审核,方可生效。

大理寺是为第一审级,由大理寺审议结果后交付刑部参审,当刑部复核出现分歧时,刑部没有权利更改大理寺的审判结果,而是将案件送回大理寺重审,如果两部门的分歧无法解决时,则需要上报皇帝裁决,司法审判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属于最高统治者。

综上可知,刑部与大理寺对于案件的审理,大理寺是为第一审级,刑部则有复核权,但刑部没有修改审判的权力,刑部的审判权则凌驾于大理寺之上。

御史台与刑部、大理寺的关系 御史台与刑部、大理寺三部门分工协作,既相互配合又相互钳制。

而御史台作为专门的监察机构在唐朝拥有司法权,也就是影视作品中经常出现的"
三司会审"

除了和大理寺刑部共同审理案件外,御史台还具有独立的刑狱机构,因此御史台具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

此外,御史台中的官员拥有"
风闻言事"
的权力,所谓风闻言事,即在听闻有人犯罪时,无论是否有确切证据,御史台都可以直接向皇帝弹劾该人,大理寺与刑部要需要跟进,如果该嫌疑人犯确实无辜,御史台官员也不会背负诬陷的罪名,由此可见御史台权力的独特性。

对于一般的案件,凡是经过御史台审查之后,都要交付大理寺进行判决,其所处理的一般是御史官员自己弹劾或者由皇帝下令要审理的案件。

御史台对大理寺的审判进行监督,但无法干预大理寺的审判进程,因此在唐朝年间,由御史台提交的大多数的案件都被大理寺以证据不足为由取消审理。

但刑部和大理寺又处在御史台的监察之下,两部门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都要向御史台报备,御史官员也要前往两部门的府邸监督审判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

部门制衡与案件质量控制 自隋朝时起,统治者为了削减相权,开创了三省六部制,唐朝建立后,三省六部制在隋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

而唐朝构建的以三司为主的中央司法机构,体系可谓是简洁合理。

从三部门的职能分工上看,该体系既职责清晰又注重监督,三司制度更有效集中了统治阶级群体的意志和力量,把君主个人专制与宰相集体决议保持在了这个结构之中,可以说是既限制了个人专权所造成的的弊端,又避免了没有皇帝的群言堂,这对中央政府所建起的统一秩序的维系非常有利。

除了各部门间的制衡外,唐朝统治者颁布了一些法定制度,用来控制案件质量,减少徇私舞弊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了保证审讯的公正且符合国家利益,唐代建立了审讯回避制度,即"
换推"

司法官如果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师生以及同门关系,抑或是两者先前有仇隙等。

都符合唐代司法中的审讯回避制度。

当然,鉴于封建时代历史条件的限制,诉讼程序中的回避制度不可能完善执行,并且当时的被告人也不可能享有那么多的诉讼权利。

回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徇私现象,而死刑复核的出现则进一步减少了冤假错案的产生,自隋朝起,隋文帝就已开创了死刑复核制度。

贞观五年,大理寺丞张蕴古因"
李好德妖言惑众案"
被唐太宗一怒之下斩杀,这种不明不白的死刑方式令唐太宗懊悔至极,于是在隋制的基础上改进了死刑复核制度,也就是"
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复奏。

"
而随着佛教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深受佛教思想影响的唐太宗又觉得"
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

"
将死刑复核从中央政府扩大到地方州府,凡是州府所判决的死刑犯人,都要经过州府长官的三次复核,方可送入京师再审。

同时唐《断狱律》又规定凡是死刑犯人没有经过复核就执行的,相关主管人员都要被流放至凉州戍边,即使是死刑复核通过的犯人,仍要在狱中等待三日方可行刑,如果期限未满就处决犯人,主管人员罚俸一年,并领廷杖一百。

综上所得,唐朝的死刑复核制度已经达到了非常成熟且完备的阶段,这套制度对防止滥杀无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
三司"
与唐朝司法效率 唐朝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规范中央及各方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完成诉讼的所需时间,对违反时限规定的官员,唐律中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司法审判中,唐律规定官员要做到"
听狱宜速"

其中大理寺审理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刑部的审判复核不得超过十日,如果刑部对审判结果持有异议并发回重审,大理寺的重审时间不能超过十五日。

而对于司法官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间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的行为,政府将追究他们的责任。

唐宪宗继位后,更是明确了处罚违反审判期限规定的司法官员。

而唐朝法律对于一些无法及时结案的案件也有规定,此类案件不可严禁不决,而要有三司共议后再决定是否搁置。

这些都说明唐代对司法效率的有关规定已经相当成熟。

结语 所谓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唐代司法的三司体制有许多方面依然值得我们深思。

历经千年,唐代的司法体制仍有不少特色依然在闪闪发光,它的法律建设是封建社会之集大成者,其"
三司会审"
、"
三司相互制衡"
、"
回避制度"
以及"
死刑复核"
使得其司法制度初具现代法律的雏形。

除此以外,唐代对司法官员的监督也是相当严厉,说明统治者早已认识到国家兴亡与吏治之间的重要关系,唐代的监察制度形式手段丰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衡各政府部门和稳定政权的作用,在司法官吏上的分权与制衡不失为一条解决司法腐败的可选之路,但是唐朝并没有形成对监察权的制约,最终导致晚唐时期朋党之争与权力滥用,为其灭亡埋下了伏笔。

令人遗憾的是,即使唐朝拥有如此优秀的法律制度,却由于封建王朝政权的局限性,导致晚唐期间人治逾越于法治之上,法律制度沦为了朋党之间互相攻讦的工具。

地方节度使在各州郡的藩镇的割据行为又将自己的属地变为了国中之国,终于在公元907年,宣武军节度使朱温逼迫唐哀帝退位,灭唐建梁,这个有着璀璨法律的帝国最终在野心家的操纵下消散,空留给后人无尽的遐想。

古代查案的地方为什么叫大理寺

古人迷信,认为负责刑狱的官员取这大和星两个星名利于量刑决狱。

寺这个字本来就具有恭谨,严肃的涵义在其中,所以一度被当作有些官署的名称。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

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

扩展资料: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

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明、清均正三品。

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元丰官制行,置大理寺卿一人,大理寺少卿二人,大理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

参考资料:-大理寺。

显微镜下的大明讲了些什么故事

《显微镜下的大明》书讲述的是六个深藏于故纸堆中的明代基层政治事件,电视剧是其中一个故事。

作者从明代的一系列罕见民间档案文书里,挖掘出这些尘封已久的故事。

这些档案是中国历史中绝无仅有的奇迹,它们着眼于平民的政治生活,而且记录极为详尽。

在这里,我们能看到朴实的百姓诉求、狡黠的民间智慧、肮脏的胥吏手段、微妙的官场均衡之术,从无数个真实的细节里,展现出一幅极其鲜活的政治生态图景。

这六个事件聚焦于一府一县乃至一村之内,记录的是最底层平民的真实政治生活:当遭遇税收不公时,他们如何愤起抗争;
当家族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如何兴起诉讼;
当政治利益与商业利益发生矛盾,他们如何与官府周旋博弈;
当朝廷要求整顿户籍,他们又是如何从中造假牟利的。

《显微镜下的大明》电视剧改编自马伯庸的历史读本《显微镜下的大明》六案中的“丝绢案”,讲述了算学天才帅家默从县衙税簿中意外发现该县承担了周围七县此前百余年的丝绢税负,由此开启从县衙到府衙乃至更高行政单位的拨乱反正之路的故事。

作者简介马伯庸是一位作家,人民文学奖、朱自清散文奖、银河奖得主,有“文字鬼才”之誉。

被评为沿袭“‘五四’以来历史文学创作的谱系”,“文字风格充满奇趣”。

代表作:《显微镜下的大明》《长安十二时辰》《古董局中局》《三国机密》《风起陇西》《草原动物园》。

显微镜下的大明有几个故事

《显微镜下的大明》有六个故事,分别为:《学霸必须死——徽州丝绢案始末》《笔与灰的抉择——婺源龙脉保卫战》《谁动了我的祖庙——杨干院律政风云》《天下透明——大明第一档案库的前世今生》《胥吏的盛宴——彭县小吏舞弊案》《正统年间的四条冤魂》。

《显微镜下的大明》是马伯庸创作的历史类纪实文学,首次出版于2019年1月。

该书是一部纪实文学,作者从明代的一系列罕见民间档案文书里,挖掘出尘封已久的六个故事。

内容简介一、《学霸必须死——徽州丝绢案始末》描写的是歙县民众遭遇不公平征税而奋起抗争的旧案。

明朝徽州府统辖六县:歙、黟、休宁、婺源、祁门、绩溪。

其中,歙县最大,占经济总量一半,且是徽州府所在地。

明朝朝廷苛捐杂税本来就重,建国初期朝廷向徽州征派“人丁丝绢”8780匹,本应由六县均摊,却因基层小吏作祟,改换科目由歙县完全承担。

歙县百姓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节衣缩食、平白无故多交了200年杂税。

一个人的偶然发现和揭露,使得得知真相后的歙县各色人等与上级官府和其余五县之间,展开了长达数年的周旋博弈,最终演变为暴乱。

二、《谁动了我的祖庙——杨干院律政风云》讲述了明代徽州人如何巧妙使用司法手段进行反复较量,恶僧如何“强行碰瓷”、巧取豪夺他人祖庙,士绅如何用司法手段维护财产权益的过程。

书中通过平民视角,见证了明代司法体系在基层的奥妙运用传奇。

三、《笔与灰的抉择——婺源龙脉保卫战》婺源龙脉案讲述了婺源县一条龙脉屡被破坏,“迩来秋闱不振”,科举不振,皆因龙脉风水被破,引发了起窑烧灰与禁绝取石长达上百年的持久拉锯战。

四、《天下透明——大明第一档案库的前世今生》讲述了明朝从朱元璋建立以来到崇祯自缢煤山,276年的历史中有260多年与这个档案库息息相关。

朱元璋为了能够更好地掌管从蒙古人手中接下来的王朝,于洪武四年正式开始了户籍登记和管理工作,历经十年又开始了土地清查,确立了里甲制,配合赋役黄册户籍登记簿册和鱼鳞图册的实施来加强对基层的管理。

这个黄册集户籍、土地、徭役于一体,是大明王朝高度集权的一座高山。

当时大明都城在南京,这个黄册的保存几经调研最终选在了与外隔绝的玄武湖四个岛上,刀枪不入地守护着大明王朝的六千万子民,而最终消亡于大清入关后的战火之中,成为这个王朝最后的星火。

五、《胥吏的盛宴——彭县小吏舞弊案》刻画了因一件小的官司,却引来了无数胥吏贪婪定义,胥吏凶悍如虎、生事害人之恶展露无遗。

六、《正统年间四条冤魂》描写了四个无辜清白百姓,平白蒙受冤屈不说,碰到靠谱官员本可以脱罪归家,却被裹挟入朝廷斗争冤屈而死的故事。

作品鉴赏《显微镜下的大明》是历史纪实作品,虽非小说却胜似小说。

作者从剖析大明六个基层治政案件入手,剖析案情来龙去脉,描绘了六个尘封已久的明朝基层治政故事。

六个故事过程跌宕起伏,细节妙趣横生,结局发人深省。

每个案件峰回路转的波折,环环相扣,看得舍不得丢下。

看完后,那些似曾相识的情景不断浮现,让人回味无穷。

该书仿佛一张完美的速写,将大明王朝的衰落之姿刻画得惟妙惟肖。

覆巢之下,焉有完卵?随着大明的倒塌,案件中那些生动的人物以及他们孜孜以求的功名利禄,也都随着大明的终结落了个暗淡无光的结局。

以上内容参考 -显微镜下的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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