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犯人站在高木上面,脖子上挂巨石,叫“玉女登梯”。
用铁圈梏住犯人的头,再往圈里钉木楔,直到把犯人钉得脑裂髓出;
此外还有用竹签刺人指甲,用热醋灌鼻等。
往往不等上刑,犯人就已吓得魂飞天外,宁可承认罪名,求得快死。
武则天的侄子武承嗣想当太子,豫王李旦成了他的绊脚石。
武 承嗣先派人告密,杀了豫王的两个妃子,之后又诬告豫王谋反。
武则天派来俊臣处理。
来俊臣把豫王身边的人全都抓来审问。
开始这些 人都替豫王辩解。
来俊臣下令上刑,没过半个时辰,一个个血肉模糊,奄奄一息,只好按着来俊臣的要求胡说一气。
他们刚要在纸上画押,只见一个人闯了进来,大声喊道豫王根本没有反心,为什么硬逼他们乱说?我是乐工安全藏,我可以剖心作证。
” 说完拿出刀来,照胸前一划,血流如注,五脏都露了出来。
这件事太突然,来俊臣也惊慌失措了。
武则天听说以后,叫人把安全藏抬进宫去治疗,并下令停止审讯,把抓来的人全部释放,一场大冤案才算避免了。
酷吏的横行,引起了人们极大不满。
武则天看到群情激愤,想杀几个酷吏,缓和一下矛盾。
天授二年,有人告发周兴曾参与杀害废太子李贤,武则天让来俊臣负责审问他。
一天,来俊臣假装去拜访周兴,两人边吃饭边聊天,兴致很高。
突然,来俊臣对周兴说现在的犯人狡猾得狠,他们大都不肯轻易认罪,你有什么好办法吗? ” 周兴说这有什么难的,取一个大瓮架起来,四周用炭火烧,然后把犯人放进瓮中,还怕他不认罪吗? 来俊臣听完,马上吩咐手下人抬来一个大瓮,四周架上炭火,眼看把大瓮烧得烫热,来俊臣站起来对周兴拱了拱手,说皇上让我来审讯老兄,请君入瓮吧。
周兴愣了愣神,如梦初醒,慌忙低头认罪。
来俊臣按规定判了周兴死刑,武则天出面干预,改成了流刑,结果在流放的路上被人杀死了。
周兴死后,来俊臣并没有收敛,他的野心越来越大。
想用诬告的办法除掉武承嗣、武三思和武则天的女儿太平公主,自己独掌大权。
武承嗣等人知道来俊臣手段毒辣,便先发制人,把他抓了起来。
武则天也想赦免他,无奈许多大臣上书,要求处死他,武则天只得下令把他处死了。
参考资料来源:——周兴 参考资料来源:——来俊臣 来俊臣怎么死的 被武则天处死了。
来俊臣想罗织罪名诬告武氏诸王及太平公主,又想诬告皇嗣李旦及庐陵王李显与南北衙禁卫军一同谋反,希望借此窃取国家权力,卫遂忠告发他。
武氏诸王及太平公主恐惧,共同揭发他的罪恶,将他关进监狱,有司判处他死刑。
武则天想赦免他,处死的奏章送上已经三天,仍不批下。
王及善说:“来俊臣凶残狡猾,贪婪暴虐,是国家的大恶人,不除掉他,必然动摇朝廷。
”武则天游览宫廷园林时,吉顼牵马,太后向他询问宫外的事情,他回答说:“外边的人只奇怪处死来俊臣的奏章没有批下来。
” 武则天说:“来俊臣有功于国家,我正在考虑这件事。
”吉顼说:“于安远告李贞谋反,后来真的反了,于安远现在只任成州司马。
来俊臣聚集为非作歹的人,诬陷好人,贪赃受贿的财物堆积如山,被他冤屈而死的鬼魂满路,是危害国家的坏人,有什么可怜惜的!”武则天于是批准处死他。
万岁通天二年(697年)六月三日,武则天将来俊臣斩于闹市并陈尸示众。
人们不论是老少都憎恨他,争相去剐他的肉,很快就把他的肉割的丝毫不剩。
扩展资料: 来俊臣的残酷手段: 唐朝女皇武则天有两个酷吏,一个叫周兴,一个叫来俊臣。
他们利用诬陷、控告和惨无人道的刑法,杀害了许多正直的文武官吏和平民百姓。
有一回,一封告密信送到武则天手里,内容竟是告发周兴与人联络谋反。
武则天大怒,责令来俊臣严查此事。
来俊臣心里直犯嘀咕,他想,周兴是个狡猾奸诈之徒,仅凭一封告密信,是无法让他说实话的;
可万一查不出结果,太后怪罪下来,我也担待不起呀。
这可怎么办呢?苦苦思索半天,终于想出一条妙计。
他准备了一桌丰盛的酒席,把周兴请到自己家里。
两个人你劝我喝,边喝边聊。
酒过三巡,来俊臣叹口气说:“兄弟我平日办案,常遇到一些犯人死不认罪,不知老兄有何办法?”周兴得意地说:“这还不好办!” 说着端起酒杯抿了一口。
来俊臣立刻装出很恳切的样子说:“哦,请快快指教。
”周兴阴笑着说:“你找一个大瓮,四周用炭火烤热,再让犯人进到瓮里,你想想,还有什么犯人不招供呢?” 来俊臣连连点头称是,随即命人抬来一口大瓮,按周兴说的那样,在四周点上炭火,然后回头对周兴说:“宫里有人密告你谋反,上边命我严查。
对不起,现在就请老兄自己钻进瓮里吧。
” 周兴一听,手里的酒杯啪哒掉在地上,跟着又扑通一声跪倒在地,连连磕头说:“我有罪,我有罪,我招供!”。
来俊臣这么大胆,最根本的原因是他背后有武则天的支持,他当然非常怕死,但他很清楚,只要武则天一天不倒台,他就不会死。
其实这个人在历史上的名声非常差,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他发明了来氏族八法,用来作为审讯逼供的手段。
这在历史上是非常出名的,可以说是臭名昭著。
可就是这样一个残忍冷血的人,在当时的唐朝是朝廷里面炙手可热的人物。
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他的这种行为非常符合武则天的口味。
或者换了一个说法,他就是为了迎合武则天的喜好而做出这样的事情,他很清楚这样做能够帮助他飞黄腾达。
至于说对李隆基的生父用刑,这在历史上是没有考究的,在我看来这根本就不可靠了,应该是民间谣传。
因为我们很清楚当时的唐朝名义上还是李家的唐朝,无论这个人有多胆大,他也不可能做出这样的事情。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当时他确实是对很多身份尊贵的人用了极其残酷的刑。
这也导致他当时得罪了非常多的人,在武则天倒台之后,这些人对他仍然非常记恨。
他最后的结局也是非常凄惨,受到了很多人的报复。
其实他当时应该也非常清楚,当自己的后台没有了之后,肯定会有这样的报复。
只能说被当时所受到的待遇冲昏了头脑,才有这样不理智的想法,也可能是这个人本来生性就非常残忍。
不管怎么说,这个人在历史上也都是一个反面的教材,所以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仔细考虑一下这件事情所带来的后果。
法律分析:大理寺是由秦汉廷尉转化而来,长官为大理寺卿(正三品),位九卿之列。
在北齐时候正式改为大理寺,到了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掌管刑狱案件审理,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
法律依据:《旧唐书·职官志》 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为九寺《宋史·志》 第一百三十五 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司天监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
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
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
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
成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
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隋以后沿用。
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土,又曰理。
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
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
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也裁。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
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
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
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
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
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大理寺卿一人,大理寺少卿二人,大理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
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
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
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
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
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
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
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
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
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
七年,置详断习学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
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于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涉岁时。
稽参故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
”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
初,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
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
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
”三年,诏依旧供报。
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
又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点检。
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
六年,又诏:“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覆议;
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
”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
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
”诏刑部、吏部同著为令。
八年,诏大理寺推断事应奏及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佑元年,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
三年,三省请罢右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
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
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
旧条,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
二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
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
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
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
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
五年,依熙、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
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
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
中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
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
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
又立比较法以惩差失。
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
亲书断语,最为劳若。
”诏增置,以八员为额。
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
绍熙初,除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
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
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
庆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断绝之法。
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指挥,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
左断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
曰宣黄,掌凡断讫命官指挥;
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
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
曰开拆;
曰知杂;
曰法司。
又有详断案八房,专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
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
吏额;
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
隆兴共减七人。
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
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
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
曰知杂。
又有开拆、表奏二司;
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
吏额;
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
隆兴共减五人。
大理寺一般设有:卿一人,从三品;
少卿二人,从五品下。
掌折狱、详刑。
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
系者五日一虑。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
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
唐中宗时废狱丞。
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正二人,从五品下。
掌议狱,正科条。
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
五品以上论者,莅决。
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丞六人,从六品上。
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
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
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
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
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
十负为一殿。
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
掌率狱史,知囚徒。
贵贱、男女异狱。
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
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
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
评事八人,从八品下。
掌出使推按。
凡承制推讯长史,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
录事二人。
△鸿胪寺 卿一人,从三品;
少卿二人,从四品上;
丞二人,从六品上。
掌宾客及凶仪之事。
领典客、司仪二署。
凡四夷君长,以蕃望高下为簿,朝见辨其等位,第三等居武官三品之下,第四等居五品之下,第五等居六品之下,有官者居本班。
△典客署 令一人,从七品下;
丞三人,从八品下。
掌二王后介公、酅公之版籍及四夷归化在籓者,朝贡、宴享、送迎皆预焉。
酋渠首领朝见者,给禀食;
病,则遣医给汤药;
丧,则给以所须;
还蕃赐物,则佐其受领,教拜谢之节。
有典客十三人,府四人,史八人,掌固二人。
掌客十五人,正九品上。
掌送迎蕃客,颛莅馆舍。
△司仪署 令一人,正八品下;
丞一人,正九品下。
掌凶礼丧葬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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