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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审判编制法》-大理寺审判流程

admin2023-12-29KB体育21 ℃0 评论

5、诉讼法律和法院组织法 (1)诉讼法律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

前者因各省反对成了废案。

后两者还没有实行,清朝就灭亡了。

(2)法院组织法 1906年《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9年...。

简述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

  一、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  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 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是指每年农历秋8月中 下旬在天安门前金水桥西进行的、由军机大臣、 内阁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等中央各部院 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侯案件的审判 制度。

审理结果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由 皇帝作出最后裁决。

)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

乾隆年间编修《秋审条款》,详细规定朝审、秋 审的时间、会审机关、管辖范围及处理办法等 内容,表明清朝会审制度的完备化。

  二、会审制度:  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议,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并于1868年订立《上海洋径浜设馆会审章程》。

不仅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外国领事有权参加会审。

就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也得参与会审。

会审公廨的建立是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唐至清代的会审制度

会审制度主要有“三司会审”、“会官审录(1397年)”、“九卿圆审”、“热审(1404年)”、“朝审(1459年)”、“大审(1481年)”等。

清承袭明制,会审情形甚多,大多成为制度。

清代基本会审制度有“三司会审”、“小三司会审”、“王大臣九卿会审”、“热审”、“朝审”等。

1、三司会审  是在唐代“三司推事”(“三司推事”是唐宋以来,对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共同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概括)基础上发展形成的。

明代正式确立“三法司”的体制。

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因明太祖下令“议狱者一归于法司”而得名。

明清时期,重案、疑案或亟须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会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进行最后裁决。

2、小三司会审  指三法司堂上官的属官包括监察御史、刑部主事、大理寺寺正等会审案件,这种会审因与三法司会审相比,案件性质较轻,官员级别较低,因而称为“小三司会审”。

明嘉靖十三年定制。

御史代表皇帝行使重案的复审权。

凡是各省府录罪囚,都由皇帝下诏指定御史负责进行会审,并具报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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