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审判权;
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大理寺侧重于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划分与明代大不相同。
其中刑部权力比较大,而大理寺的地位则远不如前代,其职责只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仿西方司法独立,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作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大理寺主要的职能是案件复核,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大理寺是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大理寺审核通过的案件,刑部、都察院才可以具狱发遣。
大理寺如果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抗诉,最终一般会上奏圣裁。
都察院主要相当于现在的监察机关,负责纠察百官。
大理寺历史沿革:大理寺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
那个时候,被称之为廷尉。
审核各地刑狱重案。
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的时候,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
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这一称呼,都把廷尉称之为大理寺。
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级别被称之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
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
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大理寺在西安市,具体地址是西安市西举院巷附近西门内西大街北侧。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理机关。
越南古代仿中国,亦设置有大理寺这一机关。
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历史沿革:秦汉为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历代因之。
秦汉时期以廷尉主刑狱,审理各地刑狱重案。
西汉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将廷尉改作大理,后又改回。
北齐首先设大理寺,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
后沿用此制。
宋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
其主官称卿,下设少卿、丞及其他员役。
以上内容参考:-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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