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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政和科举考试;
2、祠祭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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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吉礼、凶礼事务(祭祀);
3、主客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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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外交);
4、精膳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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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筵飨廪饩牲牢事务(宴会) 其中,科举和外交是礼部的主要职责 可见,貌似礼部的部分职能和鸿胪寺是重叠的,但其实也是有分别的 外交方面,外国来使的接待以及国书投递等工作皆有礼部负责,鸿胪寺负责的是外国使臣朝见皇帝时的礼仪引导 祭祀方面也差不多,礼部负责卜问吉凶及准备祭祀,鸿胪寺则负责祭祀过程中的礼仪 说白了,礼部负责后勤,鸿胪寺负责司仪(主持人) 明朝大理寺简介 大理寺,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
置左右少卿,从五品;
左右寺丞,正六品。
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审刑司,共平庶狱。
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
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
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执法机关是很重视的,据《明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为卿,并说:“
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
盖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
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
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
。
大理寺所掌为“
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
要做到“
推情定法”
,“
刑必当罪”
,使“
狱以无冤”
是很不容易的。
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据《梦余录》记载,宣德时,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 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专详谳。
居是职者,必得其人。
其官属,宜从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称者黜之,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
违者,一体论罪。
蹇义奏疏所提出的原则实际上是无法实行的,尤其是明中期以后,大理寺之权竟落入“
庸劣不称者”
之手。
以至刑狱不清,冤案四出。
所以,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黄绾又上疏世宗: 法司所以理刑名,至于大理寺职司参驳,关系尤重。
凡任两寺官,非精律例,见出原问官之上,何以评其轻重,服其心乎?近见两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晓,即欲断按庶狱,未免有差。
原问官因得指摘罅漏,借为口实,至于参驳。
本寺亦不降心,辄逞雄辩,往复数次,淹累囚众,至不得已,将就允行。
刑狱不清,职此之故①。
由于用人不当,庸劣当权,不精律例,偏执己见,因而拷掠成狱,“
捶死狱中”
,论罪不当,“
重囚称冤”
者往往有之。
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狱,执法不阿。
如《明史·
虞谦传》记载仁宗时,虞谦为大理寺卿、吕升为少卿,能“
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尝语人曰:‘
彼无憾,斯我无憾矣’
。
”
又《明史·
马森传》载,马森为大理卿,屡驳疑狱,与刑部尚书郑晓、都御史周廷称为“
三平”
。
但大理寺卿有时也受到权臣的制约,不能公正治狱,《明史·
王用汲传》载,万历时,王用汲为大理少卿,遇法司议胡槚、龙宗武杀吴仕期案,定胡、龙二案犯谪戍。
用汲认为量刑不公,驳奏曰:“
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
盖谓如上文‘
罪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之律也。
仕期之死,槚非主使者乎?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今仅谪戍,不知所遵何律也?”
神宗欲从用汲之言,可是阁臣申时行等则认为仕期自毙,宜减等。
这个依法本该判处死刑的案犯,就以谪戍从轻发落,可见在封建社会,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维护法律尊严的。
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
三法司”
,国家的重大案件,常由“
三法司”
会审。
但是中期以后,大理寺执法之权被夺,实际上只能核阅案卷而已。
。
从隋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1、大理寺卿:掌平决狱讼。
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
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
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2、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
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
唐时为从四品上。
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
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
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3、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
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
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
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
唐时为从六品上。
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
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
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
4、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
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
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
北齐时为六品。
隋时为正六品下。
唐时为从五品下。
宋时为从七品。
明、清时为正六品。
5、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
隋时始置,为正九品。
唐时为从八品下。
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
明朝升为正七品。
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6、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
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
7、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
8、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
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
9、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
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
掌本寺文件的出纳。
以上内容参考:-大理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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