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台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事务。
有大案要案,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要派人联合审案,叫做“三司推事”,后来它又有了一个更通俗的名字,叫 “三司会审”。
参考资料:-大理寺狱。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唐前期,大理寺所能处理的只是在京百官司官吏和“非籍贯在京”的普通百姓所犯的徒以上的罪案,其余徒以上罪案由河南府、京兆尹负责。
可见唐前期大理寺只是与京兆、河南府共同分享两京地区的司法政务处理权。
唐后期,从广德元年起,案件都必须先经过大理寺正断,刑部详覆之后,再以奏状向皇帝报告,最后皇帝将案件及大理寺、刑部的意见出付中书门下商量处分。
之后经德宗朝、宪宗朝,该制度又有所反复。
直到穆宗朝方才实现了“天下刑狱,须大理正断,刑部详覆,下中书门下处分”的机制。
至此,唐代司法政务必须经大理寺正断,刑部复核的新机制形成。
大理寺也由唐代前期的两京地方司法机构成为皇帝处理天下奏狱的具体审判机关。
扩展资料大理寺机构设置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
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
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
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
咸平二年始定置。
参考资料——大理寺。
大理寺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
大理寺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大理寺主要的职能是案件复核,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大理寺是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大理寺审核通过的案件,刑部、都察院才可以具狱发遣。
大理寺如果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抗诉,最终一般会上奏圣裁。
都察院主要相当于现在的监察机关,负责纠察百官。
大理寺历史沿革:大理寺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
那个时候,被称之为廷尉。
审核各地刑狱重案。
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的时候,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
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这一称呼,都把廷尉称之为大理寺。
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级别被称之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
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
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大理寺这个名字,最早出现于北齐,秦汉时期为廷尉,唐代成为九寺之一。
而到了宋朝,大理寺虽然还是最高审判机构,但是却明显受到了制约。
大理寺一般设有最高长官,大理寺卿一名,为从三品。
次级长官,大理寺少卿两名,为从四品。
其余的正、丞、主簿、狱史等人数量也有确定。
作为发展的比较完整地审判机构,大理寺的职能其实和刑部有所冲突重复,因此两者既有分工也有钳制。
大理寺的管理制度大理寺的官员选拔有着明确规定,在古代也有“法考”一说。
两宋时期统治者会进行法律考试,其中“明法”、“新科明法”以及“试刑法”是甄别法学人才的重要手段。
而这些考试都是在科举之中,因此有的考试或许会因为擅长法律,在高中之后会直接被划拨大理寺。
当然还有上文谈及的从州府县衙提拔官吏进入大理寺任职。
这其中大多是低级文官,经过专门为升迁设立的“铨试”而进入大理寺,也有因为经验丰富,断案能力高而进入大理寺的特例。
对比大理寺官员的选拔,大理寺官员的任职时间就显得有些随意。
宋朝没有明确规定大理寺官员的任期,不过宋朝却出台了许多奖励制度来鼓励大理寺卿连任。
即使有大理寺卿因为个人问题要辞职,也必须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在交接时,不会耽误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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