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卿二人,从四品上。
掌折狱、详刑。
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
系者五日一虑。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
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
唐中宗时废狱丞。
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正二人,从五品下。
掌议狱,正科条。
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
五品以上论者,莅决。
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丞六人,从六品上。
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
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
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
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
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
十负为一殿。
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
掌率狱史,知囚徒。
贵贱、男女异狱。
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
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
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
评事八人,从八品下。
掌出使推按。
凡承制推讯长史,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
录事二人。
唐朝的大理寺少卿相当于现在的中国最高法院的副院长。
掌刑狱案件审理。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唐代大理寺主要负责审理犯徒刑以上罪的京官,京官所犯徒刑以下的笞、杖刑则由本司长官负责处理。
由于笞、杖刑是轻刑,官吏犯笞、杖轻刑并不处以真刑,而是代以赎刑。
唐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唐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审理中央官吏徒刑以上的案件;
此外,天下疑狱有时也由它审理;
大理寺有时还要奉旨派司直或评事出使地方推案。
但是,唐代的大理寺既不是唯一的中央审判机关,它有没有徒刑、流刑和死刑的终审权,说它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不准确的,它只是中央一个专门的审判机关,具有较多的审判职能。
1、大理寺卿:正三品,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
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2、顺天府尹:正三品,顺天府,明清时期整个北京地区的行政区划。
北京的治安与政务的最高行政长官,相当于现今的北京市市委书记、市长,一般和奉天府府尹等是正三品的文职外官。
3、刑部尚书:正二品,掌管全国司法和刑狱的大臣,明代为正二品,清代为从一品。
刑部尚书,中国古代官职,公检法司四长合一的职务。
扩展资料:1、大理寺卿:大理寺作为封建朝廷最高审判机关之一。
秦时称为廷尉,汉因之。
汉景帝中更名大理,其后时称大理,时称廷尉。
北齐置大理寺。
隋承北齐之制置大理寺,唐以后的各个朝代均承前朝之制设大理寺。
唐高宗、武则天时也曾一度改名详刑寺、司刑寺。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
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2、顺天府尹:在北京,它是有着跟御史台、九门提督府等衙门有几乎相等的权限。
而且,顺天府还有承接全国各地诉状的资格,相当于一个小刑部。
虽然顺天府阶层不高,很难在众多的事情上做出最后的决断,但是,顺天府尹可以直接上殿面君。
3、刑部尚书:中国古代官署刑部的主官。
刑部尚书的官职最早出现于隋,明、清两代沿袭此制。
参考资料:-大理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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