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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被皇帝训

admin2023-12-29im电竞20 ℃0 评论

古代大理寺是什么部门

大理寺是司法部门。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唐代为九寺之一,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

大理寺是古代重要的一个官署名,专门负责刑狱案件的审理,它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的法律机构。

秦汉时期,是由廷尉专门负责案件审核,那时候的刑罚主要以商鞅变法时期修订的法律为主,后随社会发展,法律也有所改变。

大理寺的主要官吏有哪些?

从隋起,大理寺的寺官各朝常设的都有:1、大理寺卿:掌平决狱讼。

大理寺卿是全国三大司法长官之一,正三品。

掌握全国刑狱的最高长官。

置大理寺的最初目的,是因为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自行勾决死刑犯人,造成不少冤假错案。

为了使刑狱汇总,始置大理寺,作为复审机关。

2、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

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

唐时为从四品上。

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

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

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3、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

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

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

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

唐时为从六品上。

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

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

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

4、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

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最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

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

北齐时为六品。

隋时为正六品下。

唐时为从五品下。

宋时为从七品。

明、清时为正六品。

5、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

隋时始置,为正九品。

唐时为从八品下。

宋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

明朝升为正七品。

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6、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

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

7、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

8、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

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

9、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

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

掌本寺文件的出纳。

以上内容参考:-大理寺卿。

大理寺的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大理寺是我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机构,类似于现代的最高法院。

秦代时,掌管狱讼的人称为廷尉,汉代一度改廷尉为大理,后改回。

北齐时,确定以大理寺为官署名,作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正三品(隋之后各代均为从三品),少卿为其副职。

后除元代外,历代因之。

大理寺虽名义上为历代的中央审判机关,但在各代的具体职权时有变化。

唐代,大理寺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城徒刑以上的案件,与刑部共同行使审判权;
宋代,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审判权;
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大理寺侧重于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划分与明代大不相同。

其中刑部权力比较大,而大理寺的地位则远不如前代,其职责只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仿西方司法独立,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作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大理寺什么时候设立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的一个重要司法机构,在唐代就已经开始设立。

但是,大理寺什么时候正式成立呢?根据历史资料,大理寺在唐代时期就已经设立,它是由宰相、司法官和御史等人组成的。

唐朝大臣魏征曾经说过:“大理寺如太医院、礼部和六部一样,是国家的重要机构,应当加以重视。

”可见唐代时期,大理寺的地位已经非常重要。

宋代时期,大理寺继续保留并发扬光大。

当时的大理寺由右司、左司、刑司、狱司和印司五个部门组成。

这也是大理寺发展最繁荣的时期。

元代时期,大理寺的地位逐渐下降。

元朝政权对大理寺进行了重组,将狱司和刑司合并,改名为刑狱司。

虽然大理寺的名称一直保留下来,但是它的实际职能却被元朝政权彻底削弱。

明代时期,大理寺的地位逐渐恢复。

明朝政权重新设立了大理院,使大理寺成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司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清代时期,大理寺逐渐衰落,其职权逐渐被削弱。

清朝政府在西方文化的影响下,逐渐开始向西方靠拢,尊重个人权利和地方自治。

大理寺作为一个既代表中央权力、又具有一定地方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再适应时代的要求。

综上所述,大理寺在唐代时期就已经开始设立,但是其职能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从唐代到明代时期,大理寺的地位和职能都得到了不断加强。

但是在清朝时期,由于历史环境的变化和社会制度的改变,大理寺的存在逐渐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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