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皆误,不得独死。
”繇是与校尉皆免。
时选者盛集,有诡资廕冒牒取调者,诏许自首;
不首,罪当死。
俄有诈得者,狱具,胄以法当流。
帝曰:“朕诏不首者死,而今当流,是示天下不以信,卿卖狱邪?”胄曰:“陛下登杀之,非臣所及。
既属臣,敢亏法乎?”帝曰:“卿自守法,而使我失信,奈何?”胄曰:“法者,布大信于人;
言乃一时喜怒所发。
陛下以一朝忿,将杀之,既知不可而寘于法,此忍小忿、存大信也。
若阿忿违信,臣为陛下惜之。
”帝大感寤,从其言。
胄犯颜据正,数查,参处法意,至析秋毫,随类指擿,言若泉涌,帝益重之。
迁尚书左丞。
矜其贫,特诏赐钱十万。
翻译:戴胄戴胄,字玄胤,相州安阳人。
生性坚定正直,办事聪明精干,最擅长文簿。
隋朝末年,任门下录事,纳言苏威、黄门侍郎裴矩厚爱礼遇他。
任越王杨侗给事郎。
王世充谋划篡权,戴胄游说他说:“君臣从大义上讲是父子,休戚与共。
您担当国家重任,国家的存与亡,就在今天。
希望您尊重辅佐王室,仿效伊尹、周公使天下逢凶化吉。
”王世充欺骗他说:“好。
”不久胁迫越王为他加九锡,戴胄又直言极谏,王世充没有采纳。
出任郑州长史,派他与王行本守卫武牢。
秦王攻克武牢,引荐他任秦王府士曹参军,封为武昌县男。
大理少卿空缺,太宗说:“大理少卿,是关系到人命的官职,戴胄清廉正直,正是这个人选。
”当天就任命戴胄。
长孙无忌受到召见,没有解下佩刀就进入东上合。
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认为监门校尉没有发觉,应当处死刑;
长孙无忌赎罪。
戴胄说:“校尉与长孙无忌的罪相同,臣子对於皇帝不能说有失误。
法令上注明:供奉皇帝的汤剂、饮食、舟船,即使属於失误都是死罪。
陛下念长孙无忌的功劳,原谅他可以。
如果只惩罚长孙无忌,而杀死校尉,不能称之为刑法。
”皇帝说:“法令是天下人的法令,朕怎麽能偏袒亲戚!”下诏重新议罪,封德彝坚持己见,皇帝准备依从。
戴胄说:“不对,校尉因长孙无忌而获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理;
如果都是失误,不应该处死他一个人。
”因此长孙无忌与校尉都被免除死罪。
当时应考的人云集京城,有人假称有资荫冒用谱牒以求受到选拔,下诏允许他们自首;
不自首的,论处死罪。
不久查出欺诈得逞的人,判案定罪,戴胄认为依法应当流放。
皇帝说:“朕下诏不自首的人处以死刑,你如今却说应当流放,造就等於告诉天下人朕不讲信用,难道卿接受贿赂要减兑罪犯的刑罚吗?”戴胄说:“陛下当时就杀死他,臣管不上。
既然交给臣处理,臣怎麽敢违反法令呢?”皇帝说:“你只管自己守法,而让我失信於人,怎麼办?”戴胄说:“法令,是向人宣扬大信;
言语却是因一时的喜怒而随口说出的。
陛下因一时的忿怒要杀他,既然知道不可行才交给法律部门,这是容忍小忿,保存大信。
如果为了发泄一时的忿恨而违背信用,臣为陛下惋惜。
”皇帝大为感动醒悟,听从了他的话。
戴胄屡次冒犯圣上据理力争,参预处理案件以法令条文为依据,分析细致,逐条指出所犯的罪行,言如泉涌,皇帝更加重用他。
升任尚书左丞。
皇上怜悯他家裹贫穷,特地下诏赐钱十万。
大理寺少卿,官职名。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
大理是中国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
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
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
人员编制大理寺一般设有:卿一人,从三品;
少卿二人,从四品上。
掌折狱、详刑。
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
系者五日一虑。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
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
唐中宗时废狱丞。
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正二人,从五品下。
掌议狱,正科条。
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
五品以上论者,莅决。
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丞六人,从六品上。
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
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
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
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
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
十负为一殿。
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
掌率狱史,知囚徒。
贵贱、男女异狱。
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
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
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
评事八人,从八品下。
掌出使推按。
凡承制推讯长史,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
录事二人。
唐朝的大理寺少卿相当于现在的中国最高法院的副院长。
掌刑狱案件审理。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唐代大理寺主要负责审理犯徒刑以上罪的京官,京官所犯徒刑以下的笞、杖刑则由本司长官负责处理。
由于笞、杖刑是轻刑,官吏犯笞、杖轻刑并不处以真刑,而是代以赎刑。
唐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唐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审理中央官吏徒刑以上的案件;
此外,天下疑狱有时也由它审理;
大理寺有时还要奉旨派司直或评事出使地方推案。
但是,唐代的大理寺既不是唯一的中央审判机关,它有没有徒刑、流刑和死刑的终审权,说它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不准确的,它只是中央一个专门的审判机关,具有较多的审判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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