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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名称出现-大理寺名称出现在哪里

admin2023-12-29三亿体育20 ℃0 评论

大理寺的来历?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

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隋以后沿用。

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土,又曰理。

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

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

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也裁。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

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

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 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

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

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

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元丰官制行,置大理寺卿一人,大理寺少卿二人,大理寺正二人,推丞四人,断丞六人,司直六人,评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

卿掌折狱、详刑、鞫谳之事。

同职务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请谳者,隶左断刑,则司直、评事详断,丞议之,正审之。

若在京百司事当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者,隶右治狱,则丞专推鞫。

盖少卿分领其事,而卿总焉。

凡刑狱应审议者,上刑部。

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隶官请封奏裁。

若狱空或断绝,则御史按实以闻。

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

熙宁五年,增详断官二为十员。

七年,置详断习学官十四,详覆习学官六。

九年,诏以“京师官寺,凡有狱皆系开封府司录司及左右军巡三院,囚逮猥多,难于隔讯,又暑多瘐死,因缘流滞,动涉岁时。

稽参故事,宜属理官,可复置大理狱。

”始命崔台符为知卿事,蹇周辅、杨汲为少卿,各举丞及检法官。

初,神宗谓国初废大理狱非是,以问孙洙,洙对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

元丰二年手诏:“大理寺近举坠典,俾治狱事,推轮规摹,皆以义起,不少宽假,必怀顾忌,稽留弊害,无异前日。

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报纠察司。

”三年,诏依旧供报。

凡官属依御史台例,谒有禁。

又诏纠察司察访本寺断徒以上出入不当者,索案点检。

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为试官。

六年,又诏:“凡断公案,先上正看详当否,论难改正,签印注日,然后过议司覆议;
如有批难,具记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

”又刑部言:“应吏部补授大理寺左断刑官,先与刑部、大理寺长贰同议可否,然后注拟。

仍取经试得循资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补,丞阙以评事补。

”诏刑部、吏部同著为令。

八年,诏大理寺推断事应奏及上尚书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祐元年,以右治狱勘断公事全少,并左右两推为一司。

三年,三省请罢右治狱,依三司旧例置推勘检法官于户部,从之。

又诏大理寺并置长贰。

四年,从刑部请,改本寺条,任大理官失断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选限。

旧条,失断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绍圣元年,诏断刑狱官依元丰元年选试法。

二年,复置右治狱,置官属如元丰制。

左右推事有翻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台治之。

元符元年,应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请移送。

又诏应奏断公事,依开封府专条,不许诸处取索。

  崇宁四年,诏大理寺官诸司辄奏辟者,以违制论。

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满,择职事修举、人材可录者奏举再任,仍许就任关升,理本等资序。

五年,依熙、丰故事,复置习学公事四员,长、贰立课程,正、丞同指教。

宣和七年,评事以上并差试中刑法人。

又诏大理寺、开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断遣,不得乞降特旨。

中兴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绍兴初,诏正与丞并堂除。

评事阙,则委本寺长、贰选择应格人赴刑部议定,申朝廷差填。

如无应格,即选谙习刑法人权充。

又立比较法以惩差失。

隆兴二年,评事巩衍言:“评事检断,躬自节案。

亲书断语,最为劳若。

”诏增置,以八员为额。

淳熙末,严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请托、漏泄之弊。

绍熙初,除试中刑法评事八员外,司直、主簿选用有出身曾历任人,各兼评事系衔。

将八评事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

或有未安,则述所见与长、贰商量。

庆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断绝之法。

嘉定八年,申严绍熙指挥,重司直、主簿之选,增选试取人数以劝法科。

  左断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
曰宣黄,掌凡断讫命官指挥;
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

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
曰开拆;
曰知杂;
曰法司。

又有详断案八房,专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

又有敕库,掌收管架阁文书。

吏额;
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

隆兴共减七人。

  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
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
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
曰知杂。

又有开拆、表奏二司;
有左右推,主鞫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

吏额;
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

隆兴共减五人。

  大理寺一般设有:卿一人,从三品;
少卿二人,从五品下。

掌折狱、详刑。

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

系者五日一虑。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
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
唐中宗时废狱丞。

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正二人,从五品下。

掌议狱,正科条。

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

五品以上论者,莅决。

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丞六人,从六品上。

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

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

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

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

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
十负为一殿。

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

掌率狱史,知囚徒。

贵贱、男女异狱。

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

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

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
评事八人,从八品下。

掌出使推按。

凡承制推讯长史,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

录事二人。

  △鸿胪寺  卿一人,从三品;
少卿二人,从四品上;
丞二人,从六品上。

掌宾客及凶仪之事。

领典客、司仪二署。

凡四夷君长,以蕃望高下为簿,朝见辨其等位,第三等居武官三品之下,第四等居五品之下,第五等居六品之下,有官者居本班。

  △典客署  令一人,从七品下;
丞三人,从八品下。

掌二王后介公、酅公之版籍及四夷归化在籓者,朝贡、宴享、送迎皆预焉。

酋渠首领朝见者,给禀食;
病,则遣医给汤药;
丧,则给以所须;
还蕃赐物,则佐其受领,教拜谢之节。

有典客十三人,府四人,史八人,掌固二人。

  掌客十五人,正九品上。

掌送迎蕃客,颛莅馆舍。

  △司仪署  令一人,正八品下;
丞一人,正九品下。

掌凶礼丧葬之具。

大理寺是行政地方名吗

1)在封建时代大理寺国家六部九卿中的九卿之一,如果和现代来对比的话,大理寺就是最高法院。

2)我国封建时代行政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长官也是最高司法审判者,知县,知府都需要审判民事案件。

3)所以说大理寺不是地方名,而是一个行政机构。

“大理寺”是一个审判机构,为什么被称为“寺”?

一、 我们大家都知道,大理寺对于这个名字都是特别熟悉的,不是朝廷大官犯了错误被关押的地方,不管是在影视剧中,还是在我们的书籍中都可以看到,但是大理寺这个名字的来历大家都不知道认识仅是根据这个表面的字眼来知道这个大理寺其实就是一个关押犯人的地方。

二、 大理寺是古代的官署名,它的作用就像今天的高级法院一样负责审理大的案情对是能够有实权所在的,在秦汉时期已经出现了,不过当时叫做廷尉,在北齐的时候把这个名字改成为大理寺至今也用到清朝,那么大理寺为什么叫寺呢?唐朝大理寺所断之爱都必须报刑部之后再批准,明代的时候把刑部督察院大理寺称为三法司,清代的时候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毕言传到民国时期,其实寺就是朝廷的意思,比以前古代的人把是关押犯人的地方也叫做大理市。

三、 在明太祖朱元璋的时候,他就看中了大理石的作用,任命李氏鲁为首任大理寺官卿正五品,少卿从五品担任左右丞相的官员,明朝又对大理寺的官职进行了升级,大理寺清原油五品的分为正三品,少卿最少在四品所以恰好的说明朱元璋对大理寺作用的肯定。

对于大理寺来说,公平公正的审理办案是官员的职责,随着关圆的腐败,在大理寺也会出现一些冤案错案,所以在一些史料的记载中有朝廷对于大理寺的人选是特别慎重的,凡是担任大理寺职务的人必须要有卓越的能力挑选官员的时候都是从堂上精挑细选的。

“大理寺”是一个审判机构,为什么被称为“寺”

其实之所以完成这样的理解的原因,主要是寺这个词在古今翻译上的一种区别所导致的误解,在现在人们来看来,寺这个词多指的意思是寺庙的意思,但是在古代的时候,寺这个词所指代的意思是廷这个意思,大理寺并不是像我们所理解的那样是一所寺庙,而是古代是新一个正儿八经的政府机构。

当然这跟审判者具有慈悲之心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而审判者是否有慈悲之心,我们也是无法考究的,而大理寺从政治地位上来讲,相当于我们现代的最高法庭。

而法庭作为为人们裁决公平正义的地方,他所遵循的并不是慈悲之心,而是追寻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而在大理寺内部,一般有大理寺判寺一人,大理寺少卿一人。

拥有大理寺正二人。

还有推丞4人、断丞6人以及其他一些下属官员。

而大理寺的主要职责在不同的朝代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在唐朝时期,大理寺主要负责整个国家较为重大的案件的审理,而其所负责案件的范围主要为中央百官及京城一些徒刑以上的案件。

而在宋朝的时候,大理寺的职能并不是单单由他一方所掌握的,而是由大理寺与刑部以及御史台三方共同来执行审判的权力。

而在明朝的时候,这三方又发生了转变,分别是由大理寺刑部以及督察院,三者合并称为三司,共同对朝廷的事件进行审判,而大理寺主要负责对于冤假错案的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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