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
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注意:古今继承的不同。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
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
—
洪武六年详定—
—
洪武二十二年更定—
—
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
亲加裁酌”
后颁布;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
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
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 —
—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
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
(2)《明大诰》—
—
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
法外遗奸”
,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
重典治世”
的思想。
A—
—
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B—
—
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
训导”
,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滥用法外之刑—
—
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③“
重典治吏”
,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
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
—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2)清代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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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条例—
—
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则例—
—
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事例—
—
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
上谕”
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成例(“
定例”
)—
—
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3、明清会典。
(1)《大明法典》: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2)《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
计有康煦、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
五朝会典”
,统称《大清会典》。
(二) 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 奸党罪与充军罪。
(1)“
奸党”
罪的创设。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注意:“
奸党”
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2、 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的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
对于“
典礼及风俗教化”
等一般性犯罪,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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