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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admin2023-12-30k8凯发国际官网22 ℃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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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的四种情况,选取其中一种情况理论结...

1、法律分析:地域管辖包括哪四个 :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4、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

法律主观: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一般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原则主张以有关涉外民事案件中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双方与有关国家的地域联系作为确定法院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标准。属地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特别是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在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确定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

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

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经过复议的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1、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2、《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实行的原则是根据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的,分为上下级人民法院,是两者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

4、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法》---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点】行政诉讼的法院管辖、起诉和受理。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如下: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收集证据。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第三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开、合法处理而制定的规定。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二)收集证据;(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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