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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告瑜状

admin2023-12-3043体育22 ℃0 评论

刑部和大理寺的区别是什么?

以明朝为例,刑部实际处理、审判案件;
大理寺进行复核(但两个机构因为时代不同关系也会有不同);
还有一个都察院全程监督;
三个机构合称“三法司”。

简单说的话,在司法领域,刑部主要负责判案,都察院主要负责监督判案的人,大理寺主要负责审核判得对不对。

重大案件三者会一同审理,也就是常说的“三司会审”。

其中刑部的工作最多,主要的功能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要复核各地刑名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

同时要审理京畿地区的案件和重大案件。

除此以外,还有修订律法、管理减刑事项、管理罚金等等。

都察院主要相当于现在的监察机关,在这里上班的是御史言官。

明朝的言官相当活跃,实际上什么都管。

作为天子耳目,只要他觉得哪个官员做得不对都可以向皇帝打小报告。

在司法领域,则主要是对案件审判进行监督。

当然也有纠察之权,对小官员的轻微处分可以自行决断。

大理寺主要相当于现在的检察院。

主要的职能是案件复核,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大理寺是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大理寺审核通过的案件,刑部、都察院才可以具狱发遣。

大理寺如果认为案件有问题,可以抗诉,最终一般会上奏圣裁。

可见都察院、大理寺虽然都有监督审核案件的职能,但都察院更侧重管人,主要是看断案官是否徇私舞弊,大理寺更侧重业务,主要是看案件判决是否有错。

大理寺和刑部哪个官大?

没有具体的大小,大理寺主管审判而刑部主管复核,两个机构因为时代不同关系也会有不同。

一个审判冤假错案,一个负责审判罪犯,主要可以划分为隋唐和明清两个时期,隋唐时期的大理寺的刑部更多只是个执行机构,而大理寺才是主审部门;
直到明清两代,刑部权力开始加大,承担审判的责任,而大理寺则负责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和平反。

明清时期大理寺和刑部的权利情况明、清仍实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司制度。

如遇重大案件,由三法司审理,亦称“三司会审”。

在此期间,刑部权力开始增大,大理寺权力逐渐减少。

刑部:刑部取代了大理寺,负责审判事务,清朝刑部也有审查和处罚。

求教古代击鼓鸣冤的相关法律。击鼓鸣冤后有什么处罚呢?

相传汉高祖刘邦登基后不久,他有个侄子倚皇仗势,胡作非为。

一天,京城少女苏小娥正在街上行走,与那浪荡的皇侄相遇。

皇侄见她貌美若仙,遂生邪念上前调戏,吓得小娥逃跑,大喊“救命”。

谁知民众均惧皇侄,不敢相助。

皇侄抓住小娥,就要动手动脚,被小娥一巴掌打在脸上。

皇侄羞怒,夺过娄罗手中的一根齐眉棍,使足劲朝小娥头上狠狠砸下。

突然“咣当”一声,皇侄举起的木棒折断落地。

原来是个彪形大汉路见不平,欲救弱女。

骄横惯了的皇侄哪肯示弱,遂令娄罗们动武,岂料一娄罗举剑刺大汉时,大汉倏地一闪,锋刃却捅进了皇侄肚皮,霎间呜呼哀哉。

娄罗们急忙抬起尸体回府。

那误伤皇侄的爪牙怕祸及自身,便串通同伙诬陷是大汉所杀。

刘邦闻悉,下令将大汉捉拿收监,定处极刑。

脱险的苏小娥得知恩公将遭不幸,深感内疚,决定去闯金殿。

一日,小娥和妹妹各持一小鼓小罗,敲打过街来到金殿门前,边敲边高喊“冤枉”。

锣鼓声频传,惊扰了刘邦。

刘邦怒曰:“击锣鼓扰乱朝堂有罪。

”小娥回报:“万岁,小女若不击锣鼓,咋能面君?我的冤情咋能申呢?”接着便把皇侄的劣迹呈述。

刘邦听毕。

旋即提囚犯和传皇侄手下人对质。

结果,小奴才被斩,好汉被放,让小娥平安回家。

百姓闻讯,无不赞颂高祖英明。

此后,刘邦特传下圣旨,命令各级衙门必须左右各摆一大鼓千大钟,并规定钟鼓一响官必上堂。

历史:西周时期,周王朝设立了路鼓和肺石制度。

秦汉时期,宫城外门设有公车司马令一职,其副手为公车司马丞,他们的职责之一是接待和安排上书或请求面见皇帝陈言的吏民,也是兼管信访事务的官员。

在西汉时代,又设有诣阙上书制度。

它是汉代提起诉讼的一种方式,指案件受害人或其他受到冤屈的人到京师向中央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是一种典型的越诉行为。

此外,汉代吏民上书信访的形式还有御驾前“庶行上书”、“因嬖人奏之”等等,而御驾前“庶行上书”,概是后代“邀车驾”或“告御状”这种信访形式之源头。

自魏晋开始,设置“登闻鼓”制度,并成为历代直诉的一种重要方式沿用至清代,是信访活动中一项重要制度。

晋代在设有登闻鼓的同时,还继续设置“诽谤木”,并改称为“华表木”、“表木”。

南朝设有谏鼓和谤木,听取天下臣民的意见。

北朝北魏太武帝时,宫阙左面悬登闻鼓,人有冤则击鼓,由主管官吏公车上奏其表。

在北齐时期,还正式出现了“邀车驾”这种上访形式,即在皇帝外出时,阻拦皇帝的车马申诉。

这种信访形式一直延续到清代。

隋代,隋炀帝设置了谒者台,以谒者大夫为主官,下隶有通事谒者等属官,负责吏民申奏冤屈等事。

同时,隋代继续保留谏鼓制度。

唐代继承前代的做法,继续设有肺石和登闻鼓。

最有名的信访机构莫过于武则天时创设匦使院。

武则天垂拱二年(686年)于朝堂东西南北四面置青、丹、白、黑四匦,上访书信分养民劝农、议论时政、陈诉冤屈、告天文密策四类依次投入。

匦使院的设置,首开了一条使民间下情大量上达中央政府的渠道,掀起了一个历史上信访活动的高潮,建立起了比较正规的信访制度。

此外,唐代一个非常重要的信访形式就是“邀车驾”。

宋代,信访机构的设置继承了唐代的登闻鼓和匦使院两个系统,但是它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更加严密和完善。

登闻鼓院成为一个正式受理百姓信访的部门。

宋初,该机构称为鼓司,太平兴国九年(984年)匦院改称登闻院。

元代有击登闻鼓、邀车驾等上访方式,同时,元朝把向地方政府的申诉作为向上级上访申诉的前提。

明代信访制度继续保留登闻鼓、邀车驾等信访方式。

将登闻鼓先置于午门外,“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奏。

”后来,将其移至长安右门外, 让六科锦衣卫轮流值班,接纳击鼓申诉上奏,不许阻遏。

此外,明代设立了一个重要的信访机构是通政使司。

洪武三年(1370年),朱元璋设察言司,收受天下奏章、申诉书信等,不久撤销。

洪武十年(1377年),朱元璋又设通政使司,位居卿寺之首。

通政司是中央机关的总收文机构。

清代信访制度中,设有叩阍制度。

“叩阍”分两种方式,即鼓状和告御状。

此外,清朝信访制度中还有上控制度,具体分为地方上控与京控。

地方上控就是对州县衙门对审判不服,而向上一级机关申诉的制度。

而百姓“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

”清朝对上控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不得越级上控,即不得越级上访申诉。

所以,“鸣冤鼓”应该是从魏晋时期开始的。

中国古代真的有「击鼓鸣冤」制度吗

击鼓鸣冤是在古代各级地方衙门口,设置有一喊冤鼓,供老百姓鸣冤报官之用。

那么,击鼓鸣冤在古代有哪些相关法律,这个鼓是不是真能那么随便敲的。

我们今天就一起来探究一下击鼓鸣冤的由来。

过去臣民或如今日之所谓“犯罪嫌疑人”,若有冤案或不服地方判决,可以直接到中央上诉。

朝堂外置有一鼓,由升朝官掌管,臣民可击鼓上闻。

这种“登闻鼓”,《晋书》上就有记载,此后历代都有设置。

而宋代还有专设的与这面“鼓”有关的机构。

宋初叫鼓司、登闻院,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改鼓司为登闻鼓院,改登闻院为登闻检院。

鼓院、检院将案状直呈皇帝,由皇帝审理。

无名氏《陈州粜米》第一折:“任从他贼丑生,百般家着智能。

遍衙门告不成,也还要上登闻将怨鼓鸣。

”可见登闻鼓之有意思。

当时甚至还规定,如鼓院、检院还不受理,可向御史台乃至皇帝申诉。

一般人当然无法见到皇帝,所以朝中又设理检使,你可以向他报告。

击鼓鸣冤制度的由来 要皇帝断官司,他当然忙不过来,又无法设替身。

当他那个登闻的规定下达的时候,天下可真有许多人进京,乃至事无大小。

这可怎么办?太宗至道元年(995年)下诏:诸路禁民不得越诉。

后来又详细说明,须是当地路、州、县有受理案子的才接受。

真宗咸平六年(1003年)又规定,县之事经州而州不理经路后,州县长官、转运使、在京臣僚有机密案件或刑狱司不受的案件,可以登闻进。

上诉有一定期限,北宋规定为半年,南宋绍兴年间放宽为1年。

朝廷官员比百姓长,为3年。

如遇大赦等特殊情况,还可延长至5年。

这个“登闻制度”最终徒有其名。

不过皇帝倒不是全不负责任。

他知道自己断不了那么多案子,便把这个权力委托给各级官吏。

而这得有一个保护公正的办法。

所以宋代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刑事审判制度,其中包括审判管辖、审判机构的组成、法官回避、法律起诉及审判程序等几个方面。

宋代的县级审判无甚重之刑,最大止于杖一百而已。

州级有权判决县级报呈的徒刑以上案,同时本身也受理诉状、审讯刑案。

元丰改制以前,州可以对包括死刑在内的大小案件进行判决,之后则必须报路提刑司核准才能执行。

州级受诉权限的设置,可以弥补登闻院之受理容量不足。

路级设转运司、提刑司等机构,负有定期巡历审查本路州县刑案、平反冤狱之责。

这是一种监督性的措施,以弥补州县诉讼制度的不足。

中央监司则不治狱,无刑狱机构,仅负责审查地方案件,平反冤案,监督地方官吏,使之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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