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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大理寺功能-明清大理寺职能

admin2023-12-3043体育22 ℃0 评论

大理寺的职责是什么

法律分析:大理寺是我国古代的司法审判机构,类似于现代的最高法院。

秦代时,掌管狱讼的人称为廷尉,汉代一度改廷尉为大理,后改回。

北齐时,确定以大理寺为官署名,作为中央审判机关,以大理寺卿为长官,正三品(隋之后各代均为从三品),少卿为其副职。

后除元代外,历代因之。

大理寺虽名义上为历代的中央审判机关,但在各代的具体职权时有变化。

唐代,大理寺主要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城徒刑以上的案件,与刑部共同行使审判权;
宋代,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共同行使审判权;
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共同行使审判权,其中,大理寺侧重于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
清代承袭明代三法司体制,但此时三机关的职权划分与明代大不相同。

其中刑部权力比较大,而大理寺的地位则远不如前代,其职责只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仿西方司法独立,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其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作为最高级的审判机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古代大理寺的官职的大小以及都有什么

大理寺是掌管刑狱的官署吗

是。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

大理是中国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

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

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

因此,“寺”原来并非专指佛寺,而是一般官署、官府的通称。

大理寺是中央的审判机关,梵语中,“寺”叫“僧伽蓝”,意思是“僧众所住的园林”。

明朝大理寺和刑部的职责有什么区别?

明朝大理寺和刑部的职责有什么区别?   刑部负责审理普通案件及审批地方送审的案件,而大理寺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如涉及到高官显贵甚至皇亲国戚的案件   更为重大的案件则需要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三司会审   礼部和鸿胪寺   鸿胪寺的职责主要有外交和祭祀   而礼部下设四个清吏司:1、仪制清吏司—

管理学政和科举考试;
2、祠祭清吏司—

掌吉礼、凶礼事务(祭祀);
3、主客清吏司—

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外交);
4、精膳清吏司—

掌筵飨廪饩牲牢事务(宴会)   其中,科举和外交是礼部的主要职责   可见,貌似礼部的部分职能和鸿胪寺是重叠的,但其实也是有分别的   外交方面,外国来使的接待以及国书投递等工作皆有礼部负责,鸿胪寺负责的是外国使臣朝见皇帝时的礼仪引导   祭祀方面也差不多,礼部负责卜问吉凶及准备祭祀,鸿胪寺则负责祭祀过程中的礼仪   说白了,礼部负责后勤,鸿胪寺负责司仪(主持人)    明朝大理寺简介   大理寺,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

置左右少卿,从五品;
左右寺丞,正六品。

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审刑司,共平庶狱。

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

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

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执法机关是很重视的,据《明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为卿,并说:“
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

盖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

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

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

大理寺所掌为“
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

要做到“
推情定法”
,“
刑必当罪”
,使“
狱以无冤”
是很不容易的。

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据《梦余录》记载,宣德时,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   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专详谳。

居是职者,必得其人。

其官属,宜从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称者黜之,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

违者,一体论罪。

  蹇义奏疏所提出的原则实际上是无法实行的,尤其是明中期以后,大理寺之权竟落入“
庸劣不称者”
之手。

以至刑狱不清,冤案四出。

所以,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黄绾又上疏世宗:   法司所以理刑名,至于大理寺职司参驳,关系尤重。

凡任两寺官,非精律例,见出原问官之上,何以评其轻重,服其心乎?近见两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晓,即欲断按庶狱,未免有差。

原问官因得指摘罅漏,借为口实,至于参驳。

本寺亦不降心,辄逞雄辩,往复数次,淹累囚众,至不得已,将就允行。

刑狱不清,职此之故①。

  由于用人不当,庸劣当权,不精律例,偏执己见,因而拷掠成狱,“
捶死狱中”
,论罪不当,“
重囚称冤”
者往往有之。

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狱,执法不阿。

如《明史·
虞谦传》记载仁宗时,虞谦为大理寺卿、吕升为少卿,能“
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尝语人曰:‘
彼无憾,斯我无憾矣’


又《明史·
马森传》载,马森为大理卿,屡驳疑狱,与刑部尚书郑晓、都御史周廷称为“
三平”

但大理寺卿有时也受到权臣的制约,不能公正治狱,《明史·
王用汲传》载,万历时,王用汲为大理少卿,遇法司议胡槚、龙宗武杀吴仕期案,定胡、龙二案犯谪戍。

用汲认为量刑不公,驳奏曰:“
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

盖谓如上文‘
罪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之律也。

仕期之死,槚非主使者乎?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今仅谪戍,不知所遵何律也?”
神宗欲从用汲之言,可是阁臣申时行等则认为仕期自毙,宜减等。

这个依法本该判处死刑的案犯,就以谪戍从轻发落,可见在封建社会,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维护法律尊严的。

  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
三法司”
,国家的重大案件,常由“
三法司”
会审。

但是中期以后,大理寺执法之权被夺,实际上只能核阅案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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