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推事"
,后来它又有了一个更通俗的名字,叫 "
三司会审"
。
扩展资料:虽然大理寺卿官职并不特别高,但仍可以参政议事。
大理寺主要的职责就是负责全国各地案件的审核,每年全国的案件都会定期送往大理寺进行审查,所以在大理寺工作并不轻松。
凡是定罪与律法有出入的,大理寺都要依法驳回,有冤情的,必须详细阐明情况,不得陷害无辜。
当初有些地方官员司法权力过大,手握生杀大权,导致了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使得冤案假案不断,后来为了牵制那些官员的权力。
同时也减少冤假案,成立了大理寺,专门负责审核各种案件,以防止冤假案发生。
三司各司其职,刑部有定刑的权力,都察是监察百官,大理寺则有驳正的权力,只要刑部的案件大理寺不同意,都可以提出反驳,这样案件就只能送到皇帝那里,由皇帝亲自裁决。
不过在那个皇帝至高无上的年代,这种制度还算相对健全,但是如果皇帝是一个昏君,那么法律制度必然也会被破坏。
所以古代法律制度虽然有所谓三司共同维护,但真正能够具有决定权的还是皇帝。
参考资料:-大理寺。
1、唐朝有大理寺。
唐朝的大理寺是一个专门管理刑事案件审理、复审的单位,类似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作用,是唐朝的最高审判机关。
2、大理寺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过大,可以随意勾决犯人,造成冤假错案,特对各类重大案件特别是死刑进行复审核查。
3、大理寺的头头儿是大理寺卿,属于唐代中央政府的高级官员之一,平时要上朝开会的主,不过站的比三公六部靠后,他下边还有少卿、主簿、录事、司直等职务的官员。
4、唐代的审判权其实是由大理寺和刑部共同行使,大理寺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案件的判决权由刑部行使,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
在唐高宗、武则天时期,大理寺一度改名详刑寺、司法寺。
5、中国历史上,大理寺与刑部、督查院,合称三法司。
三法司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也从制度上遏制了司法的腐败。
唐朝的大理寺少卿相当于现在的中国最高法院的副院长。
掌刑狱案件审理。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唐代大理寺主要负责审理犯徒刑以上罪的京官,京官所犯徒刑以下的笞、杖刑则由本司长官负责处理。
由于笞、杖刑是轻刑,官吏犯笞、杖轻刑并不处以真刑,而是代以赎刑。
唐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唐代大理寺的主要职能是审理中央官吏徒刑以上的案件;
此外,天下疑狱有时也由它审理;
大理寺有时还要奉旨派司直或评事出使地方推案。
但是,唐代的大理寺既不是唯一的中央审判机关,它有没有徒刑、流刑和死刑的终审权,说它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不准确的,它只是中央一个专门的审判机关,具有较多的审判职能。
大理寺少卿,官职名。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
大理是中国古老的官名,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
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
寺,《说文》云“廷也”,即指宫廷的侍卫人员,以后寺人的官署亦即称之为“寺”,如“大理寺”、“太常寺”等。
人员编制大理寺一般设有:卿一人,从三品;
少卿二人,从四品上。
掌折狱、详刑。
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书省、门下省。
系者五日一虑。
龙朔二年,改曰详刑寺;
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
唐中宗时废狱丞。
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评事史二十四人,狱史六人,亭长四人,掌固十八人,问事百人。
正二人,从五品下。
掌议狱,正科条。
凡丞断罪不当,则以法正之。
五品以上论者,莅决。
巡幸则留总持寺事。
丞六人,从六品上。
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轻重。
徒以上囚,则呼与家属告罪,问其服否。
主簿二人,从七品上。
掌印,省署钞目,句检稽失。
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
私罪赎铜一斤,公罪二斤,皆为一负;
十负为一殿。
每岁吏部、兵部牒覆选人殿负,录报焉。
狱丞二人,从九品下。
掌率狱史,知囚徒。
贵贱、男女异狱。
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则置浆。
禁纸笔、金刃、钱物、杵梃入者。
囚病,给医药,重者脱械锁,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从六品上;
评事八人,从八品下。
掌出使推按。
凡承制推讯长史,当停务禁锢者,请鱼书以往。
录事二人。
额 本文暂时没人评论 来添加一个吧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