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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管理办法

admin2024-01-22leg棋牌21 ℃0 评论

本文目录一览: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湖北省低保户的条件和补助标准如下:条件:持有湖北省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

3、救助站可以接受社会捐赠,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资金可用于救助。

4、①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参照全国公务员考试范围)、时事政治、基本法律常识、写作方法与技巧等占60分;《民政职能职责》、《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社会工作基础理论》等社会工作知识占40分。

5、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医疗救助主体责任,在农村贫困人口就医信息共享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医疗救助范围、条件。

6、湖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湖北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省定标准基础上适时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两项补贴的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各设区的市、县(市)设立救助网点,向社会公布电话、地址、救助网点、申请垫付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垫付清单、追偿情况等信息。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法律客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3、城乡低保制度,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政府对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低保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制定的标准执行。

4、可以。根据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草案)》规定,山东新规提出省内符合条件的失地居民将可申请城市低保,符合条件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将可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山东越南媳妇能申请低保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解读

法制办负责人指出,《办法》对社会救助进行全面规范,首次将事关群众基本生活的各项托底制度,统一到一部行政法规之中,使各项救助制度之间相互衔接,统筹兼顾,覆盖群众关切的各个领域,构建了完整严密的安全网。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2014年2月2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规定的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农村家庭考生,凭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殊困难证明。

3、现场递交材料地址:马尔康市马尔康镇南木达街1号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楼6楼,联系电话:0837-2825253。

4、根据《 *** 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 ***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 *** 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民政厅(简称民政厅),为四川省 *** 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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