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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admin2024-01-27WG电子19 ℃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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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0...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20年9月22日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行为,不再一律予以开除处分。

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据报道,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9月22日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对国家工作人员超生的行为,不再一律予以开除处分。

广西二胎奖励最新政策规定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1月15日第二次修正)》规定如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第七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都有宣传和遵守本条例的义务。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八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应当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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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夫妻符合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子女的,当事人可以领取生育保险中的生育津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2、不可以 1984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精神的汇报》中说:“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满4周年,但女方年龄满28周岁以上的,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4、法律分析: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符合特定条件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劳动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据广西日报消息,3月24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明确了可以再生育的情形,在生育服务、生育支持措施、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作出规定。

依法给予”修改为“处”。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不得录(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近日,自治区人大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并公布征选建议。修订内容涉及到三孩现行政策的看护产前检查假、产假、育儿假、缓解生修养压力等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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