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体育自媒体

-ng体育自媒体
首页/F1体育/ 正文

诉证监会被驳回

admin2024-02-23F1体育20 ℃0 评论

本文目录一览:

欣泰电气案终审判决如何?

1、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一中院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案生效后,北京一中院恢复了温德乙案的审理。

2、而此次欣泰电气败诉,距离上一次法院作出的裁决仅仅过去半年。此前,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处罚及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3月,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对欣泰电气上诉不予支持。

3、该律师事务所被认定在欣泰电气欺诈上市案中负有一定责任,遂证监会责令东易律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杨剑波的起诉证监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2月23日晚在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将于12月26日上午9点30分,在西中法庭公开宣判杨剑波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案及市场禁入决定案。

杨剑波不服行政处罚,遂起诉证监会,一审、二审及再审听证均围绕本案的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信息是否已在光大证券交易前公开、光大证券的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以及处罚幅度等问题展开。

年2月8日,不服证监会关于8月16日光大错单事件的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中国证监会。2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当庭表示上诉。

月3日,光大证券“8·16”事件主角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一中院公开审理,即使杨剑波当庭更改诉讼请求,仅针对证监会对其本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提起诉讼,其案件胜诉与否仍与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案颇有关联。

年2月19日,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已被法院正式受理。 2014年8月5日,包巨芬等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事件经过

年8月16日11点29分,上午的A股暴涨,源于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的乌龙指。 2013年8月16日下午13点,光大证券公告称因重要事项未公告,临时停牌。 2013年8月16日13点16分,光大证券董秘梅键表示,自营盘70亿元乌龙纯属子虚乌有。

年8月16日11点29分,上午的A股暴涨,源于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的乌龙指。2013年8月16日下午13点,光大证券公告称因重要事项未公告,临时停牌。

下午2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有媒体将此次事件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触发原因 触发原因是系统缺陷。

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上证指数一改死寂沉沉的盘面,指数曲线直线拉起,三分钟内上证指数暴涨超过5%。因为这一天是周五加之是8月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一时间,场内“利好消息说”和“阴谋说”传的纷纷扬扬。

欣泰电气原董事长诉证监会处罚不当出结果了吗?

年7月份,因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予以处罚。欣泰电气原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温德乙也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892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而此次欣泰电气败诉,距离上一次法院作出的裁决仅仅过去半年。此前,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处罚及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今年3月,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对欣泰电气上诉不予支持。

月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启动强制退市程序,欣泰电气退市后将不得重新上市。

陆家豪案所涉及的是什么责任

陆家豪案引发了对独立董事义务和责任问题的探讨。独立董事的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和一些特别义务;其责任形式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培训是要增强学员担任独立董事的专业技能。”陈主任介绍,目前深交所创业培训中心推出的培训课程针对性很强,公司治理框架与董事会、董事制度建设、证券市场法律框架及相关法律责任、主要法律问题、财务分析与判断等都有涉及。

光大证券的乌龙事件

1、年12月24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郭志刚等57人分别起诉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816事件”民事赔偿纠纷案做出判决,令光大证券共计赔偿原告损失425万元人民币。

2、下午2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有媒体将此次事件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3、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事件指的是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首起因系统缺陷引发的与内幕交易有关的案件。

上一篇:日月广场

下一篇:李兆会宝哥

额 本文暂时没人评论 来添加一个吧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