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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操纵新华锦股价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投资索赔启动

admin2024-08-26网络热点2 ℃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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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新、陈征、谢刚)[2024]46号。经查,三人违法事实如下:

  2016年7月12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以下称操纵期间),姜新、陈征、谢刚控制使用“曹某林”等66个证券账户,交易山东新华锦(维权)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新华锦,证券代码:600735)。操纵结果如下:在建仓拉抬阶段,即2016年7月12日至12月16日,“新华锦”股价从13.23元(2016年7月12日开盘价)上涨至20.74元(2016年12月16日收盘价),涨幅56.76%,而同期上证指数涨幅4.36%,偏离52.40个百分点。在卖出阶段,即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5日,“新华锦”股价从20.74元(复牌前股价)下跌至6.39元(2018年6月25日收盘价),跌幅69.19%,而同期上证指数跌幅为7.48%,偏离61.71个百分点。

  罗建欣律师代理的部分投资者诉姜新、陈征、谢刚证券操纵(新华锦)案目前正在有序推进,索赔条件暂定为:2016-07-12到2018-06-25之间买入股票,且存在损失,不论是否卖空均可参与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新华锦维权入口)

  罗建欣律师表示: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罗建欣律师诉讼事项提醒:(罗建欣律师专栏)

  1、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经过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2、投资者需准备索赔材料清单:

  2.1、股票交易记录(或对账单);

  2.2、证券账户证明材料;

  2.3、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3、上述提示索赔条件、赔付对象及范围等仅供参考,最终以法院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准。

  4、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罗建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罗建欣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410190316),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桥证券诉讼中心创始人、主任,广州仲裁委仲裁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罗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证书,且系资深股民,已组建专业证券诉讼团队,业务包括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权纠纷、证券刑事犯罪维权及辩护,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大量证券维权案件,维权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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