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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案一审判决,哪些投资者或可索赔?

admin2024-09-05网络热点2 ℃0 评论

  近日,受资本市场关注的操纵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福建省首例赔偿案件到文峰股份的操纵案的胜诉,一路开挂。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表示,操纵证券市场的司法解释或将呼之欲出。(刘彦梅律师专栏)

  案件公布后,有投资者咨询文峰股份的索赔条件,结合权威媒体的报道,初步判断,操纵行为的期间为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影响消除日为2014年5月27日。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之间有持仓,且2015年5月14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仓的受损投资者。

  刘彦梅律师表示,相关刑事判决对操纵行为已经做出了认定,那么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更多的是证券操纵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投资差额损失计算。一般来讲,法院会采用“净损差额法”,又称“净损益法”“真实价值计算法”等,即以投资者的实际成交价格与股票的真实市场价格之差来计算损失金额。所谓真实市场价格,是指在没有被操纵的情况下,股票应有的价格,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价格。

  净损差额法揭示了证券操纵的侵权本质,即操纵行为使股价偏离真实市场价格,使投资者额外承担了被操纵后的人为价格与真实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该部分即为侵权人应赔偿的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投资损失。

  (本文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刘彦梅律师,系金融诉讼、公司诉讼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资格、证券从业、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目前已通过CPA审计、经济法、会计、战略、税法,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财务思维的律师。曾代理多起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股民索赔维权)案件,成功为投资者挽回损失,深得投资者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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